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40.17—201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毒理學 毒性試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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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40.17—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17bù fēn :yà jí xìng xī rù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7:Sub-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17—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7:Sub-acute inhalation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6部分:急性皮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9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0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第11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嗜多染紅細胞微核試驗;

——第12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4部分:齧齒類動物顯性致死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0部分: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法;

——第31部分:大腸桿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變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4部分:枯草桿菌基因重組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36部分:體內哺乳動物外周血細胞微核試驗;

——第37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姊妹染色單體交換試驗;

——第38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姊妹染色體交換試驗;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試驗;

——第40部分:繁殖/生長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1部分:亞急性毒性合併繁殖/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第43部分:神經毒性篩選組合試驗;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17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河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穎、袁樹華、李朝林、孫金秀、高耘、李霜。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4 1 範圍

GBZ/T 240的本部分規定齧齒類動物亞急性吸入(14 d/28 d)毒性試驗的試驗目的、試驗概述、試驗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評價報告和結果解釋。

本部分適用於檢測化學品亞急性吸入(14 d/28 d)毒性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40.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蓄積毒性 accumulative toxicity

試樣品在體內蓄積引起的有害效應蓄積有兩種形式:

a) 物質蓄積,即長期反覆接觸受試樣品時,由於吸收速度超過消除速度導致的該物質在體內逐漸增多;

b) 功能蓄積,即受試樣品雖然在體內的代謝和排出速度較快,但其造成的損傷恢復慢,在前一次的損傷未恢復前又發生新的損傷,如此殘留損傷的累積稱爲功能蓄積

7 4 試驗目的

爲確定一定時期內反覆多次吸入染毒試樣品而引起的健康危害,以明確化學品對動物的蓄積作用及其靶器官,並確定其最大無作用劑量和最低有作用劑量,爲亞慢性、慢性毒性或致癌試驗的劑量設計提供依據。

8 5 試驗概述

實驗動物分成幾個吸入濃度梯度的組別,每組一個濃度,連續吸入染毒14 d或28 d。染毒期間每日密切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期間死亡、瀕死或試驗結束被處死的動物要進行解剖

由於14 d與28 d重復吸人試驗,除在染毒時間長短上和臨牀及病理結果程度上有所不同外,餘者基本相同,二者同屬短期試驗,因此本部分適用於以上兩個試驗。

9 6 試驗方

9.1 6.1 受試樣品處理

儘量使用物理方法,使受試樣品能在空氣中保持一定濃度,並能持續較長的時間。必要時使用無毒、不與受試樣反應並不影響受試樣吸收的介質。

9.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2.1 6.2.1 實驗動物

可使用多種實驗動物,首選大鼠,一般選用6周~8周齡的大鼠。實驗動物應是常規實驗動物品系的健康年輕動物。染毒開始時,動物體重的差異不得超過平均體重的20%。

9.2.2 6.2.2 飼養環境

動物可單籠飼養或按性別羣養,大鼠羣養時每籠不超過5只,以不干擾動物個體活動及觀察反應爲度。動物實驗室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

9.3 6.3 劑量設計

動物應隨機分配到試驗組與對照組中。試驗至少設三個劑量組和一個對照組,還可增設一個附加組。每組至少應有10只(雌雄各半)皮膚健康的動物。若計劃在試驗過程中處死動物,應增加動物數。高染毒劑量的設計應爲引起動物明顯毒效應但不造成動物死亡,中劑量應引起較輕的可觀察到的毒性效應,低劑量應不出現任何毒效應劑量組的劑量間距以2倍~4倍爲宜。對照組除不接觸受試樣品外,其他處理應與染毒組完全相同。必要時可設介質對照組,以研究介質的影響。對照組中介質的濃度可採用高濃度組的介質用量。如染毒後出現嚴重的呼吸道刺症狀,則應降低受試樣品的濃度,即使高劑量組由於濃度的降低導致了其他毒性反應的明顯下降或消失,也應如此。如試驗初就出現嚴重呼吸道刺症狀,應停止試驗並以較低濃度進行新的試驗。

如受試樣品具有爆炸性,所用濃度應低於其爆炸濃度。

9.4 6.4 染毒裝置

急性吸入毒性試驗應採用動式染毒設備。染毒時,染毒櫃內應每小時換氣12次~15次,含氧量應爲19%,染毒氣體在櫃內應分佈均勻。應使櫃內保持輕度負壓狀態,以防止受試樣品從櫃內逸出。染毒櫃內動物應避免過於擁擠,儘量使其暴露於受試樣品,動物的總體積不應超過染毒櫃總容積的5%。爲避免經口和經皮接觸,也可採用僅口一鼻或僅頭部暴露的方式。

應在試驗前確定和建立櫃內空氣中試樣品濃度的監測控制方法和空氣流量調節,以保證整個設備的條件基本一致。

染毒過程中應進行染毒中氣流流速、溫度、溼度、受試樣品濃度、顆粒物粒度、分散度的測定,並保持試驗中上述各因素水平恆定。

染毒時裝置內溫度最好保持在22℃±2℃,相對溼度爲40%~70%。但有時由於受試樣品狀態(如氣溶膠)的要求,此條件可適當變化,並註明。

9.5 6.5 染毒方法的選擇

6.5.1 氣體試樣品,經流量計與空氣混合成設計濃度後,直接輸入染毒櫃。

6.5.2 易揮發液體受試樣品,通過空氣鼓泡或適當加熱促使揮發後輸入染毒櫃。

6.5.3 對一些液體、固體粉末,採用適當方式霧化成氣溶膠後輸入染毒櫃。

9.6 6.6 試驗步驟

取已在試驗室適應環境至少3d的實驗動物稱重,然後放入染毒櫃中染毒,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應每日吸入染毒6h。櫃內受試樣品濃度恆定後開始染毒吸入染毒每週7d,連續染毒14或28 d。考慮到實際工作情況,也可每週染毒5d。在染毒期間應停止供食供水。

9.7 6.7 臨牀觀察

觀察期限一般爲14 d/28 d,每天觀察一次,觀察並記錄皮膚、被毛、眼、黏膜的改變和呼吸系統循環系統神經系統、肢體活動行爲方式等變化發生的時間、程度和持續時間,特別注意觀察並記錄呼吸系統的變化。如發現動物死亡或瀕危應及時解剖或冷藏後解剖檢查,以減少動物同類互殘及死後組織自溶。每日測量一次飼料消耗量,每週測體重一次。

9.8 6.8 臨牀檢查

9.8.1 6.8.1 血液學檢查

試驗結束時測定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數白細胞總數和分類紅細胞壓積等,必要時測定凝血功能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凝血激酶時間或血小板等指標。

血液標本應在專用實驗室採取,並在適當條件下儲存。

9.8.2 6.8.2 臨牀血液生化檢查

在試驗結束時進行。檢查指標主要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尿素氮(BUN)、肌酐(Cr)、白蛋白(Alb)、總蛋白(TP)。如有必要還應做電解質平衡、鈣(Ca)、磷(P)、氯(Cl)、鈉(Na)、鉀(K)、空腹血糖(Glu)(禁食時間要適當)、鹼性磷酸酶(ALP)與總膽紅素。在某些情況下,還須檢測與肝或其他器官有關的酶和膽酸,以及酯類化合物激素高鐵血紅蛋白膽鹼酯酶(ChE)活性等分析。如出現肉眼可見的臟器改變,可增加與之相應的血液生化指標。還可增加其他臟器以進一步對觀察到的毒性反應進行研究。

9.8.3 6.8.3 尿液檢查

一般應進行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爲預期或觀察得到的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9.8.4 6.8.4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皆應進行大體解剖,內容應包括體表、體腔的各開口處,顱、胸、腹腔及其內容物。肝、肺、腎、腎上腺睾丸卵巢)、附睾、脾、腦、心臟應在分離後儘快稱重,以防水分丟失,並應立即保存在固定液中,備病理組織學檢查

心、肝、脾、肺、腎、腦、睾丸的絕對重量和臟器係數(臟器係數=臟器重量/體重×100%)爲必測指標,必要時加測其他臟器絕對重量和臟器係數。應詳細檢查呼吸道的損害情況。

9.8.5 6.8.5 病理組織學檢查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皆應進行重要臟器的組織病理學檢查,特別是對呼吸系統檢查

a) 所有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的肝、肺、腎及染毒區及非染毒皮膚等重要的和可能受到損傷器官組織

b) 如高劑量組動物的器官組織組織病理學病變時,則應擴展至其他劑量組的相應器官組織;各劑量組大體解剖有異常的器官組織

c) 附加組動物的被其他試驗組證明有病變的器官組織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試驗結果以表格形式總結,內容包括:各組動物數、出現損傷的動物數、損傷的類型和每種損傷動物的百分比。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統計。

10.2 7.2 結果評價

綜合臨牀觀察、臨牀檢查、大體解剖組織病理學檢查的結果,對受試樣吸入14 d/28 d染毒無毒作用及其毒作用特點,包括受試樣品的靶器官蓄積毒性等做出初步評價;對是否需要進行更長時間的毒理學試驗及其劑量和觀察指標提出建議。如發現試驗組與對照組有顯著性差異或能得出劑量效應劑量反應曲線時,應對NOAEL和LOAEL作出初步評價。

11 8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受試樣品及介質的有關理化特性、受試樣品的給予方法及濃度、染毒櫃中實際測得的受試樣品濃度、用標準方法測得的受試樣品顆粒物粒度和分散度(均要求均數標準差變異係數);

b) 試驗環境、所用設備及其他條件如試驗時染毒櫃中溫溼度、氣流流速等的介紹;

c) 各組動物染毒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染毒方式、毒物濃度及測定方法的介紹,染毒過程的描述;

d) 觀察次數及持續時間,分性別和觀察組描述觀察中發現症狀出現、消失的時間,對症狀特點的文字描述,動物體重及變化,動物死亡及剖檢的時間,大體解剖及病理檢查所見病變特點的詳細文字描述,血液生化結果並附參考正常值,食物消耗量;

e) 統計學分析方法及各種效應的頻數、發生率或均值及標準差的計算結果;

f) 有可能時繪出劑量效應劑量反應曲線。

12 9 結果解釋

本項試驗結果可提供亞急性吸入(14 d/28 d)染毒毒作用資料。其結果外推至人的有效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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