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29—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29bù fēn :dú wù dài xiè dòng lì xué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9:Toxicokinetics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29—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9:Toxicokinetics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29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侯粉霞、孫金秀、鄭玉新、李斌、劉海龍、程秀榮。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GBZ/T 224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代謝 metabolism
外源性化學品在生物體內發生化學變化的全過程。
3.2
吸收 absorption
外源化合物通過某種方式進入體內的過程。
3.3
分佈 distribution
3.4
排泄 excretion
7 4 試驗目的
爲了獲得足夠的有關受試樣品的吸收、分佈、生物轉化以及排泄的信息,從而瞭解它的毒作用機理。通過試驗所獲得的受試樣品基本的毒物代謝動力學參數,可以瞭解受試樣品及其代謝物在組織和(或)器官內是否具有潛在的蓄積性和誘導生物轉化的作用。根據這些資料,在對人的危險度評價中可用於估計動物的毒性資料[特別是慢性毒性和(或)致癌性資料]的外推是否合適和恰當。
8 5 試驗方法
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的第一階段爲獲取與代謝相關的基本資料,第二階段爲附加試驗。第二階段試驗方法取決於掌握受試樣品的毒性資料以及第一階段的試驗結果。第一階段常採用經口染毒途徑,如果受試樣品有其他的接觸途徑,第一階段試驗中也應包括經皮和(或)吸入途徑染毒。
8.1 5.1 動物選擇
8.2 5.2 受試樣品
5.2.1 採用放射性同位素示蹤法要求的標記物:
a) 放射活性試驗物質的純度最好達到95%以上;
b) 同位素標記物的活性強度和給藥劑量,應滿足標記的受試樣品及其代謝產物活性測定的最低檢測限,同位素標記物應具有相對穩定性;
c) 雜質含量等於或大於2%時,應對雜質的種類和含量進行評價並報告。
5.2.2 採用非放射的測定方法,其特異性和敏感性應等於或大於放射性測定方法。
5.2.3 染毒
首選經口灌胃染毒。特殊的情況下,受試樣品可經膠囊或混入飼料喂飼染毒。應根據動物體重確定實際的染毒劑量。
8.3 5.3 預試驗
建議通過預試驗選擇受試樣品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及代謝試驗的條件。
8.4 5.4 第一階段試驗
8.4.1 5.4.1 簡介
目的是測定低劑量一次性染毒後受試樣品生物轉化和代謝動力學的數據,並可測定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從體內排泄的速率、途徑以及代謝產物的類型。
8.4.2 5.4.2 動物的數量和性別
第一階段試驗中,初成年雄性大鼠至少需要4只。如果有證據證明不同性別的動物的毒性存在明顯的差別,則應同時使用兩種性別的動物。
8.4.3 5.4.3 劑量設計
採用一次性給予受試樣品的方法。染毒的劑量應保證在排泄物中檢測到它的代謝產物。選擇劑量時,如果沒有其他的毒性資料可參考,可按照LD50的幾分之一計算。對於低毒性物質,最大的染毒劑量爲1000 mg/kg體重。
8.4.4 5.4.4 檢測分析
8.4.4.1 5.4.4.1 排泄
分別在不同的時相測定尿液、糞便和呼出氣的放射活性。試驗得到的數據(從尿液、糞便和呼出氣中排出的受試樣品量佔所給予劑量的百分比)可用於測定受試樣品排泄的速率和程度、有助於建立總量平衡(即給予受試樣品的總量或總放射性與所測得的各組織分佈量、血液中含量及排泄物中含量總和的一致性),這些數據結合代謝動力學參數還可用於評定受試樣品吸收的程度。
動物應放在單獨的代謝籠中收集排泄物。排泄物的收集應在染毒後第7天結束,或者當至少90%的受試樣品被排泄時就終止收集。在收集尿液的第1天,應在染毒後第6h、12 h、24 h分別收集並測定尿液中總的放射活性。第2天起,每天收集24 h尿液,測定尿液中總的放射活性,直至試驗結束。糞便中總的放射活性的測定在染毒後24 h開始,之後每天測定一次,直至試驗結束。染毒後24 h內,如果呼出氣中受試樣品少於1%時,應終止對CO2或其他揮發性物質的收集。
8.4.4.2 5.4.4.2 組織分佈
5.4.4.2.1 第一階段試驗結束時,處死動物,收集並冷凍下列組織:肝臟、脂肪、胃腸道、腎臟、脾臟、全血以及殘餘的屍體。證實需要測定的上述這些組織以及殘餘的屍體中的放射活性佔受試樣品總放射活性(結合的和未結合的放射活性)的百分比。如果亞慢性或慢性試驗表明受試樣品具有靶器官毒性,那麼,也應分析靶器官中受試樣品的放射活性。吸入試驗中的肺組織和經皮染毒試驗的皮膚,也應測量其放射性。
5.4.4.2.2 也可採用全身自顯影技術進行定量測定,可用於測定受試樣品在某種器官中是否蓄積或受試樣品在某一種組織中特殊的分佈類型。
8.4.4.3 5.4.4.3 代謝
收集動物的排泄物,定性、定量測定其中未發生轉化的受試樣品及其代謝產物的量。應在每個時相對代謝產物進行簡要的描述。如樣品量不夠或放射活性較低,也可將幾個時相尿液或糞便收集到一起。應採用適當的方法對受試動物的尿液、糞便和呼出氣進行定性和定量測定。受試樣品中的代謝產物的含量等於或大於5%時,儘量測定其中的所有的代謝產物,從而瞭解受試樣品的代謝譜。如果在這一階段試驗中未能實現對其代謝產物進行評價,那麼,在最後的評價報告中應對其進行解釋。如果有助於對受試樣品的危險性評價,那麼排泄物中代謝產物的含量雖然少於受試樣品總量的5%,也要求對其代謝產物進行評價。儘可能對受試樣品及其代謝產物的結構用認可的方法進行評價。
8.5 5.5 第二階段試驗
8.5.1 5.5.1 吸收
若第一階段的試驗不能確定受試樣品吸收程度,或糞便中受試樣品的量佔所給受試樣品總量的20%以上時,要求測定受試樣品的吸收程度。測定受試樣品的吸收程度時,或者經靜脈給予受試樣品,然後測定排泄物中的放射活性;或者受試樣品經口染毒後,測量膽汁中的放射活性。
經靜脈給予受試樣品時,對至少3只雄性大鼠(某些情況下也同時使用兩種性別、注射體積爲1 mL/kg的動物)進行單劑量一次性給予受試樣品(不超過第一階段經口染毒使用的劑量)。經口染毒給予受試樣品時,按照第一階段所述的方法對受試樣品進行測定。測定膽汁中的受試樣品應選用經口染毒。試驗至少採用3只雄性大鼠(某些情況下也同時使用兩種性別的動物)進行膽管插管,將受試樣品一次性經口給藥。隨後通過在其膽管上插管採集48 h~72 h的膽汁,監測膽汁分泌液中放射活性的大小,觀察受試樣品是否經膽汁排泄及所佔總量的百分比。
8.5.2 5.5.2 受試樣品在組織中的分佈時點
試驗中選擇對哪些組織進行測定取決於受試樣品的靶器官毒性和(或)致癌毒性等相關資料;所需要觀察的時點數取決於第一階段試驗中得到的代謝動力學方面的資料,時點的選擇可靈活掌握。
每個時點都應採用適當的劑量對3只大鼠經口染毒,然後,測定受試樣品在所選定組織中分佈隨時間變化的過程。使用單性別的實驗動物即可,除非發現有性別差異。評價組織分佈時應使用適當的方法對分佈於組織的總量及對代謝產物的量進行評價。
8.5.3 5.5.3 血漿代謝動力學
試驗的目的是獲得受試樣品的基本毒物代謝動力學參數(半衰期、表觀分佈容積、吸收速率常數、曲線下面積)的估計值。代謝動力學資料可用於解決生物利用度和闡明清除率的飽和是否是呈劑量一依賴關係的。在進行該試驗時,每組至少應有3只大鼠,2個劑量組,常選擇主要毒性試驗的NOAEL和LOAEL。受試樣品染毒後,應對每隻實驗動物在適當的時間點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取血樣,使用合適的方法分析全血和血漿中總的放射活性(或者,在採用非放射性測定方法時,測定受試樣品的總量)並計算受試樣品在全血及血漿中含量的比率。使用合適的軟件進行參數分析。
——T1/2a(a相半減期);
——T1/2b(b相半減期);
——Tmax(血中最大濃度時間,峯值時間);
——Cmax(血中最大濃度);
——Vc(中央室表觀容積);
——Vd(表觀分佈容積);
——AUC(曲線下面積);
——CL(清除率);
——F(吸收分數,%)。
8.5.4 5.5.4 誘導試驗
5.5.4.1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生物轉化的誘導試驗:
有證據表明,受試樣品的代謝過程被誘導後其毒性增加;受試樣品的劑量和代謝之間無線性關係;第一階段試驗中,通過對受試樣品代謝產物評價,表明有可能存在有毒性的代謝產物;用可以起誘導作用的一種因素進行誘導,測定被誘導酶的活性;用可以引起誘導作用的一種因素進行誘導,測定被誘導酶的活性。
有數種體內和體外方法可用於評價酶誘導的作用。如果證實了受試樣品的誘導作用,就應說明這種誘導作用與亞慢性和(或)慢性毒性的關係。
5.5.4.2 如果上述體外或體內試驗的結果證明在受試樣品的代謝過程中其毒性發生明顯的改變,這時應測定Ⅰ相和Ⅱ相反應酶的活性。這些結果有助於將有關的酶與受試樣品對人體的危險性聯繫起來,因爲,某些存在於動物體內的同工酶在人體內卻不存在,相反,人體的某些同工酶在動物體內不存在。5.5.5 生理性模型
在測定藥物和外來化學品分佈的代謝動力學參數時,常使用建立模型的傳統方法,即將哺乳動物機體用單純的數學模型表示。另外,最近使用了一些模型,它們考慮了動物本身的生理過程,可以限定受試樣品分佈的一些生物特點以及組織中劑量與組織反應的關係。應用這些所謂的生理性模型,也允許將一種動物的試驗結果外推到另一種動物的試驗結果,這在進行危險性評價時常常是必需的。應鼓勵將這種生理性模型作爲試驗工具來解決與受試樣品生物轉化和代謝動力學有關的問題。生理性模型所得到的試驗結果有助於對受試樣品在動物與人類之間的生物轉化和毒物代謝動力學進行比較和在特定接觸條件下的危險度進行評價。
9 6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受試樣品:應註明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型、標記的部位、標記物的比活性以及放射性純度進行說明。
b) 試驗方法:受試樣品的配製和所用介質,動物組數及每組的動物數;受試樣品的劑量以及給予的體積;染毒途徑;染毒次數;禁食時間;每隻動物的總的放射活性;動物管理;樣品收集;樣品的管理;評價各種代謝物所用的分析方法;對各種代謝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所用的其他測定試驗及其方法(應說明代謝產物分析方法的合理性)。
d) 試驗結果:試驗結果應符合以下要求:
——結果中應綜合所有的試驗數據,用適當的統計表格表示;也可給出有代表性的色譜及分光光度法測定的數據。說明受試樣品可能的代謝途徑和各種代謝產物的分子結構。
——結果中還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說明採用其他的染毒途徑的正當性;
2) 說明毒物代謝動力學及代謝試驗中所選擇的劑量水平的正當性;
4) 說明尿液、糞便和呼出氣中放射活性的回收量及所佔百分比,如經皮染毒試驗,應說明皮膚、皮膚沖洗液的回收率中殘餘的放射活性;
5) 每克組織中所含有的受試樣品佔給予的受試樣品總量的百分比及質量;
6) 包括動物各組織及糞、尿排泄物在內的總的回收率及覆蓋裝置和代謝籠清洗液中的總回收率;
7) 經相關的途徑染毒後,血漿中代謝產物的含量及其毒物代謝動力學參數;
9) 排泄物中受試樣品及其代謝產物(其含量佔染毒總量的百分比)的量;
10) 有關每隻動物的資料。
e) 結論:討論和結論中應包含如下內容:
——儘可能說明是否有性別差異;
——對各種代謝產物的性質、含量、清除率、潛在的生物蓄積性和組織的殘留量進行合適的討論;
——試驗者應根據試驗結果,簡明地提出試驗的結論。
10 7 第一階段試驗中其他的染毒途徑
10.1 7.1 經皮染毒
7.1.1 經皮染毒時,應設立1個(或多個)劑量組。經皮染毒的受試樣品應溶解在適當的溶劑中,採用適當的染毒體積。試驗開始前,剪去受試動物軀幹區域的毛。若採用剃毛的方法,應在試驗前24 h進行。剪毛和剃毛時,應注意避免損傷皮膚,以免改變皮膚的通透性。受試樣品塗敷的面積約佔動物體表面積的10%。對於高毒性物質,其在皮膚的塗敷面積可少於體表面積的10%。用式樣統一的薄膜儘可能多地覆蓋塗敷部位。試驗中所有動物的染毒面積應相同。塗敷區域應採用適當的方法覆蓋。染毒後應將每隻動物單獨飼養。
7.1.2 皮膚沖洗試驗:爲了評價用稀肥皂水或水沖洗染毒部位的受試樣品後受試樣品被清除的程度,必須進行沖洗試驗。一般採用單一劑量,對2只動物的皮膚進行染毒。染毒後2 min~5 min,用稀肥皂水或水沖洗染毒區域的皮膚。必須測定沖洗液中受試樣品的量來評價沖洗效果。除非受試樣品具有腐蝕性,否則受試樣品至少應在皮膚上塗敷6h。去掉塗敷物後,必須對染毒部位按皮膚沖洗試驗的要求進行沖洗。應測定覆蓋物及沖洗液中受試樣品的量。試驗結束時,處死動物,取下染毒部位的皮膚,並適當地取下其中的一部分,測定皮膚中殘留的放射活性。
10.2 7.2 經吸入染毒
經吸人染毒時,應採用1種(或多種)濃度的受試樣品。劑量的選擇應符合設計要求。吸入染毒時應採用錐形鼻套或頭套的方式,防止受試樣品經其他途徑被吸收。如果針對受試樣品的特異性採用了其他的吸人染毒方式,應說明改進其染毒方式的正當性。每組動物進行一次性染毒,染毒時間一般爲4 h~6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