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WS/T 433—2013 Nursing practice standards for intravenous therapy
ICS 11.020
C 5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T 433—2013《靜脈治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Nursing practice standards for intravenous therap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11月14日發佈,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靜脈治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
3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江蘇省腫瘤醫院、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欣娟、徐波、鄭一寧、趙林芳、孫文彥、賀連香、羅豔麗、崔琳、楊宏豔、趙銳禕、胡麗莖、孟愛風、曹晶、麼莉。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WS/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靜脈治療 infusion therapy
將各種藥物(包括血液製品)以及血液,通過靜脈注入血液循環的治療方法,包括靜脈注射、靜脈輸液和靜脈輸血;常用工具包括:注射器、輸液(血)器、一次性靜脈輸液鋼針、外周靜脈留置針、中心靜脈導管、經外周靜脈置入中心靜脈導管、輸液港以及輸液附加裝置等。
3.2
中心靜脈導管 central venous catheter
經鎖骨下靜脈、頸內靜脈、股靜脈置管,尖端位於上腔靜脈或下腔靜脈的導管。
3.3
經外周靜脈置入中心靜脈導管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經上肢貴要靜脈、肘正中靜脈.頭靜脈、肱靜脈,頸外靜脈(新生兒還可通過下肢大隱靜脈、頭部顳靜脈、耳後靜脈等)穿刺置管,尖端位於上腔靜脈或下腔靜脈的導管。
3.4
輸液港 implantable venous access port
完全植入人體內的閉合輸液裝置,包括尖端位於上腔靜脈的導管部分及埋植於皮下的注射座。
3.5
無菌技術 aseptic technique
在執行醫療、護理操作過程種,防止一切微生物侵入機體,保持無菌物品及無菌區域不被污染的技術。
3.6
導管相關性血流感染 Catheter related blood stream infection
帶有血管內導管或者拔除血管內導管48 h內的患者出現菌血症或真菌血癥,並伴有發熱(體溫>38℃)、寒顫或低血壓等感染表現,除血管導管外沒有其他明確的感染源。實驗室微生物學檢查顯示:外周靜脈血培養細菌或真菌陽性;或者從導管段和外周血培養出相同種類、相同藥敏結果的致病菌。
3.7
藥物滲出 infiltration of drug
3.8
藥物外滲 extravasatioN of drug
3.9
藥物外溢 spill of drug
7 4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於本文件:
CVC:中心靜脈導管(central venous catheter)
PICC:經外周靜脈置入中心靜脈導管(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N:腸外營養(parenteral nutrition)
PORT:輸液港(implantable venous access port)
PVC:外崗靜脈導管(peripheral venous catheter)
8 5 基本要求
5.2 實施靜脈治療護理技術操作的醫務人員應爲註冊護士、醫師和鄉村醫生,並應定期進行靜脈治療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及技能培訓.
9 6 操作程序
9.1 6.1 基本原則
6.1.1 所有操作應執行查對制度並對患者進行兩種以上方式的身份識別,詢問過敏史。
6.1.2 穿刺針、導管、注射器、輸液(血)器及輸液附加裝置等應一人一用一滅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具不應重複使用.
6.1.3 易發生血源性病原體職業暴露的高危病區宜選用一次性安全型注射和輸液裝置。
6.1.4 靜脈注射、靜脈輸液、靜脈輸血及靜脈導管穿刺和維護應遵循無菌技術操作原則。
6.1.5 操作前後應執行WS/T 313 規定,不應以戴手套取代手衛生。
6.1.6 置入PVC時宜使用清潔手套,置入PICC時宜遵守最大無菌屏障原則。
6.1.7 PICC穿刺以及PICC、CVC、PORT維護時,宜使用專用護理包。
6.1.8 穿刺及維護時應選擇合格的皮膚消毒劑,宜選用2%葡萄糖酸氯己定乙醇溶液(年齡<2個月的嬰兒慎用)、有效碘濃度不低於0.5%的碘伏或2%碘酊溶液和75%酒精。
6.1.9 消毒時應以穿刺點爲中心擦拭,至少消毒兩遍或遵循消毒劑使用說明書,待自然乾燥後方可穿刺。
6.1.10置管部位不應接觸丙酮、乙醚等有機溶劑,不宜在穿刺部位使用抗菌油膏。
9.2 6.2 操作前評估
6. 2.1 評估患者的年齡、病情、過敏史、靜脈治療方案、藥物性質等,選擇合適的輸注途徑和靜脈治療工具。
6.2.2 評估穿刺部位皮膚情況和靜脈條件,在滿足治療需要的情況下,儘量選擇較細、較短的導管。
6.2.3 一次性靜脈輸液鋼針宜用於短期或單次給藥,腐蝕性藥物不應使用一次性靜脈輸液鋼針。
6.2.4 外周靜脈留置針宜用於短期靜脈輸液治療,不宜用於腐蝕性藥物等持續性靜脈輸注。
6.2.5 PICC宜用於中長期靜脈治療,可用於任何性質的藥物輸注,不應用於高壓注射泵注射造影劑和血液動力學監測(耐高壓導管除外)。
6.2.6 CVC可用於任何性質的藥物輸注、血液動力學的監測,不應用於高壓注射泵注射造影劑(耐高壓導管除外)。
6.2.7 PORT可用於任何性質的藥物輸注,不應使用高壓注射泵注射造影劑(耐高壓導管除外)。
9.3 6.3 穿刺
9.3.1 6.3.1 PVC穿刺
6.3.1.1 包括一次性靜脈輸液鋼針穿刺和外周靜脈留置針穿刺。
6.3.1.2 PVC穿刺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c) 穿刺點上方扎止血帶,繃緊皮膚穿刺進針,見回血後可再次進入少許;
d) 如爲外周靜脈留置針則固定針芯,送外套管入靜脈,退出針芯,松止血帶;
c) 選擇透明或紗布類無菌敷料固定穿刺針,敷料外應註明日期、操作者簽名。
6.3.1.3 PVC穿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宜選擇上肢靜脈作爲穿刺部位,避開靜脈瓣、關節部位以及有疤痕、炎症、硬結等處的靜脈;
c) 小兒不宜首選頭皮靜脈:
d) 接受乳房根治術和腋下淋巴結清掃術的患者應選健側肢體進行穿刺,有血栓史和血管手術史的靜脈不應進行置管;
e) 一次性靜脈輸液鋼針穿刺處的皮膚消毒範圍直徑應≥5 cm,外周靜脈留置針穿刺處的皮膚消毒範圍直徑應≥8 cm,應待消毒液自然乾燥後再進行穿刺;
f) 應告知患者穿刺部位出現腫脹、疼痛等異常不適時,及時告知醫務人員。
9.3.2 6.3.2 PICC穿刺
6.3.2.1 PICC穿刺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c) 取舒適體位,測量置管側的臀圍和預置管長度,手臂外展與軀幹成45°—90°,對患者需要配合的動作進行指導;
d) 以穿劃點爲中心消毒皮膚,直徑≥20 cm,鋪巾,建立最大化無菌屏障;
f) 在穿刺點上方扎止血帶,按需要進行穿刺點局部浸潤麻醉,實施靜脈穿刺,見回血後降低角度進針少許,固定針芯,送人外套管,退出針芯,將導管均勻緩慢送入至預測量的刻度;
g) 抽回血,確認導管位於靜脈內,衝封管後應選擇透明或紗布類無菌敷料固定導管,敷料外應註明日期、操作者簽名;
h) 通過X線片確定導管尖端位置;
i) 應記錄穿刺靜脈、穿刺日期、導管刻度、導管尖端位置等,測量雙側上臂臂圍並與置管前對照。
6.3.2.2 PICC穿刺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接受乳房根治術或腋下淋巴結清掃的術側肢體、鎖骨下淋巴結腫大或有腫塊側、安裝起搏器側不宜進行同側置管,患有上腔靜脈壓迫綜合徵的患者不宜進行置管;
b) 宜選擇肘部或上臂靜脈作爲穿刺部位,避開肘窩、感染及有損傷的部位;新生兒還可選擇下肢靜脈、頭部靜脈和頸部靜脈;
c) 有血栓史、血管手術史的靜脈不應進行置管;放療部位不宜進行置管。
9.4 6.4 應用
9.4.1 6.4.1 靜脈注射
6.4.1.1 應根據藥物及病情選擇適當推注速度。
6.4.1.3 推注刺激性、腐蝕性藥物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回血情況,確保導管在靜脈管腔內。
9.4.2 6.4.2 靜脈輸液
6.4.2.2 輸液過程中,應定時巡視,觀察患者有無輸液反應,穿刺部位有無紅、腫、熱、痛、滲出等表現。
6.4.2.3 輸入刺激性、腐蝕性藥物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回血情況,確保導管在靜脈內。
9.4.3 6.4.3 PN
6.4.3.1 宜由經培訓的醫護人員在層流室或超淨臺內進行配製。
6.4.3.2 配好的PN標籤上應註明科室、病案號、牀號、姓名、藥物的名稱、劑量、配製日期和時間。
6.4.3.3 宜現用現配,應在24 h內輸注完畢。
6.4.3.4 如需存放,應置於4℃冰箱內.並應復溫後再輸注。
6.4.3.5 輸注前應檢查有無懸浮物或沉澱,並註明開始輸注的日期及時間。
6.4.3.6 應使用單獨輸液器勻速輸注.,
6.4.3.7 單獨輸注脂肪乳劑時,輸注時間應嚴格遵照藥物介紹。
6.4.3.8 在輸注的PN 中不應添加任何藥物。
6.4.3.9 應注意觀察患者對PN的反應,及時處理併發症並記錄。
9.4.4 6.4.4 密閉式輸血
6.4.4.2輸血前和牀旁輸血時應分別雙人覈對輸血信息,無誤後纔可輸注。
6.4.4.3 輸血起始速度宜慢,應觀察15 min無不適後再根據患者病情、年齡及輸注血液製品的成分調節滴速。
6.4.4.5 全血、成分血和其他血液製品應從血庫取出後30 min內輸注,1個單位的全血或成分血應在4h內輸完。
9.4.5 6.5 靜脈導管的維護
9.4.5.1 6.5.1 衝管及封管
6.5.1.1 經PVC輸注藥物前宜通過輸入生理鹽水確定導管在靜脈內;經PICC、CVC、PORT輸注藥物前宜通過回抽血液來確定導管在靜脈內。
6.5.1.2 PICC、CVC、PORT的衝管和封管應使用10 mL及以上注射器或一次性專用沖洗裝置。
6.5.1.3 給藥前後宜用生理鹽水脈衝式沖洗導管,如果遇到阻力或者抽吸無回血,應進一步確定導管的通暢性,不應強行沖洗導管。
6.5.1.4 輸液完畢應用導管容積加延長管容積2倍的生理鹽水或肝素鹽水正壓封管。
6.5.1.5 肝素鹽水的濃度:PORT可用100 U/mL,PICC及CVC可用0—10 U/mL。
6.5.1.6 連接PORT時應使用專用的無損傷針穿刺,持續輸液時無損傷針應每7d更換一次。
6.5.1.7 PORT在治療間歇期應至少每4周維護一次。
6.5.1.8 PICC導管在治療間歇期間應至少每週維護一次。
9.4.5.2 6.5.2 敷料的更換
6.5.2.2 無菌透明敷料應至少每7 d更換一次,無菌紗布敷料應至少每2 d更換一次;若穿刺部位發生滲液、滲血時應及時更換敷料;穿刺部位的敷料發生鬆動、污染等完整性受損時應立即更換。
9.4.6 6.6 輸液(血)器及輸液附加裝置的使用
6.6.1 輸注藥品介紹所規定的避光藥物時,應使用避光輸液器。
6.6.2 輸注脂肪乳劑、化療藥物以及中藥製劑時宜使用精密過濾輸液器。
6.6.3 輸注的兩種不同藥物間有配伍禁忌時,在前一種藥物輸注結束後,應沖洗或更換輸液器,並沖洗導管,再接下一種藥物繼續輸注。
6.6.4 使用輸血器時,輸血前後應用無菌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入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應在前一袋血輸盡後,用無菌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6.6.5 輸液附加裝置包括三通、延長管、肝素帽、無針接頭、過濾器等,應儘可能減少輸液附加裝置的使用,
6.6.6 輸液附加裝置宜選用螺旋接口,常規排氣後與輸液裝置緊密連接。
6.6.7 經輸液接頭(或接口)進行輸液及推注藥液前,應使用消毒劑多方位擦拭各種接頭(或接口)的橫切面及外圍。
9.4.7 6.7 輸液(血)器及輸液附加裝置的更換
6.7.1 輸液器應每24 h更換1次.如懷疑被污染或完整性受到破壞時,應立即更換。
6.7.2 用於輸注全血、成分血或生物製劑的輸血器宜4h更換一次。
6.7.3 輸液附加裝置應和輸液裝置一併更換,在不使用時應保持密閉狀態,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完整性受損時都應及時更換。
6.7.4 外周靜脈留置針附加的肝素帽或無針接頭宜隨外周靜脈留置針一起更換;PICC、CVC、PORT附加的肝素帽或無針接頭應至少每7 d更換1次;肝素帽或無針接頭內有血液殘留、完整性受損或取下後,應立即更換。
9.4.8 6.8 導管的拔除
6.8.1 外周靜脈留置針應72 h~96 h更換一次。
6.8.2 應監測靜脈導管穿刺部位,並根據患者病情、導管類型、留置時間、併發症等因素進行評估,儘早拔除。
6.8.3 PICC留置時間不宜超過1年或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書。
6.8.4 靜脈導管拔除後應檢查導管的完整性,PICC、CVC、PORT還應保持穿刺點24 h密閉。
9.5 7 靜脈治療相關併發症處理原則
9.5.1 7.1 靜脈炎
7.1.1 應拔除PVC,可暫時保留PICC;及時通知醫師,給予對症處理。
7.1.2 將患肢抬高、制動,避免受壓,必要時,應停止在患肢靜脈輸液。
7.1.3 應觀察局部及全身情況的變化並記錄。
9.5.2 7.2 藥物滲出與藥物外滲
7.2.1 應立即停止在原部位輸液,抬高患肢,及時通知醫師,給予對症處理。
7.2.2 觀察滲出或外滲區域的皮膚顏色、溫度、感覺等變化及關節活動和患肢遠端血運情況並記錄。
9.5.3 7.3 導管相關性靜脈血栓形成
7.3.1 可疑導管相關性靜脈血栓形成時,應抬高患肢並制動,不應熱敷、按摩、壓迫,立即通知醫師對症處理並記錄。
7.3.2 應觀察置管側肢體、肩部、頸部及胸部腫脹、疼痛、皮膚溫度及顏色、出血傾向及功能活動情況。
9.5.4 7.4 導管堵塞
7. 4.1 靜脈導管堵塞時,應分析堵塞原因,不應強行推注生理鹽水。
7.4.2 確認導管堵塞時.PVC應立即拔除,PICC、CVC、PORT應遵醫囑及時處理並記錄。
9.5.5 7.5 導管相關性血流感染
可疑導管相關性血流感染時,應立即停止輸液,拔除PVC,暫時保留PICC、CVC、PORT,遵醫囑給予抽取血培養等處理並記錄。
9.5.6 7.6 輸液反應
7.6.1 發生輸液反應時,應停止輸液,更換藥液及輸液器,通知醫師,給予對症處理,並保留原有藥液及輸液器。
7.6.2 應密切觀察病情變比並記錄。
9.5.7 7.7 輸血反應
7.7.1 發生輸血反應立即減慢或停止輸血,更換輸血器,用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暢,通知醫生給予對症處理,保留餘血及輸血器,並上報輸血科。
7.7.2 應密切觀察病情變化並記錄。
10 8 職業防護
10.1 8.1 針刺傷防護
針刺傷防護操作按GBZ/T 213執行。
10.2 8.2 抗腫瘤藥物防護
8.2.1 配製抗腫瘤藥物的區域應爲相對獨立的空間,宜在Ⅱ級或Ⅲ級垂直層流生物安全櫃內配製。
8.2.2 使用抗腫瘤藥物的環境中,可配備溢出包,內含防水隔離衣、一次性口罩、乳膠手套、面罩、護目鏡、鞋套、吸水墊及垃圾袋等。
8.2.3 配藥時操作者應戴雙層手套(內層爲PVC手套,外層爲乳膠手套)、一次性口罩;宜穿防水、無絮狀物材料製成、前部完全封閉的隔離衣;可佩戴護目鏡;配藥操作檯面應墊以防滲透吸水墊,污染或操作結束時應及時更換。
8.2.4 給藥時,操作者宜戴雙層手套和一次性口罩:靜脈給藥時宜採用全密閉式輸注系統。
8.2.5 所有抗腫瘤藥物污染物品應丟棄在有毒性藥物標識的容器中。
8.2.6 抗腫瘤藥物外溢時按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a) 操作者應穿戴個人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