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醫學科工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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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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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hé yī xué kē gōng zuò rén yuán de gè rén fáng hù yuán zé

2 註解

1.工作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遵守操作規程。

2.工作人員皮膚暴露部如有創口,在未愈前,不得操作放射性物質。

3.放射性核素工作場所內嚴禁進食、飲水、吸菸或存放食物。

4.嚴格遵守最大允許劑量規定標準(每週劑量不得超過10-3Sv)。進入核素工作場地時應佩帶個人防護器具(個人劑量儀或熱釋光片臂章),每周應將所受照射劑量登記在個人健康卡上。

5.每半年作全身健康檢查1次,重點是全血象、眼底、晶體及肝、腎功能;根據接觸劑量,每1-2月作血常規檢查1次。

6.白細胞計數低於4.0×109/L,或高於10.0×109/L;或紅細胞超過7.0×1012/L,血紅蛋白高於180g/L者,應暫時脫離活性工作。若持續低(高),或有嚴重的晶體玻璃體混濁,則不宜繼續放射性工作。

7.女性孕期及哺乳期應暫時脫離高活性工作。

8.特殊情況下,允許工作人員1次接受年最大允許劑量的1/2;但之後必須減少接受照射的機會,確保全年劑量在允許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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