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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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3日發佈,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證產前診斷技術的安全、有效,規範產前診斷技術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管理辦法中所稱的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產前診斷技術項目包括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各類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第四條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應當以醫療爲目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倫理原則,由經資格認定的醫務人員在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中進行。醫療保健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非醫療目的的產前診斷技術。第五條衛生部負責全國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與審批第六條衛生部根據醫療需求、技術發展狀況、組織與管理的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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