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1.工作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遵守操作規程。
2.工作人員皮膚暴露部如有創口,在未愈前,不得操作放射性物質。
4.嚴格遵守最大允許劑量的規定標準(每週劑量不得超過10-3Sv)。進入核素工作場地時應佩帶個人防護器具(個人劑量儀或熱釋光片臂章),每周應將所受照射劑量登記在個人健康卡上。
5.每半年作全身健康檢查1次,重點是全血象、眼底、晶體及肝、腎功能;根據接觸劑量,每1-2月作血常規檢查1次。
6.白細胞計數低於4.0×109/L,或高於10.0×109/L;或紅細胞超過7.0×1012/L,血紅蛋白高於180g/L者,應暫時脫離活性工作。若持續低(高),或有嚴重的晶體、玻璃體混濁,則不宜繼續放射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