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呼吸系統腫瘤用藥
5.1 是否需要檢測靶點
否
5.2 適應證
貝伐珠單抗聯合以鉑類爲基礎的化療用於不可切除的晚期、轉移性或複發性非鱗狀細胞NSCLC患者的一線治療。
5.3 合理用藥要點
1.貝伐珠單抗不適用於晚期肺鱗狀細胞癌的治療。
2.有嚴重出血或者近期曾有咯血、腫瘤侵犯大血管的患者不應接受貝伐珠單抗治療。
3.貝伐珠單抗聯合以鉑類爲基礎的化療最多6個週期,隨後給予貝伐珠單抗單藥維持治療或與可用於維持治療的化療藥物如培美曲塞聯合維持治療,直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的毒性。
4.貝伐珠單抗推薦劑量爲15mg/kg,每3周給藥一次。也可以使用7.5mg/kg,每3周給藥一次。
5.出現以下情況,停止使用貝伐珠單抗:
(1)嚴重胃腸道不良反應(胃腸道穿孔、胃腸道瘻形成、腹腔膿腫),內臟瘻形成。
(2)需要干預治療的傷口裂開以及傷口癒合併發症。
(7)可逆性後部腦病綜合徵。
(8)腎病綜合徵。
6.如果出現以下狀況,需暫停使用貝伐珠單抗:
(1)擇期手術前4~6周,手術後至少28天及傷口完全恢復之前。
(4)重度輸液反應。
※7.在歐盟,貝伐珠單抗聯合厄洛替尼獲批用於EGFR基因具有敏感突變的、不可手術切除的晚期、轉移性或複發性非鱗狀NSCLC患者的一線治療,目前國內尚未獲批此適應證,可在與患者充分溝通的情況下使用。
6 消化系統腫瘤用藥
6.1 適應證
1.貝伐珠單抗聯合以氟尿嘧啶爲基礎的化療適用於轉移性結直腸癌患者的治療。
2.貝伐珠單抗聯合阿替利珠單抗治療既往未接受過全身系統性治療的不可切除肝細胞癌患者。
6.2 合理用藥要點
1.轉移性結直腸癌患者的一、二線治療,可選擇貝伐珠單抗+化療。
2.一線接受含貝伐珠單抗方案治療疾病控制後,隨後給予貝伐珠單抗+氟尿嘧啶類藥物維持直至疾病進展。
3.一線使用貝伐珠單抗治療疾病進展的患者,二線轉換化療方案後可繼續聯用貝伐珠單抗治療直至疾病再次進展。
4.轉移性結直腸癌貝伐珠單抗靜脈輸注的推薦劑量爲:聯合化療方案時,5mg/kg體重,每兩週給藥一次,或7.5mg/kg體重,每3周給藥一次。不推薦降低貝伐珠單抗的使用劑量。
5.本品與阿替利珠單抗聯合用藥治療肝細胞癌基於IMbrave150研究:推薦劑量爲15mg/kg靜脈注射,在同一天靜脈注射阿替利珠單抗1200mg給藥後進行,每3週一次,直至出現疾病進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
6.貝伐珠單抗稀釋後採用靜脈輸注的方式給藥,首次靜脈輸注時間需持續90分鐘。如果第一次輸注耐受性良好,則第二次輸注的時間可以縮短到60分鐘。如果患者對60分鐘的輸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那麼隨後進行的所有輸注都可以用30分鐘的時間完成。貝伐珠單抗不能採用靜脈內推注或快速注射。
8.出現以下情況,停止使用貝伐珠單抗:胃腸道嚴重不良反應(胃腸道穿孔、胃腸道瘻形成、腹腔膿腫),涉及到內臟瘻形成;嚴重出血(例如需要干預治療);嚴重動脈血栓事件;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可逆性後部白質腦病綜合徵;腎病綜合徵;危及生命(4級)的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9.如果出現以下狀況,需暫停使用貝伐珠單抗:擇期手術前4周;藥物控制不良的嚴重高血壓;中度到重度的蛋白尿需要進一步評估;嚴重輸液反應;需要干預治療的傷口裂開以及傷口癒合併發症(暫停用藥至傷口完全癒合)。
10.不能將貝伐珠單抗輸注液與右旋糖或葡萄糖溶液同時或混合給藥。
11.貝伐珠單抗配製,用0.9%的氯化鈉溶液稀釋到需要的給藥容積。貝伐珠單抗溶液的終濃度應該保持在1.4~16.5mg/ml之間。
12.貝伐珠單抗禁止冷凍儲存,禁止搖動。應避光,2~8℃在原包裝中儲存和運輸。
13.在2~30℃條件下,0.9%的氯化鈉溶液中,貝伐珠單抗在使用過程中的化學和物理穩定性可以保持48個小時。產品在無菌條件下配製後在2~8℃條件下的儲存時間不宜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