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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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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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bǎo jiàn shí pǐn mìng míng zhǐ nán

2 註解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3月15日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發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爲指導保健食品命名,根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爲“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製、祕製、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的。

(二)誇大性詞意。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處方複方、藥、醫、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人名,包括醫學名人,如:華佗扁鵲張仲景李時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華、中國、華夏等。

(七)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如:納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如:腦、眼、心等。

(十)超範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不能命名爲補血或改善營養貧血

(十一)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

三、以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數字,如可使用維生素B1輔酶Q10等命名。

四、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如用西洋參單一原料配方的產品,可命名爲XX牌西洋參含片,不得命名爲XX牌花旗參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參含片與藥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爲XX牌西洋參保健含片

五、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產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可按國家規定的簡寫名稱命名。

六、已獲批准的產品,具有明確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與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含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的,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如以三種維生素碳酸鈣碳酸鎂爲原料的產品,可命名爲XX牌多種維生素鈣鎂片,但不能命名爲XX牌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

八、同一申請人申報的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如申報A牌鈣片,不得申報B牌鈣片或鈣片。通用名和屬性名相同、需要標註特定人羣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號標註,如同一申請人申報的適宜人羣分別爲兒童中老年人的XX牌鈣片,可命名爲:XX牌鈣片(兒童型)和XX牌鈣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與特定人羣相關的XX牌鈣片(有糖型)和XX牌鈣片(無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對保健食品名稱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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