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40.27—201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致癌 毒理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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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40.27—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27bù fēn :zhì ái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7:Carcinogen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27—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7部分:致癌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7:Carcinogen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6部分:急性皮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9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0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第11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嗜多染紅細胞微核試驗;

——第12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4部分:齧齒類動物顯性致死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0部分: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法;

——第31部分:大腸桿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變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4部分:枯草桿菌基因重組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36部分:體內哺乳動物外周血細胞微核試驗;

——第37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姊妹染色單體交換;

——第38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姊妹染色體交換;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試驗;

——第40部分:繁殖/生長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1部分:亞急性毒性合併繁殖/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第43部分:神經毒性篩選組合試驗;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27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黃建勳、鄭玉新、李斌、孫金秀、李霜。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4 1 範圍

GBZ/T 240的本部分規定了動物致癌試驗的目的、試驗概述、試驗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評價報告和結果解釋。

本部分適用於檢測化學品的致癌性。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40.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5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GBZ/T 224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6 4 試驗目的

觀察化學品對實驗動物的致癌作用。當某種化學物質短期篩選驗證明具有潛在致癌性,或其化學結構與某種已知致癌物十分相近時,而此化學物質有一定實際應用價值時,就需用致癌性試驗進一步驗證。動物致癌性試驗可爲人體長期接觸該物質是否引起腫瘤提供資料。

7 5 試驗概述

在實驗動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間將受試化學物質以一定方式染毒,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觀察動物的大部分或整個生命期間及死後,檢查腫瘤出現的數量、類型、發生部位及發生時間,與對照動物相比以闡明此化學物質有無致癌性。

8 6 試驗方

8.1 6.1 受試樣

8.1.1 6.1.1 資料收集

在開始本試驗之前,應儘量蒐集受試樣品現有的各種資料。

a) 受試樣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稱(包括CAS號);

b) 受試樣品的結構式分子式相對分子質量

c) 受試樣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可包括:外觀、沸點、熔點、密度、折射率光譜資料、溶解度揮發性、化學活性、ppm和mg/m3換算係數、光化學性質、電離度、粒度等)。重要的參數還包括穩定性(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的穩定性);

d) 受試樣品的成分、主要雜質;

e) 受試樣品的生產方法、合成路線;

f) 儲存方法:要有長期儲存受試樣品(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的合適方法。否則需定期製備新鮮樣品

g) 人類可能接觸的途徑和水平。

8.1.2 6.1.2 登記接受樣品的日期

開始試驗前應有適當數量的受試樣品。樣品來源和批號應相同,儘可能使用同一批生產的受試樣品,否則,應分別測定每一批受試樣品的純度和雜質。

8.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8.2.1 6.2.1 動物種系的選擇

對活性不明的受試樣品需用兩種動物進行致癌性評價,一般選用大鼠和小鼠,這兩種動物生命週期

較短、飼養成本較低、常用於藥理學毒理學研究、對致癌物敏感等,而且有相當多的生理學病理學資料。

在選擇合適的動物種類和品系時,應注意物種對某些腫瘤的易感性,如小鼠對肝腫瘤易感性大於大鼠,相反,大鼠對皮下腫瘤的易感性又大於小鼠。

齧齒類動物,尤其是狗或靈長類動物過去極少使用。這類動物使用數量受限、觀察期長,而且無證據顯示其腫瘤發生情況與人接近。如果採用這類動物進行試驗,可參照齧齒類動物試驗的方法

有時也採用豚鼠和兔,其敏感性與齧齒類動物相差無幾,但生命期長、飼養相對困難。

應有動物自發腫瘤的資料。

8.2.2 6.2.2 動物性別和年齡

應使用兩種性別的動物。應使用剛斷乳的動物進行致癌試驗,儘量使動物有更長的時間接觸受試樣品。

8.2.3 6.2.3 實驗動物數

爲了最大限度保證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和滿足統計學處理,動物應隨機分成試驗組和對照組,而且每組都應有相當多的動物數,保證試驗結束時有足夠的動物進行詳細的生物學和統計學分析

每一個劑量組和對照組至少應有50只雄性和50只雌性的動物。如果提前剖殺部分動物,應適當增加數量。如設附加組,高劑量組還應增加雌雄動物各20只,對照組增加雌雄動物各10只。

8.2.4 6.2.4 動物的管理、飼料和飲水

6.2.4.1 實驗動物和動物試驗的環境設施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應有合理的動物管理措施並嚴格控制環境條件,儘量減少人員流動。飼養條件、飼料的雜質、空氣、飲水、墊料、疾病、藥物治療等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購入動物需經檢疫方能用於試驗。

6.2.4.2 每一房間只能飼養一種動物;每一房間只供一種受試樣品試驗用,還應避免受試樣品對對照組動物的影響。

6.2.4.3 籠具等物品應便於消毒清潔,應避免使用消毒劑農藥等,特別是與動物有密切接觸的部位更應注意,因爲這類物質對試驗結果可能產生影響。

6.2.4.4 飼料應滿足動物營養需要,應定期分析飼料成分(包括營養成分和雜質等),應不含對試驗有影響的雜質或含有的雜質成分不超過相關標準,目前已明確某些具有抑癌作用的物質(如抗氧化劑不飽和脂肪酸、硒等)對致癌試驗有影響,而有些致癌物質如農藥、氯烴、多環芳烴雌激素重金屬等也可影響致癌試驗。應在評價報告列出飼料成分分析結果。

6.2.4.5 如果受試樣品摻在飼料或飲水中染毒,應測定受試樣品在飼料或飲水中的穩定性和均勻性。6.2.4.6 如果受試樣品的毒性較低,則加入飼料的受試樣品比例較大,應注意混入飼料中的受試樣品的濃度不應超過5%,否則會對動物正常營養產生影響。必要時應監測飲水中的污染物。應定期更換食盒內飼料,約每週一次。動物自由飲水。

8.3 6.3 試驗分組

爲了評價受試樣品的致癌性,至少要設三個劑量組及一個對照組。高劑量組可以出現某些較輕的毒性反應,如血清酶水平改變或體重減輕(減少程度不多於10%)等,但不能明顯縮短動物壽命(腫瘤引起的除外)。低劑量不能引起任何毒性反應,應不影響動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和壽命。中劑量應介於高劑量和低劑量之間,動物可能產生輕微的毒性反應。以上劑量的選擇應根據現有資料制定,最好能根據亞慢性毒性試驗資料,如有代謝動力學資料更好。

通常每天均應染毒,但根據染毒途徑可有不同。受試樣品加入飼料或飲水中進行經口試驗時可連續染毒染毒頻率可根據毒物代謝學資料而調整。

對照組動物除不接觸受試樣品及其他介質外,其他處理均與染毒組相同。若需對溶劑或添加劑對照組染毒,應加入溶劑或添加劑,這些溶劑或添加劑不應影響受試樣品的吸收或引起毒性作用,同時還應設相應的助劑對照組。

8.4 6.4 染毒途徑

8.4.1 6.4.1 經口

如果受試樣品可通過胃腸道吸收,最好選用經口途徑。可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或飲水中喂飼,每週染毒7 d;也可採用灌胃,最好是每週染毒7d,但考慮到實際工作方便,可每週灌胃5d。

8.4.2 6.4.2 經皮

皮膚接觸方式可能是人類接觸化學品的一個主要途徑,可作爲誘發皮膚病變的試驗模型。最好每週染毒7d,也可每週染毒5d,具體染毒方法參照GBZ/T 240.25(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8.4.3 6.4.3 經呼吸道吸入

8.4.3.1 6.4.3.1 染毒時間   

間歇暴露方式的染毒時間爲每天6h,每週5 d;連續暴露方式的染毒時間爲每天23 h,每週7d。染毒時間從染毒櫃達到預定濃度開始計算。無論哪種暴露方式,濃度都要求恆定。動物在這兩種暴露方式中的主要不同是間歇暴露的動物每天有17 h~18 h恢復,而且在週末恢復時間更長。

8.4.3.2 6.4.3.2 染毒方式

採用哪一種染毒方式取決於試驗設計和人類的主要接觸方式。雖然連續暴露方式模仿環境暴露條件,但對設備的要求更高,如提供飲水和飼料設置、氣溶膠發生裝置、濃度監測裝置等。間歇暴露方式的染毒櫃要求較低,且在染毒過程可不必提供飲水和飼料(最好能提供飲水)。

8.4.3.3 6.4.3.3 染毒

染毒櫃的設計應保證換氣次數達到12次/h~15次/h;櫃內氧含量19%左右;櫃內受試樣品濃度均勻;對照組與劑量組動物的染毒櫃的設計應完全一致;應保證籠內動物不擁擠,使動物能最大限度接觸受試樣品;動物所佔體積不超過染毒櫃體積的5%;染毒櫃應保持一定的負壓,以防受試樣品意外漏出。

8.4.3.4 6.4.3.4 物理參數監測

6.4.3.4.1 應連續監測,保證管道通暢以及各個染毒櫃條件相同;

6.4.3.4.2 連續監測空氣流量;

6.4.3.4.3 儘量保持恆定櫃內受試樣品濃度;

6.4.3.4.4 應連續監測櫃內溫溼度,溫度22℃±2℃,溼度30%~70%(水性受試樣染毒時除外)。

6.4.3.4.5 粒徑大小:粒子應是可吸人大小,在動物呼吸帶採樣檢測。在氣溶膠發生裝置調試時應多次進行檢測穩定可定檢測

8.5 6.5 染毒週期

小鼠和倉鼠通常染毒18個月,大鼠通常爲24個月。如果低劑量或對照組動物存活率只有25%時,可以結束試驗。如兩性別有明顯差異,應將雌雄性動物的試驗視爲兩個試驗,其結束的時間也可以不同。個別情況下因受試樣毒性作用造成高劑量組動物過早死亡,此時不應結束試驗。

任何一組的動物損失都不能高於10%;小鼠和倉鼠在18個月,大鼠在24個月時,各組動物存活率不小於50%。

8.6 6.6 臨牀觀察

6.6.1 試驗期內每天應至少詳細觀察一次。必要時還應增加觀察次數,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動物損失,如對死亡動物進行解剖,對質弱或瀕死動物隔離、處死、冷藏並剖驗,並仔細記錄毒性作用的開始時間及其進展情況。

6.6.2 應記錄所有動物臨牀表現和死亡情況,特別應注意腫瘤發生和發展,如腫瘤出現的時間、部位、大小、外觀和進展情況。

6.6.3 逐個記錄體重變化,前13周每週記錄一次,此後每4週記錄一次。攝食量在前13周每週記錄一次,此後如動物健康狀況或體重無異常改變則至少一個月記錄一次。經飲水染毒時應記錄飲水量,以便計算受試樣攝入量

6.6.4 建議在動物染毒前和染毒後,最好對所有實驗動物,至少應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使用眼科鏡或其他有關設備進行眼科檢查。若發現動物有眼科變化則應對所有動物進行檢查

8.7 6.7 臨牀檢查

8.7.1 6.7.1 血常規檢查和其他血液指標檢查

檢查指標可包括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壓積紅細胞數血小板數、白細胞計數分類凝血功能等指標。在染毒開始後第3個月和第6個月各檢查一次(如果沒有該種動物品系的歷史資料時,可在試驗開始時做正常值),此後約每隔6個月檢查一次,試驗結束時檢查一次。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

在試驗過程中如有動物健康狀況惡化,對該動物作白細胞分類計數白細胞分類計數通常先在高劑量組和對照組進行,如高劑量組有問題才依次再檢查較低劑量組動物。

本試驗一般不要求進行尿常規和臨牀生化檢驗

8.7.2 6.7.2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包括在試驗過程中死亡或瀕死而被處死的動物均應進行大體解剖。如果處死動物,處死前應收集其血樣進行白細胞分類計數保存所有肉眼可見病變、腫瘤可疑腫瘤組織。應分析大體解剖與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的對應情況。

所有的器官組織都應保存。一般包括下列器官組織:腦、垂體甲狀腺(包括甲狀旁腺)、胸腺、肺(包括氣管)、心臟、主動脈唾液腺、肝、脾、腎、腎上腺食管、胃、十二指腸、空腸、迴腸盲腸結腸直腸子宮膀胱淋巴結胰腺性腺生殖附屬器官雌性乳腺、皮膚肌肉、外周神經脊髓(頸,胸,腰段)、胸骨股骨(包括關節)和眼睛。肺和膀胱用固定劑填充能保存更好。在吸入試驗,整個呼吸系統組織器官包括鼻、咽喉等均應檢查。腦、肝、脾、腎、腎上腺性腺需稱重。

如有必要還可進行其他方面的檢查,其結果常可向病理組織學檢查提供重要提示。

8.7.3 6.7.3 病理組織學檢查

理論上應對所有臟器進行全面的檢查,但也可簡化爲以下順序:

a) 應對所有肉眼可見的腫瘤和懷疑腫瘤組織器官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b) 應對試驗過程中死亡或處死的動物、所有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的器官組織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詳細描述其病變情況,特別是增生、癌前病變和癌變情況;

c) 如果試驗結果顯示高劑量組動物某些組織器官增生、癌前病變和癌變與對照組比較有顯著增加,應檢查所有組別動物相應的組織器官(但如果高劑量組動物生存率很低,則應檢查下一劑量組,然後再作比較);

d) 如果試驗結果顯示高劑量組動物的生存期明顯縮短,腫瘤發生可能因而受到影響時,應再檢查下一劑量組;

e) 參考受試動物自發腫瘤可疑癌變方面的資料(如相同試驗條件下的歷史資料),以便評估染毒組動物病變的變化情況。

9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9.1 7.1 數據處理

可通過表格形式總結試驗結果,顯示試驗各時段各組動物數、出現腫瘤可疑腫瘤組織的動物數、腫瘤類型等。對所有數據應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統計學方法應在試驗設計時確定。

試驗組與對照組動物的平均壽命應基本相同,如果差別較大將會影響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因腫瘤發生率和動物壽命關系極大,所以,統計分析試驗結果時,一定要列出各組動物的平均壽命。

9.2 7.2 腫瘤統計指標及分析注意事項

7.2.1 腫瘤發生率 腫瘤發生率是整個試驗終結時患腫瘤動物數在有效動物總數中所佔的百分率。有效動物總數指最早出現腫瘤時的存活動物總數。

公式

7.2.2 在分析試樣品致癌性時應注意

a) 不常見的腫瘤類型;

b) 在多個部位發生腫瘤

c) 不同染毒途徑均誘發腫瘤

d) 在不同種系動物或兩性別動物均誘發腫瘤

e) 從癌前病變到癌變的進展情況;

f) 癌前病變潛伏期縮短;

g) 轉移

h) 腫瘤異常增大或增多;

i) 惡性腫瘤的比例;

j) 劑量效應關係顯著。

9.3 7.3 結果評價

9.3.1 7.3.1 致癌試驗陽性判斷標準

試驗組與對照組之間的數據經統計學處理後,以下任何一項有顯著性差異即可認爲受試樣品的致癌作用陽性

——腫瘤發生劑量組動物中,對照組無該類型腫瘤

——劑量組與對照組動物均發生腫瘤,但劑量發生率明顯增高;

——劑量組動物中多發性腫瘤明顯,對照組中無多發性腫瘤或只少數動物有多發性腫瘤

——劑量組與對照組動物腫瘤發生率無顯著性差異,但劑量組中腫瘤發生的時間較早。

應指出,染毒組和對照組腫瘤發生率差別不明顯,但癌前病變差別顯著時,不能輕易否定受試樣品的致癌性。

另外,自發性腫瘤一般只出現於生命較晚和好發於內分泌腺或與內分泌功能有密切聯繫的組織,如垂體腎上腺睾丸及乳腺等。

9.3.2 7.3.2 致癌試驗陰性結果的判斷

假如動物試驗的規模爲兩種動物、兩個性別,至少3個劑量水平(其中一個接近最大耐受劑量),每組動物數至少50只,試驗組腫瘤發生率與對照組無差異,纔可判爲陰性結果。

10 8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血液學檢查結果;

b) 眼科檢查結果;

c) 腫瘤發生的時間及其發展情況;

d) 按性別和劑量的大體解剖組織病理學檢查,說明肉眼可見和鏡檢病變的性質;

e) 病理組織學檢查所見的詳細描述;

f) 對結果進行處理的統計學方法

g) 數據處理和結果評價,包括腫瘤發生率、致癌性試驗陽性判斷標準,對結果進行處理的統計學方法

11 9 結果解釋

致癌試驗能夠提供受試樣品在長期反覆接觸時的致癌作用資料。一種動物顯示受試樣品有致癌性或可疑致癌性時,應懷疑該受試樣品對人也有潛在的致癌性,如果多種(至少爲兩種)動物致癌性爲陰性時,可認爲該化學品對人不具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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