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40.24—201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毒理學 經口毒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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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40.24—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24bù fēn :màn xìng jīng kǒu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4:Chronic or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24—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4:Chronic or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6部分:急性皮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9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0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第11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嗜多染紅細胞微核試驗;

——第12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4部分:齧齒類動物顯性致死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0部分: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法;

——第31部分:大腸桿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變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4部分:枯草桿菌基因重組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36部分:體內哺乳動物外周血細胞微核試驗;

——第37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姊妹染色單體交換;

——第38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姊妹染色體交換;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試驗;

——第40部分:繁殖/生長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1部分:亞急性毒性合併繁殖/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第43部分:神經毒性篩選組合試驗;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24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黃建勳、孫金秀、鄭玉新、李斌、史曉禕。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4 1 範圍

GBZ/T 240的本部分規定了動物慢性經口毒性試驗的目的、試驗概述、試驗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評價報告和結果解釋。

本部分適用於檢測化學品的慢性經口毒性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40.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靶器官 target organ

化學物質在體內呈現毒作用,並引起典型病變的主要器官

7 4 試驗目的

過經口途徑,反覆給予實驗動物不同劑量的受試化學品,觀察實驗動物的慢性毒性效應、嚴重程度、靶器官和損害的可逆性,確定NOAEL,爲擬定人類接觸該化學品的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值提供依據。

8 5 試驗概述

在實驗動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間將受試樣品經口途徑染毒,通常動物連續染毒1年以上,觀察動物的中毒表現,並進行生化指標、血液學指標、病理組織學檢查,以闡明此化學品的慢性毒性

9 6 試驗方

9.1 6.1 受試樣

9.1.1 6.1.1 資料收集

在開始本試驗之前,應儘量蒐集受試樣品現有的以下各種資料:

a) 受試樣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稱及CAS號;

b) 受試樣品的結構式分子式相對分子質量

c) 受試樣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可包括:外觀、沸點、熔點、折射率光譜資料、溶解度揮發性、化學活性、光化學性質、電離度、粒度、密度等)。重要的參數還包括穩定性(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

d) 受試樣品的分析方法

e) 受試樣品的生產方法、合成路線、雜質、種類和含量;

f) 受試樣品(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要有長期儲存的合適方法。否則需定期製備新鮮樣品

g) 人類每日可能接觸的途徑和水平。

9.1.2 6.1.2 接受受試樣品的日期應登記

開始試驗前應有適當數量的受試樣品,來源和批號應相同,儘可能使用同一批生產的受試樣品,否則,每一批受試樣品的純度和雜質要分別測定。

9.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2.1 6.2.1 實驗動物的年齡、數量和性別

齧齒類動物斷奶後作短期適應環境之後要儘快開始試驗,儘早使動物在生長的快速期接觸受試樣品。每組動物不少於50只(非齧齒類動物每組至少8只),雌雄各半,同性別體重差異不超過平均體重的10%。如試驗期間計劃提前剖殺一些動物,或在染毒結束時留一部分動物觀察,試驗開始時要相應增加動物數量。試驗結束時各劑量組每種性別的動物要能滿足統計學要求(每組每性別動物應不少於10只)。

9.2.2 6.2.2 飼養環境和條件

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環境設施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應有合理的動物管理措施並嚴格控制環境條件,儘量減少人員流動。飼養條件、疾病、藥物治療、飼料的雜質、空氣、飲水、墊料等都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巨大影響。

每一房間只能飼養一種動物;每一房間只供一種受試樣品試驗用(除非有證據表明不同受試樣品對動物無影響),也應考慮受試樣品對對照組動物的影響。籠具等物品應便於消毒清潔,應避免使用消毒劑農藥等,特別是與動物有密切接觸的部位更應注意,因爲這類活性物質對試驗結果可能產生影響。

飼料應滿足動物營養需要,應定期分析飼料成分(包括營養成分和雜質等),不應含對試驗有影響的雜質,分析結果應在鑑定報告列出。

如果受試樣品摻在飼料或飲水中染毒,應測定受試樣品在飼料或飲水中的穩定性和均勻性。在試驗開始前應制定定期製備受試樣品飼料或飲水的時間表。

如果受試樣品的毒性較低,則加入飼料的受試樣品比例較大,應注意混入飼料中的受試樣品不應超過5%,否則會對動物正常營養產生影響。

評估飼料消毒營養成分的影響,並對損失的營養成分作適當補充。對化消毒劑(如環氧乙烷)的消毒效果應進行生物檢測。必要時對飲水的水質也應監測

食盒內飼料應定期更換,約每週一次。動物自由飲水。

9.3 6.3 試驗設計

9.3.1 6.3.1 劑量設計

至少要設三個劑量組及一個相應的對照組。劑量選擇可根據急性毒性亞急性毒性亞慢性毒性

蓄積毒性代謝研究等資料確定。高劑量組可以出現某些較輕或較明顯的毒性反應,個別動物可能死亡;低劑量不應引起任何毒性反應;中劑量界於高劑量和低劑量之間,動物可能產生輕微的毒性效應。通常每天染毒一次,但根據染毒途徑而有不同。受試樣品加入飼料或飲水中進行經口試驗時可連續染毒染毒頻率可根據毒物代謝學資料而調整。

此外,可另設一追蹤觀察組,即選用20只動物(雌雄各半),給予高劑量試樣品,染毒2年,在全程染毒結束後繼續觀察一段時間(一般不少於28 d),以了解毒作用的持續性、可逆性或遲發毒作用;也可在試驗設計時每組增加一定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每組剖殺部分動物(數量應滿足統計分析),部分動物繼續作追蹤觀察。

9.3.2 6.3.2 對照組

應設立對照組。對照組動物不接觸受試樣品及其他介質,其他條件均與染毒組相同。若染毒必須加入溶劑或賦性劑,同時還應設相應的對照組。

9.4 6.4 染毒途徑週期

可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或飲水,或採用灌胃法或藥囊法染毒。受試樣品混在飼料或飲水中應每週7d染毒,如灌胃或用藥囊法,考慮到實際工作方便,也可每週染毒5d,但染毒停頓可使動物得到一定程度恢復,或會影響結果及最後的評價。

動物連續染毒1年以上,小鼠通常爲一年半,大鼠通常爲2年。

9.5 6.5 臨牀觀察

6.5.1 試驗期內每天至少詳細觀察一次,還應增加必要的觀察次數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儘量減少動物損失,如對死亡動物進行解剖,對質弱或瀕死動物隔離、處死並剖檢,仔細記錄毒性作用的開始時間及其進展情況,減少因疾病、自溶或被同類所食造成的動物損失。

6.5.2 觀察期間對動物的任何毒性表現均應記錄,包括神經系統、眼睛變化、腫瘤和死亡等,記錄其開始時間及進展情況。

6.5.3 逐個記錄體重變化,前13周每週記錄一次,此後每4週記錄一次。攝食量在前13周每週記錄一次,此後如動物健康狀況或體重無異常改變則至少一個月記錄一次。經飲水染毒時應記錄飲水量,以便計算受試樣攝入量

9.6 6.6 臨牀檢查

9.6.1 6.6.1 血常規檢查和其他血液指標檢查

檢查指標可包括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壓積紅細胞數血小板數、白細胞計數分類凝血功能等指標。在染毒開始後第3個月和第6個月各檢查一次(如果沒有該種動物品系的歷史資料時,可在試驗開始時做正常值),此後每隔約6個月檢查一次,試驗結束時檢查一次。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

在試驗過程中如有動物健康狀況惡化,對該動物作白細胞分類計數白細胞分類計數通常先在高劑量組和對照組進行,如高劑量組有問題才依次再檢查較低劑量組動物。

9.6.2 6.6.2 尿液檢查

收集各組動物尿樣進行分析,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檢查時間間隔與血常規檢查一致。

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爲預期或觀察得到的

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9.6.3 6.6.3 臨牀生化檢查

染毒開始後第3個月和第6個月各檢查一次(如果沒有該種動物品系的歷史資料時,可在試驗開始時做正常值),此後每隔約6個月檢查一次,試驗結束時檢查一次。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

檢查指標主要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尿素氮(BUN)、肌酐(Cr)、白蛋白(Alb)、總蛋白(TP)。如有必要還應做電解質平衡、鈣(Ca)、磷(P)、氯(Cl)、鈉(Na)、鉀(K)、空腹血糖(Glu)(禁食時間要適當)、鹼性磷酸酶(ALP)與總膽紅素。在某些情況下,還應檢測與肝或其他器官有關的酶和膽酸,以及脂類化合物激素高鐵血紅蛋白膽鹼酯酶(ChE)活性等分析。如出現肉眼可見的臟器改變,可增加與之相應的血液生化指標。還可增加其他臟器以進一步對觀察到的毒性反應進行研究。

9.6.4 6.6.4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包括在試驗過程中死亡或瀕死而被處死的動物均應進行大體解剖。如果處死動物,處死前應收集其血樣進行白細胞分類計數保存所有肉眼可見病變、腫瘤可疑腫瘤組織。應分析大體解剖與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的對應情況。

所有的器官組織都應保存。一般包括下列器官組織:腦、垂體甲狀腺(包括甲狀旁腺)、胸腺、肺(包括氣管)、心臟、主動脈唾液腺、肝、脾、腎、腎上腺食管、胃、十二指腸、空腸、迴腸盲腸結腸直腸子宮膀胱淋巴結胰腺性腺生殖附屬器官雌性乳腺、皮膚肌肉、外周神經脊髓(頸,胸,腰段)、胸骨股骨(包括關節)和眼睛。肺和膀胱用固定劑填充能保存更好。

齧齒類動物的腦、肝、脾、腎、腎上腺性腺組織器官應稱重,非齧齒類動物還包括甲狀腺甲狀旁腺,每組每性別稱10只。

9.6.5 6.6.5 病理組織學檢查

對所有肉眼可見的腫瘤和異常的組織器官應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對在試驗中途死亡或處死的動物、所有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的組織器官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並詳細描述。

試驗結果證明某一劑量組的動物正常壽命發生明顯改變或誘發了影響毒性反應效應,則下一個劑量組也應做病理組織學檢查

如果懷疑某種病變是由受試樣品引起的,則應對所有劑量組動物的相應器官組織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某一劑量組病理組織學檢查有問題時,下一劑量組需作病理組織學檢查

如高劑量組與對照組病理組織學檢查存在明顯差別,則其他劑量組的相應器官組織也應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可通過表格形式總結試驗結果,顯示試驗開始時各組動物數、出現毒性反應的動物數、毒性反應的類型和動物出現毒性反應的百分比。對所有數據應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統計學方法應在試驗設計時確定。

10.2 7.2 結果評價

慢性毒性試驗結果應結合前期試驗結果,並考慮到毒性效應指標和解剖及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毒性評價應包括受試樣染毒劑量與是否出現毒性反應毒性反應發生率及其程度之間的關係。這些反應包括行爲或臨牀異常、肉眼可見的損傷靶器官體重變化情況、死亡效應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慢性試驗應能夠提出安全性評價中有意義NOAEL。

11 8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試驗方法;

b) 按性別和劑量毒性反應數據;

c) 試驗期內動物死亡的數量和時間;

d) 毒性作用或其他作用

e) 每種異常症狀出現的時間及其轉歸情況;

f) 動物體重資料、攝食量和(或)飲水量資料;

g) 眼科檢查結果;

h) 血液學檢查結果;

i) 臨牀生化檢查結果;

j) 大體解剖所見;

k) 病理組織學檢查所見的詳細描述;

l) 對結果進行處理的統計學方法

m) 確定NOAEL;

n) 結論;

o) 進行該試驗的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試驗日期、試驗和報告負責人;

p) 評價報告還應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對試驗過程和結果評價提供全面而準確的描述。應包括摘要、資料分析和結論等,摘要應對試驗資料以及任何與對照組比較有異常的數據進行概括。

12 9 結果解釋

慢性經口毒性試驗能夠提供受試樣品在長期接觸該受試樣品時的毒性作用資料,爲擬定人類接觸該化學品的職業接觸限值提供依據。但由於本試驗並不主要研究受試樣品致癌性,確定受試樣品致癌性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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