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爲、情緒的基本概念
1.1 行爲的基本概念
行爲是個體在由遺傳決定的背景下,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產生的基於經驗的動作集合。學習是在環境中獲得的經驗,是個體所有生活經歷的總和,是個體在成長過程中經過不斷修正、定義和改變的行爲獲得。人們通過研究學習對行爲的影響建立了行爲主義的理論基礎。行爲主義理論強調行爲的即刻原因。巴甫洛夫證明學習是條件反射或簡單聯繫的結果;華生認爲行爲是自然的、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結果;桑代克效果律闡述了那些導致令人“滿意”結果的反應會受到強化並可能重複,而導致“不滿”結果的反應則相反;斯金納認爲個體的行爲應該包括該個體所有的言語、思維和行爲,並斷言任何行爲都是可以預測和影響的。
1.2 情緒的基本概念
情緒是個體對各種認知對象的一種內心感受或者由於外界事件、想法或觀念及生理變化引起的態度的變化。兒童的情緒發展有其自身獨特的機制、固有的發展規律和其他心理活動所不能替代的功能。隨着兒童年齡的增長,兒童對情緒的認知、表現和調節能力越來越豐富和完善。兒童情緒的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①從進化意義上講,情緒能夠使兒童組織和調節自己的行爲,以具備更好的適應和生存功能。②兒童的情緒和認知過程相互影響,不僅認知過程可以產生情緒反應,而且情緒也會影響認知過程。這種認知和情緒的結合導致兒童的認知能力不斷髮展,也會促進兒童不斷產生高級的、複雜的情感動機。③情緒可以引發、保持或減弱其他行爲或心理過程。
2 兒童行爲和情緒發展規律
瞭解兒童行爲和情緒發展規律,可以幫助醫生更好地認識兒童的行爲和情緒特點,矯正和調節他們的行爲和情緒,識別正常或異常的行爲情緒問題,促進兒童心理健康的發展。
2.1 學齡期兒童行爲發展規律
學齡期兒童行爲發展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也是體現個體逐漸成熟的過程。從學齡期兒童社會化行爲發展的角度,把學齡期兒童行爲的發展分爲以下幾個階段:
①孤立期:一年級前半期,兒童互相不認識,交朋友還處在探索之中。②水平分化期:1~2 年級,座位靠近、回家同路的同學自然接近並建立關係。
③垂直分化期:2~3 年級,根據學業、體能的優劣分化出支配兒童和服從兒童。
④部分集團形成期:3~5 年級,形成若干個小集團,每個小集團內有自己的領頭人。
⑤集團期:5~6 年級,各部分集團合併成一個班級的整個集團,集體意識增強,出現了制約成員行爲的規範。
2.2 兒童情緒發展規律
1.情緒的產生
在生命最初的幾個月裏,嬰兒用微笑、唧唧咕咕和視線接觸對他人做出反應,並對不同的人顯示出明顯的差別。這種情緒反應是在進化中獲得的並在外部刺激的誘發下發生和展現。哭泣是嬰兒期最常見的情緒表達方式,理解和解釋他人的面部表情能力開始突顯。
2.情緒內容不斷豐富
兒童在 2 歲時,已經能夠初步表達內疚、害羞、嫉妒和自豪等複雜的情緒內容。在擁有語言交流能力以後,兒童不僅具備理解自己和他人的情緒及其前因後果的能力,而且還可以用語言來交流情感體驗。3~4 歲的兒童可以熟練地用語言描述情緒的因果關係,可以對情緒做出更復雜的理解。5 歲的兒童不僅可以表達複雜的情緒,而且能夠以更爲多變和可控的方式表達基本情緒。6~7 歲時,開始出現掩蓋自己真實情緒狀態的能力,可以知道根據社會文化規則表達自己的情緒。
3.情緒深刻性不斷增加
一般來說,兒童的情緒表現比較外露、容易激動。隨着年齡的增加,兒童的歸因能力不斷增加,情緒體驗逐步深刻,憤怒情緒逐漸減少。學齡期兒童的這些表現尤爲突出。
與學齡前兒童相比,學齡期兒童的情緒逐漸內化,逐漸能夠意識到自己的情緒表現及隨之可能產生的後果,控制和調節自己情緒的能力也逐步增強。
5.情緒的正常波動
青少年期的個體,在情緒體驗和情緒表現上帶有明顯的年齡特徵。在情緒體驗方面,情緒爆發的頻率減少,心境穩定時間延長,情緒控制能力提高,情緒穩定性增強。在情緒表現方面,通常表現爲內隱修飾性和兩極波動性,自控能力的提高會加強內隱修飾性,軀體和生理變化、學業壓力和心理發育未完全成熟等原因導致青少年情緒的兩極波動的特點。
3 DSM 系統和 ICD 系統的分類與診斷原則的異同
3.1 DSM 系統分類與診斷原則
1952 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頒佈了《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SM)的分類標準。直到 2013 年,DSM 已經出版第 5 個更新版本(DSM-5)。
DSM 系統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受到爭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②如果診斷減少正常與異常之間的變化的過渡階段,不同疾病之間的區分度就會減低;
③診斷是否提供了錯誤的解釋;
例如,兒童和成人分屬於不同的年齡階段,他們的疾病信息不同,而疾病診斷就應該不一樣。這也是在上世紀 80 年代,學者們強調將兒童青少年的精神疾病與成人精神疾病區別對待的原因之一。
自 1980 年的 DSM-Ⅲ到 2013 年的 DSM-5,DSM 診斷系統不斷地完善。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儘量建立在臨牀研究的基礎上,對於每一種研究成果都進行系統研究和分析,通過臨牀實驗來驗證使用新版本和舊版本效果的差異。
在 DSM-5 中,以個體的整個生命週期爲基準,對於兒童和青少年而言,強調發育過程中症狀、綜合徵甚至疾病的發育性、連續性和功能性。
雖然 DSM-5 不強調多軸診斷系統,但更多強調了疾病的社會功能受損情況,體現出疾病的診斷和分類系統是對“人”,而不僅僅是對“病”。
3.2 ICD 系統分類與診斷原則
在目前 ICD-11 草案中,其在分類和診斷標準上逐漸與 DSM-5 趨於一致。將“智力發育障礙”“注意缺陷多動障礙”“孤獨症譜系障礙”“發育性學習障礙”“刻板性運動障礙”“原發性抽動或抽動障礙”劃入“神經發育障礙”的範疇,但名稱與 DSM-5 有略微的不同。ICD 系統取消了“通常起病於童年與少年期的行爲與情緒障礙”的分類,將其中的“多動性障礙”劃入神經發育障礙;將相關內容分散於“焦慮及相關障礙”“應激相關障礙”和“破壞性行爲與社交紊亂障礙”之中。由於撰寫本章內容的原則仍然以 ICD-10 爲依據,因此在目錄中仍然保留了該範疇。撰寫該內容時參照使用 ICD-10 和ICD-11(草案)的診斷分類,借鑑 DSM-5 但不作爲主要參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