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disorder due to stimulants[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
3 概述
中樞神經興奮劑所致障礙(disorder due to stimulants)是指臨牀常見急性中毒、依賴、戒斷症狀及中樞神經興奮劑所致精神病性障礙[1]。
中樞神經興奮劑是一類可以興奮人類中樞神經系統的藥物,中樞興奮劑的濫用近年來有逐年加劇的趨勢[1]。中樞興奮劑包括自然產生的植物生物鹼,如可卡因、麻黃鹼及人工合成物,如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及合成卡西酮等[1]。本文主要涉及我國常見的苯丙胺類興奮劑所致障礙[1]。
4 臨牀表現
中樞神經興奮劑所致障礙(disorder due to stimulants)臨牀常見急性中毒、依賴、戒斷症狀及中樞神經興奮劑所致精神病性障礙[1]。
4.1 急性中毒
由於過量使用這類藥物所致,中毒初期表現明顯的欣快、情緒不穩、激越、失眠、易激惹等類輕躁狂樣症狀;隨着藥量繼續增加,可出現幻覺、妄想、注意力渙散、持續言語、刻板動作,此狀態患者極具暴力傾向。嚴重者可出現明顯的意識障礙,表現爲譫妄狀態。同時可出現血壓升高、頭痛、噁心、嘔吐、瞳孔擴大、心律失常、驚厥、循環衰竭、出血或凝血功能障礙、昏迷,甚至死亡。[1]
4.2 依賴
反覆、持續使用興奮劑後,使用者出現對中樞神經興奮劑的軀體和精神依賴。個體儘管明白使用中樞神經興奮劑帶來明顯問題,但還在繼續使用,併成爲生活優先活動,停止或減少使用劑量的時候出現心理或軀體的不適症狀,因此呈現強迫性覓藥行爲。此症狀至少持續12 個月,或者每天使用連續 1 個月即可診斷爲依賴。[1]
4.3 戒斷
通常在反覆、長時間或者高劑量使用後,停止或者驟然減少使用劑量出現特殊的、令人痛苦的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症狀。常見症狀包括煩躁不安、睡眠問題、疲勞、焦慮或抑鬱情緒、精神運動遲滯等。通常發生在停止或減少使用藥物後 4 小時至 1 天,持續時間一般爲 1~2 周。[1]
4.4 所致精神病性障礙
中樞神經興奮劑所致精神病性障礙(Stimulant- inducedpsychotic disorder)是長期或大量使用中樞神經興奮劑後可能導致類似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的症狀,常見的症狀包括生動鮮明的幻聽、幻視,並有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言語紊亂、行爲紊亂或緊張等,患者在精神症狀的影響下可出現明顯的興奮、激越、衝動、攻擊行爲。大多數患者經過治療 10 天內症狀會逐漸消失,持續時間大多不超過 1~6個月,如症狀持續時間超過 6 個月,應該考慮共病可能。[1]
5 診斷與評估
診斷步驟包括全面的病史採集,重點是中樞神經興奮劑的使用時間、使用劑量,有無其他成癮物質合併使用等,使用者的心理渴求強度以及使用後的臨牀表現,詳盡的體格檢查及精神檢查,明確中樞神經興奮劑的使用史和臨牀表現的相關性,同時結合輔助檢查結果綜合分析。
輔助檢查包括中樞神經興奮劑的定量、定性檢測,各項生理指標及神經影像學檢測,以明確使用興奮劑的類型、嚴重程度以及目前軀體健康狀況。
6 治療
中樞神經興奮劑所致障礙治療是一個長期的、綜合的、系統的治療,在此僅介紹藥物治療,心理治療見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所致障礙與精神障礙共病條。
6.1 急性中毒
對於中樞神經興奮劑中毒的患者應嚴密監測生命體徵,建立靜脈通道,保持呼吸道暢通,維持電解質平衡,在使用藥物後 4 小時之內可以通過催吐或促排泄減少吸收,沒有嚴重併發症的情況下可酸化尿液,對於興奮躁動明顯者可給予氟哌啶醇 5~10 mg 肌內注射,出現驚厥時可給與地西泮 10 mg 肌內注射,同時及時處理併發症。
6.2 依賴
目前嘗試很多藥物治療中樞神經興奮劑依賴,但是未發現具有穩定療效的藥物,所以目前尚無有效治療藥物。
6.3 戒斷症狀
在戒斷期,患者若出現明顯的抑鬱、焦慮時,可考慮使用抗抑鬱藥物。如口服 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氟西汀 20~40 mg/d、或帕羅西汀 20~40 mg/d、或舍曲林 50~150 mg/d;也可使用去甲腎上腺素和 5-羥色
胺再攝取抑制劑,如文拉法辛 75~150 mg/d;對於伴有失眠患者,建議使用去甲腎上腺素和特異性 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如米氮平15~30 mg/d 口服;若使用三環類抗抑鬱藥,如米帕明(丙咪嗪),則從小劑量 25 mg/d 口服用起,逐漸增加到 100~150 mg/d 口服。對於失眠較嚴重的患者短期內使用地西泮對症治療。
6.4 精神病性障礙
根據患者精神病性症狀的嚴重程度以及護理的合作程度選擇肌內注射或者口服給藥的模式。對於不合作患者,可選擇肌內抗精神病藥物,如氟哌啶醇、齊拉西酮等,必要時 24 小時內每 6~8 小時重複 1 次,出現肌張力障礙可以注射東莨菪鹼 0.3 mg 來對抗。口服給藥優先考慮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如利培酮、帕利哌酮、喹硫平、奧氮平等。個體化,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加至治療劑量,待幻覺、妄想症狀消失後可以逐漸停止使用。對於多次復發,且有明顯的行爲紊亂、幻覺、妄想的患者,可考慮延長抗精神病藥物治療時間,如在監測不良反應的基礎上,使用抗精神病藥物長效製劑,以控制復吸所導致的精神病性症狀、行爲紊亂等。
7 參考資料
- ^ [1]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Z].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