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學鑑定

司法精神病學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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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ī fǎ jīng shén bìng xué jiàn dìng

2 英文參考

Psychiatric expert testimony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又稱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與法醫學鑑定一樣,屬於醫學科學鑑定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指鑑定人(接受鑑定任務的精神科專業醫師)運用他或他們的專業知識或技術,就案件中所涉及的專門精神病學知識的事項進行檢驗判斷科學技術工作。鑑定人一般是遵照法律規定如中國刑事訴訟法(1979)第88條和有關條款做了明確規定,依據法律程序接受請求或委派而承擔鑑定的。

3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中心任務和內容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中心任務和內容是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鑑定結論,爲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科學證據。

鑑定人在他的專業範圍之內可對有關法定能力(例如責任能力行爲能力、受審能力、接受刑罰能力等)發表意見;超越專業範圍之外的問題,如一般的社會或道德評價問題,則不應給予解答。

4 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的具體任務

鑑定的具體任務包括對懷疑有精神異常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確定其行爲當時的責任能力,也對犯罪以後產生精神疾病或服刑關押的罪犯進行鑑定,提出適宜的醫療方法和如何運用刑罰的意見。對懷疑精神異常的民事當事人判定有無行爲能力,或對懷疑精神異常的訴訟參與人進行精神狀況檢查,以便覈定其陳述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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