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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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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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

《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第一條爲規範藥品零售許可行爲,加強藥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註銷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相關內容。第三條藥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經營企業。本規定所指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是指同一法人總部對其直營非法人門店統一採購配送、統一質量管理並承擔質量責任的藥品零售經營形式。第四條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監局)主管全市藥品零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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