顆粒劑 2009年01月14日修訂版

BY banlang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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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製成乾燥顆粒狀的製劑。分爲可溶顆粒劑、混懸顆粒劑和泡騰顆粒劑等。供口服應用。

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藥物與輔料應均勻混合;凡屬揮發性或遇熱分解的藥物,在製備過程中應避免受熱損失。

二、配製顆粒劑時可加入適宜的矯味劑、芳香劑、着色劑和防腐劑等。

叄、顆粒劑應乾燥、顆粒均勻、色澤一致,無吸潮、軟化、結塊、潮解等現象。

四、除另有規定外,顆粒劑宜密封貯藏,在乾燥處保存。

【粒度】 除另有規定外,取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5包(瓶)或多劑量包裝的顆粒劑1包(瓶),稱定重量,置藥篩內,過篩時篩保持水平狀態,左右往返輕輕篩動3分鐘。不能通過一號篩和能通過四號篩的顆粒和粉末總和,不得超過供試量的8.0%。

【乾燥失重】 除另有規定外,照乾燥失重測定法測定,減失重量不得超過2.0%。

【溶化性】 取顆粒劑10g,加熱水200ml,攪拌5分鐘。可溶顆粒劑應全部溶化,或可允許有輕微渾濁,但不得有焦屑等雜質;混懸顆粒劑應能混懸均勻;泡騰顆粒劑遇水時應即產生二氧化碳氣並呈泡騰狀。

【裝量差異】 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的裝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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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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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g或1.0g以下    ┃   ±10%
   
       1.0g以上至1.5g   ┃   ±8%
     
          1.5g以上至6.0g     ┃   ±7%
   
         6.0g以上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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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包(瓶),除去包裝,分別精密稱定每包(瓶)內容物的重量,求出每包(瓶)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包(瓶)的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凡無含量測定的顆粒劑,每包(瓶)裝量應與標示裝量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顆粒劑不得多於2包(瓶),並不得有1包(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1倍。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顆粒劑,可不進行裝量差異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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