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衛婦發〔1995〕第7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權益,保護和監督醫療保健機構依法開展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是指接受母嬰保健服務的公民或提供母嬰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或醫學技術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所進行的醫學技術鑑定。第三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鑑定,保守祕密的原則。第二章鑑定組織第四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統稱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幼保健院內,負責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其名單應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六條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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