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2005年6月2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6年1月24日發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衆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牀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爲四類管理:(一)放射治療;(二)核醫學;(三)介入放射學;(四)X射線影像診斷。醫療機構開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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