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前言
本標準代替 GB2760 — 2007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
本標準與 GB 2760 — 2007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增加了 2007 年至 2010 年第 4 號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刪除了表 A.2 食品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及使用量;
調整了部分食品分類系統,並按照調整後的食品類別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了調整;
增加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調整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名單。
4 2 術語和定義
4.1 2.1 食品添加劑
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 保鮮 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 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4.2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
4.3 2.3 最大殘留量
4.4 2.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 , 與食品本身無關 。 如助濾 、 澄清 、 吸附 、 脫模 、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4.5 2.5 國際編碼系統 ( INS )
4.6 2.6 中國編碼系統 ( CNS )
5 3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5.1 3.1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c) 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 、 摻假 、 僞造爲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d) 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e) 在達到預期 目的前提 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 使 用量。
5.2 3.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b) 作爲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d) 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GB2760-2011
5.3 3.3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
5.4 3.4 帶入原則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 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b) 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c) 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 , 並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0 8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 C 的規定。
11 9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 的使用應符合附錄 D 的規定。GB2760 — 2011
12 附錄A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A.1 表 A.1 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品種、 使用範圍 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
A. 2 表 A.1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着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 )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佔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 1 。
A.3 表 A.2 規定了可在各 類 食品中 按 生產需要 適量 使用的 食品 添加劑 。
A.4 表 A. 3 規定了 表 A. 2 所例外的食品類別 ,這些食品類別 使用 添加劑時 應符合 表 A. 1的規定 。同時,這些食品類別不得使用表 A.1 規定的其上級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A.5 表 A. 1 、 表 A. 2 未包括對 食品用香料 、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和 用作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食品添加劑的有關規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 “ 功能 ” 欄爲該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時參考
下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