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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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màn xìng fēi chuán rǎn xìng jí bìng zōng hé fáng kòng shì fàn qū guǎn lǐ bàn fǎ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管理辦法》由衛生部於2011年3月17日衛辦疾控發〔2011〕35號發佈。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管理辦法

爲落實《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工作指導方案》(衛辦疾控發〔2010〕172號)的有關要求,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病(以下簡稱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確保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可持續發展,提高人民羣衆健康水平,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 一、示範區的申報和審批

(一)示範區的申報原則。示範區創建採取自願申報和逐級申報原則,鼓勵各縣(市、區)積極開展示範區創建工作,符合條件的地區均可申報作爲示範區。

(二)示範區的審批程序。示範區分國家級示範區和省級示範區兩個等級,衛生部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國家級示範區和省級示範區的審批工作,具體程序爲:

1.擬申報示範區的縣(市、區),以當地縣(市、區)政府的名義,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所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由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統一上報至所屬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

2.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省(區、市)示範區創建、申報和考覈評估工作,考覈合格者命名爲“省級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縣(市、區)”,並推薦一定比例的省級示範區參評申報國家級示範區。申報材料由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上報至國家示範區工作辦公室,申報表可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申報表》(附件1)。

3.衛生部組織對各省(區、市)推薦的示範區進行考覈評估,考覈合格者命名爲“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縣(市、區)”,並予以公佈,有效期三年。

3 二、示範區的管理及考評

(一)衛生部對全國示範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

(二)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示範區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督導和評估。省(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業務培訓。

(三)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職能和管理方式由各省(區、市)自行制定。

(四)各示範區政府應當成立示範區慢性病綜合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示範區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督導檢查和考覈評估

(五)國家級示範區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命名的示範區每三年進行一次考覈,期間還將採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強考覈評估,考評具體參照《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考覈評價方案(試行)》(附件2)。考覈不合格者,將限期改進,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示範區稱號。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每年對示範區進行督導和考覈,並將示範區進展情況和考覈結果上報國家示範區工作辦公室。

附件:

1.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申報表

2.國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考覈評價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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