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3—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3bù fēn :jí xìng jīng pí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3: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3—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3: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濤、李朝林、侯粉霞、孫金秀、林錚。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8 5 試驗概述
在試驗前,先去除實驗動物受試部位的被毛。將實驗動物分成若干劑量組,每組塗布不同劑量的受試樣品,而後觀察實驗動物中毒反應和死亡情況,計算LD50。對試驗中死亡的動物做大體解剖,對試驗結束時的存活動物也應做大體解剖。注意排除受試樣品引起的皮膚局部刺激或腐蝕作用所致的全身效應。
9 6 試驗方法
9.1 6.1 受試樣品處理
不溶性或難溶固體或顆粒狀受試樣品應研磨,過150μm孔徑篩。用適量無毒無刺激性介質混勻,以保證受試樣品與皮膚良好的接觸。常用的介質有水、植物油、凡士林、羊毛脂等。液體受試樣品一般不必稀釋,可直接用原液試驗。
9.2 6.2 實驗動物
首選大鼠,也可選用豚鼠或家兔。實驗動物體重要求範圍分別爲:大鼠200 g~300 g,豚鼠350 g~450 g,家兔2000 g~3000 g。
試驗期間,爲避免實驗動物相互抓撓,應採用單籠餵養。
試驗前24 h,在動物背部正中線兩側剪毛或剃毛,仔細檢查皮膚,要求完整無損,以免改變皮膚的通透性。去毛面積不應少於實驗動物體表面積的10%。各類動物體表面積的數值和計算方法見GBZ/T 240.1的附錄D。
9.3 6.3 劑量和分組
實驗動物隨機分爲4個~5個劑量組。若使用水、植物油、凡士林、羊毛脂以外的介質和溶劑,則需設介質對照組。豚鼠或大鼠每一劑量組(單性別)不少於5只;家兔每一劑量組(單性別)不少於4只。
各劑量組間要有適當的組距,可按等比或等差設置劑量,以使各劑量組實驗動物產生的毒性反應和死亡率呈現劑量一反應關係。
一般情況下,如果劑量達到2000 mg/kg體重仍不出現實驗動物死亡時,則不需要再進行更高劑量試驗。
9.4 6.4 試驗步驟
選擇適當方法固定好實驗動物,將受試樣品均勻塗布於實驗動物的去毛區,並用油紙和兩層紗布覆蓋,再用無刺激性膠布或繃帶加以固定,以保證受試樣品和皮膚的密切接觸,防止脫落和動物舔食受試樣品。24 h後取下固定物和覆蓋物,用溫水或適當的溶劑洗去皮膚上殘留的受試樣品。
9.5 6.5 觀察期限及指標
觀察並記錄染毒過程和觀察期內的動物的中毒和死亡情況。觀察期限一般爲14 d,觀察指標見GBZ/T 240.1的附錄A,LD50的計算見GBZ/T 240.1的附錄B。
10 7 試驗結果評價
按GBZ/T 240.1的附錄B計算LD50,可按GBZ/T 240.1的附錄C相應的分級原則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