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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3日起施行。(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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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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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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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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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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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数量逐年增加,田间试验安全检查任务日益增大。为指导研发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规范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特制定本指南。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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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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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商业化生产的信息,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转基因项目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并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