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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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2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8號令發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一條  爲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使出生人口性別比保持在正常的範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鑑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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