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檢查指南

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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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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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uǎn jī yīn zuò wù tián jiān shì yàn ān quán jiǎn chá zhǐ nán

2 註解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施以來,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數量逐年增加,田間試驗安全檢查任務日益增大。爲指導研發單位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地開展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監管,規範檢查方法檢查內容,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包括適用範圍、檢查依據、檢查前的準備、檢查方法和內容四部分,以及《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自查表》、《轉基因植物田間試驗安全檢查工作表》和《轉基因植物田間試驗檢查報告表》三個附表。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對農業部批准實施的轉基因作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監督檢查。其他轉基因植物的田間檢查可參照本指南。

二、檢查依據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章有關對轉基因作物試驗進行監督檢查規定,農業部批准申請人開展轉基因作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審批書。

三、檢查前的準備

(一)確定檢查項目和地點。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轉基因作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都應進行現場檢查。對於危險程度高、試驗規模較大的項目和試驗點應重點進行檢查

(二)確定檢查時間。與申請人或其合作者聯繫,詢問並要求提供擬開展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的詳細情況及安全控制措施,確定田間檢查的時間。檢查應在播種期、生長期(異交作物、常異交作物應在開花前)、收穫期或試驗結束後四個時期內進行。

(三)確定檢查人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田間檢查時,可邀請技術依託單位的專家參加。

(四)制定田間檢查計劃。在確定檢查項目、地點、時間、人員後,應當制定詳細的田間檢查計劃,準備相關材料和調查表,對檢查人員進行法規培訓,並提前通知被檢單位做好自查和接受監督檢查的準備。

四、檢查方法和內容

(一)檢查方法

基因作物田間試驗檢查採用研發單位自查與主管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研發單位按照《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自查表》(見附表1),如實填寫田間試驗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行政執法人員詢問、查閱與試驗有關的檔案、記錄、資料,要求研發單位就有關安全問題作出說明;按照田間試驗檢查計劃到試驗現場進行覈查,並填寫《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檢查工作表》(見附表2),根據檢查情況提出監控措施或建議,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田間檢查結果由省彙總,填寫《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安全檢查報告表》上報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見附表3)。

(二)檢查內容

基因作物田間試驗檢查主要在播種期、開花前、收穫期或試驗結束後4個時期內進行。檢查人員除按農業部批准文件逐項覈查外,可根據不同生育期,確定檢查內容。

1、播種期。主要檢查試驗材料的保存地點與方式、出入庫交接手續、包裝方式、試驗地點、試驗面積,根據試驗方檢查安全控制措施落實情況,剩餘試驗材料的處置情況等。

2、開花前。主要檢查作物環境安全試驗記錄,包括試驗方案、田間調查記錄、試驗報告等;隔離措施設置,包括試驗邊界標誌、隔離帶、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情況,以及試驗範圍等。

3、收穫期。主要檢查試驗材料的收穫、保管、處置及植株殘留物的滅活處理情況等。

4、試驗結束後。主要檢查自生植物的去除措施及殘留情況。

(三)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田間檢查主要是檢查申請人是否按照農業部批准的要求進行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重點是安全控制措施的實施。對於現場未能檢查到的控制措施,要求申請人提供有能力執行的相關證明。

2、當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主要由申請人的合作人進行監控時,詢問並確定監控責任人是否能夠掌握並落實農業部批准的試驗要求,尤其是安全性控制措施的具體內容。

3、對有異議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可由農業部授權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鑑定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轉基因作物田間試驗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依據條例的規定採取相關措施,並及時報告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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