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40.2—201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經口毒性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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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40.2—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2bù fēn :jí xìng jīng kǒu dú xìng shì yàn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2—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Acute or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2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6部分:急性皮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一一第9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0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第11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嗜多染紅細胞微核試驗;

——第12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4部分:齧齒類動物顯性致死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0部分: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法;

——第31部分:大腸桿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變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4部分:枯草桿菌基因重組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36部分:體內哺乳動物外周血細胞微核試驗;

——第37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姊妹染色單體交換;

——第38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姊妹染色體交換;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試驗;

——第40部分:繁殖/生長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1部分:亞急性毒性合併繁殖/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第43部分:神經毒性篩選組合試驗;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安徽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邢衛平、王維、柳燕、李朝林、侯粉霞、孫金秀、劉海龍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3 1 範圍

GBZ/T 240的本部分規定了動物急性經口毒性試驗的試驗目的、試驗概述、試驗方法、結果評價、評價報告和結果解釋。

本部分適用於評價化學品的急性經口毒性作用

4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40.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5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 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6 4 試驗目的

檢測化學品對實驗動物的急性經口毒性作用和強度,爲亞急性、慢性等毒性試驗提供劑量選擇的依據。試驗結果可作爲化學品急性毒性分級標籤標識的依據。

7 5 試驗概述

以經口灌胃法給予各試驗組動物不同劑量的受試樣品,每組用一個劑量染毒劑量的選擇可通過預試驗確定。染毒後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和死亡情況。試驗期間對死亡動物以及觀察期結束後處死的存活動物進行大體解剖

8 6 試驗方

8.1 6.1 受試樣品處理

試樣品應溶解溶劑中或懸浮於適宜的賦形劑中(不溶性或難溶固體或顆粒狀物質需研磨、過150μm孔徑篩,宜首選水或食用植物油(如玉米油)作溶劑,也可考慮使用賦形劑(如羧甲基纖維素明膠澱粉等)配成混懸液,但不能採用具有明顯毒性有機溶劑。如採用其他的溶劑應另設溶劑對照組觀察。

8.2 6.2 實驗動物

首選健康成年小鼠(18 g~22 g)和大鼠(180 g~220 g),雌雄各半,也可選用其他敏感動物。同性別實驗動物個體間體重相差不得超過平均體重的20%。試驗前動物應在試驗環境中至少適應3 d。

8.3 6.3 劑量設計

根據所選方法的要求進行劑量設計。原則上應設4個~5個劑量組,每組動物一般爲10只,雌雄各半。各劑量組間距大小以兼顧產生毒性大小和死亡爲宜,通常以較大組距和較少量動物進行預試驗。如果受試樣毒性很低,也可採用最大效應限量法(見GBZ/T 240.1的附錄B)。

8.4 6.4 試驗步驟

6.4.1 試驗前實驗動物應禁食(一般16 h左右),不限制飲水。若採用代謝率高的其他動物,禁食時間可以適當縮短。

6.4.2 正式試驗時,稱量動物體重隨機分組,然後對各組動物用經口灌胃法一次染毒。各劑量組的灌胃體積應相同,小鼠常用灌胃體積爲20 mL/kg體重,大鼠常用灌胃體積爲10 mL/kg體重。若一次給予容量太大,也可在24 h內分2次~3次染毒(每次間隔4 h~6 h),但合併作爲一次劑量計算。染毒後繼續禁食3 h~4 h。若採用分批多次染毒,根據染毒間隔長短,必要時可給動物一定量的食物和水。

6.4.3 觀察期限及指標

觀察並記錄染毒過程和觀察期內的動物中毒和死亡情況。觀察期限一般爲14 d,觀察指標、LD50的計算分別見GBZ/T 240.1的附錄A、附錄B。

對死亡動物以及觀察期結束後處死的存活動物進行大體解剖,如有必要,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8.5 6.5 LD50測定

可採用多種方法測定LD50,包括霍恩氏法、寇氏法、概率單位-對數圖解法和最大限量試驗等(見GBZ/T 240.1的附錄B)。

9 7 試驗結果評價

按GBZ/T 240.1的附錄B計算LD50,可按GBZ/T 240.1的附錄C進行評價。

10 8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如下內容:

a) 受試樣品名稱、配製方法、所用濃度;

b) 實驗動物的種屬、品系和來源(註明合格證號和動物級別);

c) 實驗動物飼養環境,包括飼料來源、室溫、相對溼度、動物實驗室合格證號;

d) 所用劑量染毒體積和動物分組,每組所用動物性別、數量及體重範圍;

e) 染毒後動物中毒表現和死亡情況及出現時間,大體解剖及病理所見;

f) 列表報告結果;

g) 計算LD50方法及其LD50和95%可信限;

h) 結論。

11 9 結果解釋

通過急性經口毒性試驗和LD50的測定可評價受試樣品的急性經口毒性及進行急性經口毒性分級, 但其結果外推到人類的有效性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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