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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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èi shēng bù jīng jì zé rèn shěn jì lián xí huì yì gōng zuò guī zé

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工作規則》由衛生部於2012年5月15日衛辦規財發〔2012〕59號印發。

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要求,加強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和《衛生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衛規財發〔2012〕9號),建立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並制定本規則。

3 第二章  成員及職責

第二條  聯席會議由衛生部規劃財務司牽頭。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及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爲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聯席會議研究可以調整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規劃財務司主要負責人召集。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爲各成員單位司局級領導同志。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要求;

(二)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三)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具有內部審計職能的規劃財務司。

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規劃財務司聯席會議成員兼任,成員由規劃財務司、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及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有關處室的負責同志組成。

第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牽頭組織聯席會議,督促及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4 第三章  議事日程

第七條  聯席會議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會議制度。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2次。

(二)不定期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議,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召開。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其委託的聯席會議成員主持。聯席會議成員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參加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列席。

第九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提前將聯席會議討論議題有關文件資料報送各成員單位,並通知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做好會議準備工作。

5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協作配合工作機制,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規劃財務司主要負責:(一)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要求,牽頭起草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和文件;(三)具體組織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四)負責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送分管部領導,抄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五)參與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六)辦理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七)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典型案例對領導幹部開展經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監督的意見和措施; (八)對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九)參與研究有關工作。

人事司主要負責: (一)根據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委託規劃財務司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二)參與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 (三)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會; (四)根據有關規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爲考覈、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五)辦理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六)對下級人事部門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規定,以及運用審計結果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七)參與研究有關工作。

駐部紀檢組監察局主要負責: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問題,按照有關程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以適當方式將結果運用情況反饋聯席會議辦公室;(二)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會;(三)參與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四)辦理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五)對下級紀檢監察部門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規定,以及運用審計結果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六)參與研究有關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主要負責:(一)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問題,按照有關程序依照黨紀予以處理,以適當方式將結果運用情況反饋聯席會議辦公室;(二)根據工作需要,參加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會;(三)參與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四)辦理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五)對下級相關部門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規定,以及運用審計結果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六)參與研究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醞釀,集體討論,協商確定。對於情況清楚、意見明確的一般事項,可以採用傳批的形式決定。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發文形式:(一)以衛生部或衛生部辦公廳名義行文(適用於聯席會議制訂、印發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通報有關重要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聯合行文的重大事項)需會籤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二)其他事項可以衛生部規劃財務司代章名義行文,根據具體事項需要可會籤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編印《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動態》,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領導同志簽發,印發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部直屬各單位,抄送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以及列席會議成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6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經聯席會議全體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李  斌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司長

成  員:李長寧   衛生部人事司副司長

竇熙照   衛生部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申紅中   駐衛生部監察局副局長

王玉洵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副巡視員

衛生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名單

主任:王玉洵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副巡視員

成員:任西嶽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審計處處長

劉宏韜  衛生部人事司幹部處副處長

劉立暉  衛生部直屬機關黨委組織處副調研員

王  磊  駐衛生部監察局副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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