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ICS13.100C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92—2008《職業性高原病診斷標準》(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highaltitudedisea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6月06日發佈,自2008年12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92—200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第6.1條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本標準代替GBZ92—2002《職業性高原病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92—2002同時廢止。本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一將發生高原病的海拔高度確定爲2500m以上;——設立了“高原轉低條件”;——提出慢性高原病的診斷應以從業人員離開高原環境一年後的檢查結果爲依據;——將慢性高原病分爲輕度、中度、重度三級,並提出分級標準。本標準的附錄A爲規範性附錄,附錄B爲資料性附錄。 ...
可用醫學百科App / 微信 / 手機瀏覽器 掃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