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標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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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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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ǒu zhèng biāo zhǔn wù zhì

3 註解

有證標準物質是指附有由權威機構發佈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獲得的具有不確定度和溯源性的一個或多個特性量值標準物質[1]

示例:在所附證書中,給出膽固醇濃度賦值及其測量不確定度人體血清,用作校準器測量正確度控制的物質[2]

注1:“文件”是以“證書”的形式給出(見1SO指南31:2000)[2]

注2:有證標準物質製備和頒發證書程序是有規定的(例如ISO指南34和ISO指南35)[2]

注3:在定義中,“不確定度”包含了測量不確定度和標稱特性值得不確定度兩個含義,這樣做是爲了一致和連貫[2]

“溯源性”既包含量值計量溯源性,也包含標稱特性值得追溯性。

注4:“有證標準物質”的特定量值要求附有測量不確定度計量溯源性[2]

[JJF 1001—20ll,8.15]

4 參考資料

  1.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WS/T 455—2014 衛生監測與評價名詞術語[Z].2014-11-15.
  2.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WS/T 419—2013 參考物質中酶活性濃度的賦值[Z].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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