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註解
結構性原則是從人體結構來解釋人的病理機制的思考方式。是醫學研究的方法原則之一。它在思想上與哲學、自然科學中的結構主義相一致,結構主義認爲事物的屬性、功能、行爲決定於事物的結構,結構的正常與否是事物的性能正常與否的內在根據,性能異常應當也一定能從結構上找到其原因,故將研究事物的重心放在研究事物的結構上。
結構主義在近代以來的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特別是分子生物學)的研究中得到支持和發展,同時也暴露出其侷限性,出現與其相異的功能主義。
醫學研究中的結構性原則興起於近代,特別是解剖學、病理解剖學的發展和它在西方醫學中的基礎性地位,使從人體形態結構解釋人的病理機制成爲一種常規性思考方式。16世紀維薩里(1514~1564)的《人體的結構》,17世紀莫爾迦尼(1682~1771)的器官病理學,18世紀畢夏(1771~1802)的組織病理學,19世紀微爾肖(1821~1902)的細胞病理學,20世紀以來的分子病理學,都側重於從結構的改變來解釋病理機制。結構性原則傾向於把一切疾病歸結爲結構上的改變,故基礎研究和臨牀診治都重視器質性改變,並形成一種較普遍的認識,認爲迄今所知大多數疾病都是器質性疾病,功能性疾病最終會從結構異常得到說明,甚至連功能性疾病這一概念也要從醫學中清除出去。運用結構性原則研究中醫學是一條重要途徑,目前的許多現代化研究都貫徹着這一原則,但在許多情況下遇到困難,中醫的許多生理、病理過程難以從結構上得到直接說明。因爲人的結構與功能的關係十分複雜,結構性原則只反映了結構決定和影響功能的一面,還有功能能性原則來認識,而中醫學的生理、病理重點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