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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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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包装材料。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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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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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命名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2月5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印发。(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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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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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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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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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四、认定原则:(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检出限视申报方法的原理及特异性而定。对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阳性判定时,要求该方法的假阳性率应不大于20%,正确率应大于80%。对结果判断应有准确的描述,可操作性强,试验结果应易于观察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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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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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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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三)年度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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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条认真学习与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五条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及时反馈信息。第六条廉洁自律,不收受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参加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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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流水线药剂和流水线器械等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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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2.审评专家签字的许可检验报告产品的;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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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