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組織機構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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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解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衛生部,爲國務院組成部門。

2 一、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佈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應急處置,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採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新聞發佈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衛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準;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核事故輻射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佈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司。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準;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採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牀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牀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牀試驗管理。

(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爲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佈工作;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爲;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準;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臺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4 三、人員編制

衛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爲38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3名(含國家衛生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

四、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衛生部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爲。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五)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整合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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