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築技術導則(試行)

法規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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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ī liáo wèi shēng jī gòu jiǎn yàn shí yàn shì jiàn zhù jì shù dǎo zé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20年9月4日《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國衛辦規劃函〔2020〕751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規劃函〔2020〕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

爲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設,推進《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方案》實施,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築技術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考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9月4日

4 全文

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築技術導則(試行)

4.1 一、總則

第一條 爲指導各地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建設,根據《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1039、《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0849、《傳染病醫院建築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686、《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築技術規範》GB50881等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制定本技術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醫院檢驗科實驗室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疾控中心、急救站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檢驗實驗室的建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實用、安全、環保等原則,應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求與可行性的關係。

第四條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檢驗實驗室,應符合現行《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50346、《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實驗室設備生物安全性能評價技術規範》RB/T199、《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的有關規定

4.2 二、選址和建築設計

第五條 檢驗實驗室應根據工作屬性、內容、服務對象等,結合工作流程、人物流線、潔污流線、空間要求、物理條件等做好選址和佈局。

第六條 檢驗實驗室內部空間佈局應滿足日常業務操作,兼顧大型設備的搬運、安裝和檢修等空間要求,並適當考慮未來發展需要

第七條 核酸檢測實驗室可分爲試劑準備區、樣本製備區、核酸擴增區和產物分析區。結合實際,採用集中佈置或分散佈置形式,並配套設置洗消設施。當採用實時熒光定量PCR儀時,核酸擴增區和產物分析區可合併爲一區。當採用一體化自動化核酸分析設備時,樣本製備區、核酸擴增區和產物分析區可合併爲一區。

第八條 檢驗實驗室應結合工作流程和流線佈局,做好導向、警示標識,確保出入流線清晰,安全警示到位。

第九條 檢驗實驗室入口處應設置標識,明確說明生物防護級別、操作的致病性生物因子、檢驗實驗室負責人姓名、緊急聯絡方式和國際通用的生物危險符號;必要時,還應註明其他危險。

檢驗實驗室所有房間的出口和緊急撤離路線應選用夜光標識。

第十條 有靜壓差要求的檢驗實驗室,應在合適位置設測壓孔,並採用密封措施。在入口處宜安裝空氣壓力顯示裝置,量程應與實驗室靜壓差相匹配。需要時,可設置自動報警功能

4.3 三、應急(臨時)實驗室圍護結構

第十一條 圍護結構主體應防滲、防漏及密閉。採用輕質房屋時,荷載較大的設備應在首層佈置。

第十二條 應急需要檢測檢驗實驗室,圍護結構形式應因地制宜,選擇方便快速加工、運輸、安裝,可考慮裝配式輕型結構。輕質結構結合實際,考慮抗風措施,構件連接安全可靠。

4.4 四、通風與空氣調節

第十三條  檢驗實驗室應根據房間功能、操作需求等合理確定新風量換氣次數,適用時可以利用自然通風

檢驗實驗室溫度宜控制在18℃~26℃,相對溼度宜控制在30%~70%。對室內溫溼度有特殊工藝要求的,室內溫溼度參數應符合工藝要求。

第十四條 空調冷熱源的設置應確保全年正常運行。可採用集中或分散式空調冷熱源,宜獨立設置空調冷熱源,當採用集中冷熱源時宜設置備用冷熱源。

第十五條 採用機械通風系統時應避免交叉污染,排風應通過獨立於建築物其他公共通風系統的管道排出。

第十六條 核酸檢測實驗室通風空調系統應保證各工作區的空氣不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條 儀器設備相對集中、設備散熱量較大的房間,應根據儀器設備運行功率及散熱情況合理配置通風空調設備,考慮全年供冷的可能性。

第十八條 凡涉及高危險性揮發物質或氣體產生時,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配備適當的負壓排風櫃,排風機應設置在排風管路末端,室外排風應達到環保要求。核酸檢測實驗室的樣本製備區宜設置ⅡA2 型生物安全櫃,當使用高危險有毒化學物質時應採用通風櫥。

第十九條 檢驗實驗室新風應直接取自室外,新風口應設有粗效、中效二級過濾器,並應設置壓差報警裝置,提示清洗或更換過濾器,末端宜設置高效過濾送風口。新風口應遠離排風口。

第二十條 設置生物安全櫃採用機械通風檢驗實驗室氣流組織應符合定向氣流原則,應有利於室內氣流由被污染風險低的空間向被污染風險高的空間流動,最大限度減少室內迴流與渦流。必要時,採用全新風直流式空調通風系統

生物安全櫃操作面或其他有氣溶膠操作地點的上方附近不應設送風口。

4.5 五、給水排水

第二十一條 檢驗實驗室應設置手衛生裝置、洗眼裝置,宜設置在靠近實驗室出口處。手工檢驗使用的實驗水池應根據專業要求合理設置,宜至少設置兩個水池分別用於清潔、污洗,水池深度不宜小於200mm,以防止外濺。

第二十二條 實驗用水應滿足以下要求:

1.水處理設備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供水管路材質應防腐、防鏽,宜選用不鏽鋼材質。

2.水處理設備宜按照每小時最大用水量的1.5倍選型。

3.管路應設計爲循環迴路,儘可能減少拐彎,防止微生物滋生繁殖降低水質。

4.實驗用水應符合相關工藝要求。

第二十三條 檢驗實驗室內部的給排水管道宜暗裝敷設。給排水管道穿越牆壁、樓板時應加設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間應採取密封措施,無法設置套管時應採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二十四條 檢驗實驗室給水管不應與衛生器具、實驗設備直接連接。應設置空氣隔斷或倒流防止器,併爲後期檢修、更換預留條件。

第二十五條 當檢驗實驗室內部設集中熱系統時,儲熱設備供熱水溫宜不宜低於60℃;循環系統熱水溫不宜低於50℃。

第二十六條 實驗污水、生活污水系統應分別設置。實驗污水做無害化處理後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系統,並滿足現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檢驗實驗室內設置潔淨室時,潔淨區內不宜設置地漏;確需設置的,應採用專用密封地漏,且不應選用鐘罩式和機械密封式。排水系統應採取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4.6 六、電氣及智能化

第二十八條 檢驗實驗室應保證用電的可靠性,用電負荷等級、自動恢復供電時間的確定應符合現行標準規定。當設置不間斷電源(UPS)時,工作時間不宜小於30min。

第二十九條 檢驗實驗室應設置獨立專用配電箱,除一級負荷及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負荷外,其餘負荷配電迴路應具備消防聯動切斷電源功能。低溫冰箱、高溫高壓消毒鍋、純水機等有特殊用電要求的設備,宜單獨設置配電箱。

第三十條 檢驗實驗室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固定電源插座。重要設備應採用單獨迴路配電,並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第三十一條 檢驗實驗室應有獨立的有效接地系統。接地系統型式宜爲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時,應按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三十二條 設置紫外線消毒燈具時,控制開關應設置在消毒區域之外,控制開關的面板形式或顏色宜區別於普通照明開關,安裝高度宜距地1.8m以上,防止誤操作。

第三十三條 檢驗實驗室室內環境控制系統的設置應根據區域需求確定。當有靜壓差要求時,應具有壓力梯度、溫溼度、連鎖控制、報警等參數的歷史數據存儲顯示功能,並預留接口。

第三十四條 空調通風設備應能自動和手動控制應急手動應有優先控制權,當實驗室有靜壓差要求時,送排風系統應具備開關機連鎖控制功能

第三十五條 檢驗實驗室應配備適用的通訊設備。關鍵區域應設置監視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宜具備實時監視、錄製功能

4.7 七、運行維護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時,應對涉及生物安全的檢驗實驗室設施設備進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符合現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5034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的有關規定

1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投入使用;

2 .空調機組進行大修或更換;

3.每年的定期維護檢測

4.高效過濾器更換後。

第三十七條 檢驗實驗室應定期消毒,並制定日常巡檢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時保質進行保養,確保隱患及時發現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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