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

新型冠狀病毒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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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xīn xíng guàn zhuàng bìng dú gǎn rǎn de fèi yán bìng lì jiān cè fāng àn (dì sān bǎn )

2 基本信息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附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0〕80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爲進一步指導各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我委組織更新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pdf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1月28日

4 全文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

2019 年 12 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根據全國疫情形勢進展,出現了聚集性病例和無武漢旅行史的確診病例,境外多個國家和地區發現了來自於武漢的無明確市場暴露史的確診病例。爲指導各地及時發現和報告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例,做到早發現、早報告,防止疫情擴散,制定本方案。湖北省武漢市的監測工作參照執行,具體方案由當地另行制定。

4.1 一、目的

(一)及時發現和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和聚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的特點,及時研判疫情發生發展趨勢。

4.2 二、監測定義

4.2.1 (一)疑似病例。

4.2.1.1 1.流行病學史:

(1)發病前 14 天內有武漢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發病前 14 天內曾接觸過來自武漢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患者

(3)有聚集性發病或與確診病例、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有流行病學關聯。

4.2.1.2 2.臨牀表現:

(1)發熱

(2)具有肺炎影像學特徵;

(3)發病早期白細胞總數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細胞計數減少。

流行病學史中的任何一條,同時符合臨牀表現中1和2條、或 2 和 3 條;無明確流行病學史的,符合臨牀表現中的 3 條。

4.2.2 (二)確診病例。

疑似病例具備以下病原學證據之一者:

1.呼吸道標本血液標本實時熒光 RT-PCR 檢測新型冠狀病毒核酸陽性

2.病毒基因測序,與已知的新型冠狀病毒高度同源

4.2.3 (三)輕症病例。

臨牀症狀輕微,無明顯肺炎表現,呼吸道標本新型冠狀病毒病原學檢測陽性

4.2.4 (四)無症狀感染者。

無臨牀症狀,呼吸道標本新型冠狀病毒病原學檢測陽性

4.2.5 (五)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內在小範圍(如一個家庭、一個工地、一個單位等)發現 2 例及以上的確診病例、輕症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觸導致的人際傳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4.3 三、工作內容

(一)病例發現。

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提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診斷和報告意識,對於不明原因發熱咳嗽氣促症狀的病例,應注意詢問發病前 14 天內有無武漢市等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的旅行史、居住史,是否曾接觸過以上地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患者,有無聚集性發病或與確診病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接觸史。

2.基層相關組織將近 14 天內有武漢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續傳播地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並且出現呼吸道症狀發熱畏寒乏力腹瀉結膜充血症狀者,作爲重點風險人羣篩查,由專業機構採樣檢測

4.3.1 (二)病例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時,應於 2 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覈實,於 2 小時內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覈。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 2 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並做好後續信息的訂正。

對診斷的所有病例,在網絡直報病種中選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並在“病例分類”中分別選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陽性檢測”進行報告。其中對診斷爲“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在網絡直報系統中統一選擇“陽性檢測”報告。在“臨牀嚴重程度”分類中,對於“疑似病例”、“確診病例”選擇“普通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或“危重症肺炎病例”進行報告;對於“陽性檢測”選擇“無症狀感染者”或“輕症病例”進行報告。

上報的“疑似病例”確診後,病例報告單位應及時在“病例分類”中訂正爲“確診病例”。對於“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根據臨牀進展,及時予以報告、訂正。對所有病例,在“臨牀嚴重程度”中,根據疾病進展及時進行訂正,以病例最嚴重的狀態爲其最終狀態。

4.3.2 (三)事件的發現與報告。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要求,各縣(區)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病例、聚集性疫情,轄區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 2 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事件調查及後續進展,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並將事件初次、進展和結案報告及時進行網絡直報。

4.3.3 (四)流行病學調查。

縣(區)級疾控機構接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並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具體內容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方案(第三版)》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完成個案調查後,應將個案調查表及時通過網絡直報系統進行上報。具體報告方式和網址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報告工作的通知》(中疾控傳防發﹝2020﹞11 號)執行。縣(區)級疾控機構應及時將流行病學調查分析報告報送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疾控機構。

4.3.4 (五)標本採集和實驗室檢測

收治疑似病例、聚集性疫情病例的醫療機構要採集病例的相關臨牀標本,儘快將標本送至當地指定的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病原學檢測

採集的臨牀標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標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標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氣管洗液肺泡洗液等)、眼結膜拭子、糞便標本、抗凝血血清標本等。臨牀標本應儘量採集病例發病早期的呼吸道標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標本)和發病 7 天內急性期血清以及發病後第 3~4周的恢復期血清

臨牀標本採集和實驗室檢測具體要求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第三版)》。

標本採集、運送、存儲和檢測暫按二類高致病性病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 45 號)及其他相關要求執行。

4.3.5 (六)病例診斷流程要求。

各地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聚集性病例,由地(市)級疾控機構進行復核確認。對於聚集性病例的標本,應將原始標本逐級上送省級、國家級疾控機構進一步鑑定。如果出現大規模社區持續傳播時,經地(市)級疾控機構評估認可後,由指定的醫療機構實驗室進行確認

各級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檢測標本時,應參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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