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40.23—201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毒理學 神經毒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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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40.23—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23bù fēn :chí fā xìng shén jīng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3:Delayed neuro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23—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3:Delayed neuro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6部分:急性皮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9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0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第11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嗜多染紅細胞微核試驗;

——第12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4部分:齧齒類動物顯性致死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0部分: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法;

——第31部分:大腸桿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變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4部分:枯草桿菌基因重組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36部分:體內哺乳動物外周血細胞微核試驗;

——第37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姊妹染色單體交換;

——第38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姊妹染色體交換;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試驗;

——第40部分:繁殖/生長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1部分:亞急性毒性合併繁殖/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第43部分:神經毒性篩選組合試驗;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23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山東省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陶玉珍、李斌、孫金秀、林錚。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4 1 範圍

GBZ/T 240的本部分規定了動物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的目的、試驗概述、試驗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評價報告和結果解釋。

本部分適用於有機磷化合物的遲發性神經毒性測定。若某些受試樣品的化學結構式與遲發性神經毒性陽性物質相似,也需進行此項試驗。試驗分爲急性和亞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40.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有機磷引起的遲發性神經毒性 organophosphorus induced delayed neurotoxicity,OPIDN

一種神經綜合徵,主要的臨牀症狀四肢無力、上位運動神經元損傷性痙攣,其相關病理學症狀是周圍神經脊髓遠端軸突病,生化作用神經組織中的神經病靶酯酶(neuropathy target esterase,NTE)抑制和老化。暴露引起的NTE抑制和隨後的老化,其臨牀體徵和病理改變首先見於第1周~2周間。

3.2

神經病靶酯酶 neuropathy target esterase,NTE

又稱神經毒性酯酶(neurotoxic esterase)是膜結合蛋白,催化戊酸苯酯水解。該酶與有機磷共價結合發生磷酰化後,即被抑制或老化,與OPIDN之間有着密切關係。並不是所有抑制NTE的有機磷都能引起OPIDN,但是所有引起OPIDN的有機磷都能抑制NTE。

7 4 試驗目的

檢測和評價受試樣品是否具有遲發性神經毒性作用。遲發性神經毒性作用主要表現爲運動性共濟失調癱瘓,在組織病理學神經組織呈脫髓鞘變化。

8 5 試驗概述

在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中,高劑量採用最大耐受劑量,一次給藥後觀察21d。在亞急性神經

性試驗中,連續給藥28 d後,繼續觀察14 d。

試驗期間需對動物全面觀察,內容包括:行爲異常、運動失調、癱瘓等,試驗中定期進行生化檢驗,特別是NTE測定,並於試驗結束時進行神經組織病理學檢查等。

9 6 試驗方

9.1 6.1 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9.1.1 6.1.1 實驗動物

選用8個月~12個月健康成年母雞,無用藥史、無步態異常體重1500 g~2000 g。受試樣品組和介質對照組每組至少12只,陽性對照組至少6只。試驗前置於試驗環境中觀察適應3d。

9.1.2 6.1.2 飼養條件

單籠飼養,飼養的籠子應足夠大,允許母雞自由行動,並可觀察其步態。如果是人工照明,應12 h照明,12 h黑暗,適當飲食,不限制飲水。

9.1.3 6.1.3 試驗分組

6.1.3.1 一般設3個~4個劑量組,每一劑量組動物要保證至少有6只動物用於生化指標檢驗,6只動物用於病理解剖。

6.1.3.2 先求出受試樣品對母雞的急性經口半數致死量(LD50)。

6.1.3.3 劑量範圍可在半數致死量和NOAEL之間設定,應包括人類實際接觸量及其100倍劑量

6.1.3.4 當受試樣劑量達每日1000 mg/kg體重,動物未出現毒性效應,更高的劑量則不予考慮,但當人的實際接觸劑量較大時,可考慮適當加大劑量

6.1.3.5 介質對照組除不給受試樣品外,其他與受試樣品組完全一致。

6.1.3.6 陽性對照組要保證至少有6只母雞(3只用於生化檢驗,3只用於病理解剖)給予遲發性神經毒性陽性物,如三鄰甲苯磷酸酯(tri-o-cresylphosphate,TOCP),劑量爲500 mg/kg體重。也可採用近期的陽性對照數據。

9.1.4 6.1.4 試驗步驟

9.1.4.1 6.1.4.1 動物準備

試驗前動物隔夜禁食,但不限制飲水。

9.1.4.2 6.1.4.2 受試樣品的配製

試樣品採用水溶液、混懸液或油溶液。灌胃量可根據各組不同劑量按5 mL/kg體重給予。如採用注射給藥,一般按1 mL/kg體重給予。

9.1.4.3 6.1.4.3 染毒

通常採用一次經口灌胃給藥,也可採用膠囊或母雞翅膀下注射給藥。

給予受試樣品前10 min~15 min應大腿肌肉注射硫酸阿托品作保護處理,用量爲10 mg/kg體重,以對抗急性副交感神經中毒症狀,同時肌肉注射解磷定25 mg/kg體重,以防止對膽鹼酯酶的不可逆抑制

9.1.5 6.1.5 觀察指標

9.1.5.1 6.1.5.1 臨牀觀察

6.1.5.1.1 給予受試樣品後直到21 d每天至少觀察一次,記錄有無行爲異常,運動性共濟失調癱瘓症狀。在開始給予受試樣品的兩天應每天至少觀察3次~5次。

6.1.5.1.2 詳細記錄包括出現中毒症狀的時間、程度及持續時間。

6.1.5.1.3 每週至少兩次將母雞拿出籠子強迫活動,以觀察有無遲發性神經毒性的最小反應

6.1.5.1.4 每週測體溫一次、稱體重一次、記錄食量一次。

6.1.5.1.5 出現瀕死狀態的雞應立即處死,解剖檢查

6.1.5.1.6 共濟失調按以下5級進行記錄:

——0 無反應

——A 腿軟、站立姿勢和步態稍異常;

——B 步態嚴重異常,行走時不斷跌倒

——C 能勉強站立,但多以足站立;

——D 不能站立,通過扇動翅膀移動身體。

9.1.5.2 6.1.5.2 生化檢驗

給予受試樣品24 h、48 h後分別從各劑量組和介質對照組中隨機選擇3只母雞處死,陽性對照組隨機選擇3只母雞於24 h處死,取腦和腰脊髓進行NTE測定,如果觀察臨牀症狀出現緩慢,可適當延遲測定時間處死動物。必要時可測定這些樣品中的乙酰膽鹼酯酶(AChE)。所有解剖的動物應仔細觀察腦和脊髓形態學改變情況。

9.1.5.3 6.1.5.3 病理組織學檢查

6.1.5.3.1 觀察期結束後將每組剩餘的母雞空氣栓塞法或頸動脈放血法,迅速解剖取材,或用原位灌注固定法處死。

6.1.5.3.2 主要對腦、脊髓及遠端周圍神經組織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腦:包括延腦、腦橋小腦大腦皮質

——脊髓:包括頸段,胸段中部及腰骶結合部;

——周圍神經坐骨神經脛骨神經及其側支。

6.1.5.3.3 神經組織切片染色除常規蘇木精伊紅(HE)染色外,同時要進行髓鞘或軸索等特殊染色。

9.2 6.2 亞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9.2.1 6.2.1 動物

同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見6.1.1)。

9.2.2 6.2.2 飼養條件

同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見6.1.2)。

9.2.3 6.2.3 試驗分組

設3個劑量組和1個介質對照組。每組應有足夠的母雞數,保證至少有6只用做生化檢驗,6只於末次給藥後繼續觀察並於試驗結束時進行病理形態學觀察。

劑量選擇應參考急性毒性測試結果和有關資料:

劑量應引起明顯的毒性效應,但不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中劑量應出現極輕微中毒變化。低劑量不應出現任何毒作用

如果1000 mg/kg體重未產生可觀察到的毒性作用,則不必進行更高劑量的測試。但當預期的人接觸量高於此劑量時則應加大劑量進行測試。

9.2.4 6.2.4 試驗步驟

9.2.4.1 6.2.4.1 受試樣品配製

首選灌胃或膠囊給藥。受試樣品採用水溶液、混懸液或油溶液。灌胃量可根據各組不同劑量按5 mL/kg體重給予。

9.2.4.2 6.2.4.2 染毒

每日一次經口給藥,每週7d,連續28 d,末次給藥後繼續觀察14 d。

9.2.5 6.2.5 觀察指標

9.2.5.1 6.2.5.1 臨牀指標

給藥期間和觀察期間每天至少觀察一次,記錄有無行爲異常,運動性共濟失調癱瘓症狀。具體觀察和記錄見6.1.5.1。

9.2.5.2 6.2.5.2 生化檢驗

觀察期間進行生化檢驗,分別於末次給藥後24 h和48 h各從每個受試樣品組和介質對照組隨機選擇3只母雞進行NTE和AChE測定。

9.2.5.3 6.2.5.3 病理組織學檢查

觀察期滿處死剩餘母雞,每組6只解剖取腦、脊髓及遠端周圍神經組織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見急性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見6.1.5.3)。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將受試樣品組與陽性對照組、介質對照組做比較,進行統計分析,以確認是否有遲發性神經毒作用

10.2 7.2 結果評價

7.2.1 評價內容包括臨牀神經毒性症狀生化檢驗和病理檢查結果及可觀察到的其他毒性效應。對發生率、嚴重程度及相關性作出評價。

7.2.2 陽性對照組應出現共濟失調障礙,病理組織學證實有脫髓鞘改變,介質對照組無上述改變。

7.2.3 出現陽性時,需求得無作用劑量,進一步評價受試樣品與神經毒性反應關係、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7.2.4 評價要列出以下簡表,包括:

a)一般症狀變化,出現神經毒性症狀的類型、嚴重程度,計算出百分率、死亡率、體重變化、攝食量;

b) 食物利用率:(每週平均增加體重/每週平均進食量)×100%;

——生化檢驗結果;

——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及照片。

11 8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體重的數據;

b) 各劑量毒性效應,數據包括死亡情況;臨牀症狀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無論是否可逆);

c) 生化檢驗方法和結果:詳細描述;

d) 屍檢結果;

e) 所有病理組織學檢查的詳細結果;

f) 結論。

12 9 結果解釋

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能夠提供受試樣品急性或亞急性染毒的遲發性神經毒性作用資料。雖然其試驗結果僅能有限地外推到人,但它可爲確定人羣接觸的無作用水平和允許接觸水平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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