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經

中醫病因病理學名詞 中醫學 中醫基礎理論 經絡學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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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ài jīng

2 英文參考

disease involving other channel[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學名詞(2004)]

3 概述

再經傷寒六經病證中,一經病證未愈,又傳入他經[1]再經再傳[2]。《傷寒論》原文作再經,歷代注家如成無已張志聰等以再傳代稱再經[2]

4 太陽病不愈,傳至另一經·再經

再經太陽病不愈,傳至另一經[2]。《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醫宗金鑑》卷一:“再者,再傳陽明經也。謂其邪已傳經盡,熱盛不衰,欲再轉屬陽明故也。”

5 傷寒一日傳一經,六日傳至厥陰,七日再傳太陽,八日再傳陽明·再經

再經傷寒一日傳一經,六日傳至厥陰,七日再傳太陽,八日再傳陽明[2]。《註解傷寒論》卷二:“傷寒自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陰經盡,至七日當愈。經曰:“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若七日不愈,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另說,如《傷寒論淺注·太陽篇》:“何以謂發於陽者七日愈?請言其所以愈之故。如太陽病頭痛等證,至七日以上,應奇數而自愈者,以太陽之病自行其本經,已盡七日之數故也。若未愈,欲作再經者,陽明受之。宜針足陽明足三裏穴以泄其邪。”

參見六經病傳經過經

六經病爲病名[3]。指太陽病陽明病少陽病太陰病少陰病厥陰病六經病[3]。《傷寒論》中把外感疾病在發展、變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證候,依據所侵犯的經絡臟腑病變部位,受邪輕重邪正盛衰,劃分爲六經病證,以之分辨陰陽表裏寒熱虛實,指出各經的主要脈證、治法及其傳變規律,進行辨證論治[3]。並對診治雜病也有指導意義[3]。《傷寒論翼》捲上:“六經之爲病,不是六經傷寒,乃是六經分司諸病之提綱,非專爲傷寒一症主法也。……夫仲景之六經,是分六區地面,所該者廣,雖以脈爲經絡,而不專在經絡上立說,凡風寒溫熱內傷外感,自表及裏,有寒有熱,或虛或實,無乎不包。”六經分手足,爲十二經[3]。古代有些醫家,有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3]。《類經·傷寒》:“周身上下脈絡,惟足六經則盡之矣。手經無能遍也,且手經所至,足經無不至者,故但言足經,則其左右前後陰陽諸證,無不可按而得,而手經亦在其中。”

傳經傷寒六經病傳變,病邪從一經傳人另一經的證候[4]。《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爲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爲傳也。”《傷寒論大全·辨張仲景傷寒論》:“蓋風寒之初中人也,無常,或入於陰,或入於陽,皆無定體,非但始太陽厥陰也。或自太陽始,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邪氣不傳而愈者,亦有不罷再傳者,或有間經而傳者,或有傳至二三經而止者,或有終始只在一經者,或有越經而傳者,或有初入太陽,不作鬱熱,便入少陰而成真陰證者,或有直中陰經而成寒證者。”《景嶽全書·傷寒典·傳經辨》:“傷寒傳變不可以日數爲拘,亦不可以次序爲拘。如內經言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之類,蓋言傳經之大概,非謂凡患傷寒者必皆如此也。”病邪輕重正氣強弱,以及治療得當與否,是傳經不傳經的重要因素[4]。觀察疾病的傳經與否,決定於脈證有無變化[4]六經傳變,有循經傳越經傳表裏傳合病並病直中三陰[4]

過經傷寒六經病證中,邪離本經,傳入他經[4]過經傷寒已經過了太陽病階段[5]傷寒初起,邪在太陽經而稱太陽病,其病程一般爲六至七日[5]。假如傷寒過了六七日,太陽病證已罷,則病邪已不在太陽經,稱爲過經[5]過經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過經邪氣已除,正氣漸復,則病從太陽而解,即《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所謂“發於陽七日愈,發於陰六日愈”者。另一種爲過經太陽病候雖罷,但出現少陽陽明等它經病候,則爲“過經不解。”如:“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爲太陽過經而傳入少陽[5]。又:“傷寒十三日,過經譫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爲太陽過經而傳入陽明[5]

6 參考資料

  1. ^ [1] 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基本名詞(2004)[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5.
  2. ^ [2] 李經緯等主編.中醫大詞典——2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579.
  3. ^ [3] 李經緯等主編.中醫大詞典——2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369.
  4. ^ [4] 李經緯等主編.中醫大詞典——2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634.
  5. ^ [5] 李經緯等主編.中醫大詞典——2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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