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職業性急性光氣輕、中度中毒(ICD-10:T59.807),非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可以參照。
4.1.2 (二)診斷依據。
1.《職業急性光氣中毒的診斷》(GBZ29-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短時間光氣接觸史;
3.急性光氣中毒的臨牀表現;以急性呼吸系統損害爲主要表現,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狀,咳嗽,咳痰,胸悶,氣短。X線表現爲急性氣管-支氣管炎,動態觀察會出現間質性肺水腫,肺泡性肺水腫。嚴重者出現呼吸窘迫,呼吸衰竭而死亡。
4.1.3 (三)進入路徑標準。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4 (四)標準住院日。
7-14天
4.1.5 (五)住院期間的檢查項目。
1.必需的檢查項
(1)血尿便常規、肝功、腎功、血糖、離子、凝血功能、心肌酶、血氣分析、心電圖、肺CT等
D-二聚體(D-dimer)、血沉、C反應蛋白(CRP)、感染性疾病篩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B超、肺功能等。
4.1.6 (六)治療方案的選擇。
4.支持、對症治療
5.其他治療
4.1.7 (七)預防性抗菌藥物選擇與使用時機。
由於職業急性光氣中毒可導致急性呼吸衰竭,加之使用糖皮質激素,可考慮預防性應用抗生素,推薦使用大環內酯類,該類藥物可能對防治肺纖維化有一定作用,一旦有感染的確切證據,應立即針對性地應用強效抗生素。
4.1.8 (八)出院標準。
臨牀穩定24小時以上。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4.2 二、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ICD-10:T59.807)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
住院日期:年月日 出院日期:年月日 標準住院日:天
時間 | 住院第1–3天 | 住院期間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進行病情初步評估 □ 上級醫師查房 □ 開化驗單,完成病歷書寫 | □ 上級醫師查房 □ 覈查輔助檢查的結果是否有異常 □ 住院醫師書寫病程記錄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職業病科護理常規 □ 一/二/三級護理(根據病情) □ 對症、支持治療 □糖皮質激素治療(早期、足量、短程) □抗氧化劑治療 □抗感染治療 □利尿劑治療 臨時醫囑: | 長期醫囑: □ 職業病科護理常規 □ 一/二/三級護理(根據病情) □□ 對症、支持治療 □糖皮質激素治療(早期、足量、短程) □抗氧化劑治療 □抗感染治療 □利尿劑治療 臨時醫囑: □ 對症處理 □ 異常指標複查 |
主要護理 工作 | □ 入院護理評估、護理計劃 □ 隨時觀察患者情況 □ 靜脈取血、用藥指導 □ 進行戒菸、戒酒的建議和教育 | □ 觀察患者一般情況及病情變化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