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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第五条本市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市药监局进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并经复审确认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附表3),在备案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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