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刑法學意義上的犯罪行爲,是指犯罪主體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違法的、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爲。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對於犯罪行爲的研究,除了包括嚴格的刑法學意義上的犯罪行爲以外,還包括:
(1)雖然主體不是出自故意或過失,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爲。如精神病人的殺人、放火等危害社會的行爲;
(2)雖然出自主體的故意或過失,並且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按《刑法》的規定,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爲。如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爲;
(3)主體在故意、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但危害的社會結果尚不嚴重,按《刑法》規定可以不受處罰的行爲。如偷盜少量財物、輕微傷害他人身體、賭博、賣淫等,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勞動教養條例》等行政法規處罰。所以,犯罪學、犯罪心理學一般把犯罪行爲統稱爲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