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wèi shēng bù tū fā zhòng dú shì jiàn wèi shēng yìng jí yù àn
《衛生部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由衛生部於2011年5月12日印發,自2011年5月12日起實施。
2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5.1 特別重大突發中毒事件(I級)
1.5.2 重大突發中毒事件(II級)
1.5.3 較大突發中毒事件(III級)
1.5.4 一般突發中毒事件(IV級)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衛生行政部門
2.2 醫療衛生機構
2.2.1 化學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機構
2.2.2 相關醫療機構
2.2.3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2.4 衛生監督機構
2.3 專家組
2.4 衛生應急專業隊伍
3.1 監測
3.2 報告
3.3 風險評估
4 信息通報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原則
5.2 分級響應
5.3 響應措施
5.3.2 現場處置
5.3.2.1 脫離接觸
5.3.2.2 現場醫療救援區域設置
5.3.2.4 現場洗消
5.3.2.5 現場檢傷及醫療救援
5.3.2.6 病人轉運
5.3.2.7 病人救治
5.3.2.8 醫療衛生救援人員的防護
5.3.2.9 公衆健康防護和宣傳教育
5.3.2.10 心理援助
5.4 應急響應的終止
6 保障措施
7 預案的制定與更新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實施時間
3 1 總則
3.1 1.1 編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發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中毒事件對公衆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衆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3.2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
3.3 1.3 適用範圍
各類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傳染性疾病按相關預案處置。
3.4 1.4 工作原則
以人爲本,有效處置;統一領導,分工協作;信息共享,快速響應;加強管理,強化保障。
3.5 1.5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等因素,將突發中毒事件分爲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突發中毒事件四級。食物中毒及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分級標準執行。
3.5.1 1.5.1 特別重大突發中毒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特別重大突發中毒事件:
(1)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繫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計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國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同類重大突發中毒事件(II級),並有證據表明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確聯繫。
(4)國務院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3.5.2 1.5.2 重大突發中毒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重大突發中毒事件:
(2)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繫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計死亡10-29人。
(4)全省2個及以上市(地)級區域內發生同類較大突發中毒事件(III級),並有證據表明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確聯繫。
(5)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3.5.3 1.5.3 較大突發中毒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較大突發中毒事件:
(2)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繫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計死亡3-9人。
(4)全市(地)2個及以上縣(市)、區發生同類一般突發中毒事件(IV級),並有證據表明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確聯繫。
(5)市(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3.5.4 1.5.4 一般突發中毒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一般突發中毒事件:
(2)一起突發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人及以上且無人員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個縣(市)級行政區域24小時內出現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聯繫的同類中毒事件時,累計中毒人數10人及以上且無人員死亡;或死亡1-2人。
(4)縣(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4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4.1 2.1 衛生行政部門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特別重大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或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中,涉及羣體中毒的衛生應急工作。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省級、地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重大、較大和一般級別的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4.2 2.2 醫療衛生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專業技術機構,結合各自職責做好應對突發中毒事件的各種準備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中毒事件後,在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開展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4.2.1 2.2.1 化學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確立本級化學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機構,作爲承擔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的主要醫療機構。化學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
(1)國家級化學中毒救治基地要根據需要承擔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中毒事件現場衛生應急工作和中毒病人救治工作,以及指導和支持地方救治基地衛生應急工作;全面掌握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開展中毒檢測、診斷和救治技術的研究;協助衛生部制訂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相關技術方案;負責全國突發中毒事件的毒物檢測、救治技術培訓和指導,以及開展全國化學中毒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2)省級化學中毒救治基地開展轄區內突發中毒事件現場醫學處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的突發中毒事件的救治技術指導和培訓;開展中毒檢測、診斷和臨牀救治工作,以及中毒信息諮詢工作等。
(3)市(地)級化學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中毒事件的現場處理和臨牀診治技術指導;面向轄區提供中毒信息服務;承擔本轄區內中毒事件現場醫學處理工作。
(4)縣(市)級化學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中毒事件的現場處理和臨牀診治技術指導;面向轄區提供中毒信息服務;承擔本轄區內中毒事件現場醫學處理工作。
4.2.2 2.2.2 相關醫療機構
(2)開展中毒病人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診療工作。
(4)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並採集有關生物樣本。
4.2.3 2.2.3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開展突發中毒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理,提出有針對性的現場預防控制措施建議。
(3)開展突發中毒事件的現場快速鑑定和檢測,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採集樣本,開展中毒事件樣本的實驗室鑑定、檢驗和檢測工作。
4.2.4 2.2.4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協助對參與突發中毒事件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有關衛生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2)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爲。
(3)根據“三定”規定明確的職責,對突發中毒事件肇事單位和責任單位進行衛生執法監督。
4.3 2.3 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突發中毒事件專家組,其主要職責:
對突發中毒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中毒事件相關預案和技術方案。
對確定突發中毒事件預警和事件分級及採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4.4 2.4 衛生應急專業隊伍
5 3 監測、報告與風險評估
5.1 3.1 監測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突發中毒事件的監測工作,建立並不斷完善中毒實時監測分析系統,組織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突發中毒事件涉及的中毒病人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等工作;組織開展針對特定中毒或人羣的強化監測工作;組織同級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毒物、突發中毒事件及其中毒病例的實時監測和數據分析工作。
5.2 3.2 報告
突發中毒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報告時限和程序、網絡直報均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突發中毒事件報告分爲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應當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內容包括突發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應當說明信息來源、危害源、危害範圍及程度、事件性質和人羣健康影響的初步判定等,也要報告已經採取和準備採取的控制措施等內容。
進程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危害進展、新的證據、採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對事件危害的預測、計劃採取的措施和需要幫助的建議等。進程報告在事件發生的初期每天報告,對事件的重大進展、採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內容應當隨時口頭及書面報告。重大及特別重大的突發中毒事件至少每日進行進程報告。
結案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原因、毒物種類和數量、波及範圍、接觸人羣、接觸方式、中毒人員情況、現場處理措施及效果、醫院內處理情況等,還要對事件原因和應急響應進行總結,提出建議。結案報告應當在應急響應終止後7日內呈交。
5.3 3.3 風險評估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開展毒物及突發中毒事件對公衆健康危害的風險評估,爲政府相關部門開展中毒預警和制定防控對策提供參考。發生突發中毒事件或發現可能造成突發中毒事件的因素後,根據有毒物質種類、數量、狀態、波及範圍、接觸人羣以及人羣中毒症狀等,及時開展動態評估,提出預防和控制建議。
6 4 信息通報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突發中毒事件過程中,及時向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通報衛生應急處理情況;並及時獲取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突發中毒事件涉及的相關信息,以便及時掌握相關突發事件涉及的中毒衛生應急工作情況。
7 5 應急響應
7.1 5.1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中毒事件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技術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迅速成立中毒衛生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制定相關醫學處置方案,積極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7.2 5.2 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達到特別重大突發中毒事件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啓動Ⅰ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衛生應急工作,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報國務院。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立即組織協調市(地)、縣(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Ⅱ級響應:達到重大突發中毒事件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啓動Ⅱ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衛生應急工作,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支持和協調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國家衛生應急救治隊伍和有關專家迅速趕赴現場,協助開展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Ⅲ級響應:達到較大突發中毒事件後,市(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啓動Ⅲ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衛生應急工作,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對衛生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Ⅳ級響應:達到一般突發中毒事件後,縣(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啓動Ⅳ級應急響應,迅速開展衛生應急工作,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對衛生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7.3 5.3 響應措施
7.3.1 5.3.1 組織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業務指導下,調集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和相關資源,開展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7.3.2 5.3.2 現場處置
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現場處置知識和技能的醫療衛生應急人員承擔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現場處置工作,並詳細記錄現場處置相關內容,按流程轉運病人並做好交接工作。
7.3.2.1 5.3.2.1 脫離接觸
衛生部門積極配合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控制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員,封鎖危險區域以及封存相關物品,防止人員繼續接觸有毒物質。
7.3.2.2 5.3.2.2 現場醫療救援區域設置
存在毒物擴散趨勢的毒物危害事件現場,一般分爲熱區(紅線內)、溫區(黃線與紅線間)和冷區(綠線與黃線間)。醫療救援區域設立在冷區,並可結合現場救援工作需要,在醫療救援區域內設立洗消區、檢傷區、觀察區、搶救區、轉運區、指揮區、屍體停放區等功能分區。
7.3.2.3 5.3.2.3 樣本採集和毒物快速檢測
現場調查人員在瞭解事件發生過程和發生地情況後儘早進行樣本採集工作。採集樣本時應當注意根據毒物性質和事件危害特徵採集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選擇合適的採樣工具和保存、轉運容器,防止污染,採集的樣本數量應當滿足多次重複檢測。
在有條件時,現場調查人員應當儘早開展現場應急毒物檢測,以便根據毒物檢測結果指導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7.3.2.4 5.3.2.4 現場洗消
在溫區與冷區交界處設立現場洗消點,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協助消防部門對重傷員進行洗消,同時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貴重物品的處理。
7.3.2.5 5.3.2.5 現場檢傷及醫療救援
現場檢傷區設立在現場洗消區附近的冷區內,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負責對暴露人員進行現場檢傷。參照通用檢傷原則以及毒物對人體健康危害特點,將中毒病人及暴露人員分爲優先處置、次優先處置、延後處置和暫不處置四類,分別用紅、黃、綠、黑四種顏色表示。標紅色爲必須緊急處理的危重症病人,優先處置;標黃色爲可稍後處理的重症病人,次優先處置;標綠色爲輕症病人或尚未確診的暴露人員,可延後進行處置;標黑色爲死亡人員,暫不處置。紅標者應當立即送搶救區急救,黃標者和綠標者在觀察區進行醫學處理,黑標者送屍體停放區。
現場醫療救援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指揮和調度。中毒病人和暴露人員經現場醫學處理且病情相對平穩後,轉運至指定的醫療機構等。現場醫學處理人員要記錄相關病人和暴露人員的現場醫學處理措施,與轉運病人的醫務人員做好交接工作,並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彙報相關信息。
7.3.2.6 5.3.2.6 病人轉運
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醫療機構接收救治病人,做到統一調度,合理分流。
轉運過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中毒病人病情變化,確保治療持續進行,並隨時採取相應急救措施。負責轉運的醫護人員與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要做好病人交接,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轉運及交接情況。
7.3.2.7 5.3.2.7 病人救治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制定突發中毒事件的診療方案,並組織開展指導檢查工作。
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做好病人的接收、救治和醫學觀察工作,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相關信息。根據毒物特點及病人情況,必要時對病人進行二次洗消。
7.3.2.8 5.3.2.8 醫療衛生救援人員的防護
進入現場參與醫療衛生救援的人員,要了解各類防護裝備的性能和侷限性,根據毒物種類及危害水平選擇適宜的個體防護裝備,在沒有適當個體防護的情況下不得進入現場工作。
7.3.2.9 5.3.2.9 公衆健康防護和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中毒事件特點和衛生防護要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公衆健康防護措施建議,開展中毒自救、互救及其衛生防病知識等公衆健康影響的宣傳教育工作。
公衆健康防護措施的建議主要包括:(1)發生有毒氣體泄漏事件後,根據當地氣象條件和地理位置特點,暴露區域羣衆應當轉移到上風方向或側上風方向的安全區域,必要時應當配備逃生防毒面具。(2)發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後,應當立即標記和封鎖污染區域,及時控制污染源,切斷並避免公衆接觸有毒物質。
7.3.2.10 5.3.2.10 心理援助
發生中毒事件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和團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4 5.4 應急響應的終止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適時組織專家對是否終止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響應進行評估,並根據專家組的建議及時決定終止衛生應急響應。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突發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關危險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無同源性新發中毒病例出現,多數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7.5 5.5 應急響應工作評估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結束後,承擔應急響應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工作進行評估,及時總結衛生應急工作中的經驗、教訓。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7.6 5.6 非事件發生地區衛生應急措施
可能受到突發中毒事件影響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中毒事件的性質、特點、發展趨勢等情況,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2)加強重點環節的人羣健康監測,提出安全防護建議。
8 6 保障措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要求,做好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的體系、技術、隊伍、資金及血液供應等保障,開展培訓演練和公衆健康教育等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相關預案和規範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專家提出本級基本解毒藥品及其他急救藥品、器械(包括洗消等)、基本防護用品儲備,以及基本現場檢測設備和儀器配備的建議,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予以落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積極協調,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中毒事件衛生救援工作;與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配合,協助其做好解毒藥品及其他急救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生產、儲備、調用等衛生應急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爲參加突發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