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15—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15bù fēn :yà jí xìng jīng kǒu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5:Sub-acute or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15—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5:Sub-acute or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15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河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姜紅、徐穎、李朝林、孫金秀、高耘、劉海龍。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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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9 6 試驗方法
9.1 6.1 受試樣品處理
受試樣品應當新鮮配製,根據試驗的目的和受試樣品的理化特性,經口染毒可採用灌胃或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飲水等方式。受試樣品應溶解於溶劑中或懸浮於適宜的賦形劑中,建議首選水,其次是植物油(如玉米油)作溶劑,或考慮使用賦形劑(如羧甲基纖維素、明膠、澱粉等)。應先了解溶劑或賦形劑的毒理特性,並確定受試樣品在配置液中的穩定性。
9.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2.1 6.2.1 實驗動物
一般首選健康成年大鼠,其他齧齒類動物也可使用。雌性動物應是未交配過的。大鼠以6周~8周齡爲宜,最大鼠齡不超過9周。在試驗開始時,同性別動物體重之間相差不得超過平均體重的20%。
9.2.2 6.2.2 環境設施
試驗前動物應在符合國家相應規定的試驗環境中適應3 d~5 d,再隨機分配到各試驗組和對照組中。動物最好單籠飼養,大鼠羣養時每籠不超過5只。
9.3 6.3 劑量設計
動物應隨機分配到試驗組與對照組中。試驗時至少設三個劑量組和一個對照組,還可增設一個附加組,每組實驗動物至少應有10只(雌雄各半)。若計劃在試驗過程中處死動物,應增加動物數。高染毒劑量的設計應爲引起動物明顯毒效應但不造成動物死亡,中劑量應引起較輕的可觀察到的毒性效應,低劑量應不出現任何毒效應。劑量組的劑量間距以2倍~4倍爲宜。對照組除不接觸受試樣品外,其他處理應與染毒組完全相同。
如果試驗中接觸水平超過每天1000 mg/kg體重尚不能引起可觀察到的毒性反應,並且根據文獻資料能證明類似結構的化學物質亦不產生明顯毒性,就不需要用三個劑量組來進行試驗。經飲水或喂飼染毒,應以動物體重調整受試樣品在水或飼料中的濃度。
9.4 6.4 試驗步驟
每週染毒7d,連續14 d/28 d。
以灌胃方式染毒,通過調整受試樣品溶液濃度使各劑量組經口染毒的容量一致。每週稱體重一次,以作爲調整受試樣品給藥量的依據。
以喂飼或飲水方式染毒,受試樣品的混入應不影響正常的營養。應根據染毒劑量和動物體重配制飼料或飲水中受試樣品的濃度( mg/kg),每週測體重一次,每日測量一次飼料或飲水消耗量。
9.5 6.5 臨牀觀察
觀察期限一般爲14 d/28 d,每天一次,觀察並記錄皮膚、被毛、眼、黏膜的改變和呼吸系統、循環系統、神經系統、肢體活動、行爲方式等變化發生的時間、程度和持續時間。如發現動物死亡或瀕危應及時解剖或冷藏後解剖檢查,以減少動物同類互殘及死後組織自溶。
9.6 6.6 臨牀檢查
9.6.1 6.6.1 血液學檢查
試驗結束時測定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數、白細胞總數和分類計數、紅細胞壓積等,必要時測定凝血功能如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凝血激酶時間或血小板等指標。
9.6.2 6.6.2 血液生化檢查
在試驗結束時進行。檢查指標主要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尿素氮(BUN)、肌酐(Cr)、白蛋白(Alb)、總蛋白(TP)。如有必要還應做電解質平衡、鈣(Ca)、磷(P)、氯(Cl)、鈉(Na)、鉀(K)、空腹血糖(Glu)(禁食時間要適當)、鹼性磷酸酶(ALP)與總膽紅素(BIL)。在某些情況下,還須檢測與肝或其他器官有關的酶和膽酸,以及脂類化合物、激素、高鐵血紅蛋白、膽鹼酯酶(ChE)活性等分析。如出現肉眼可見的臟器改變,可增加與之相應的血液生化指標。還可增加其他臟器以進一步對觀察到的毒性反應進行研究。
9.6.3 6.6.3 尿液檢查
一般應進行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和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爲預期或觀察得到的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9.6.4 6.6.4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皆應進行大體檢查,內容應包括:體表,各開口處,顱、胸、腹腔及其內容物。解剖分離後的肝、肺、腎、腎上腺、睾丸(卵巢)、附睾、脾、腦、心臟等應儘快稱重,以防水分丟失,並立即保存在固定液中,備病理組織學檢查。
心、肝、脾、肺、腎、腦、睾丸(卵巢)等的絕對質量和臟器係數(臟器係數一臟器質量/體重×100%)爲必測指標,必要時加測其他臟器絕對質量和臟器係數。
9.6.5 6.6.5 病理組織學檢查
a) 所有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大體解剖檢查有異常的臟器或組織;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試驗結果以表格形式總結,內容包括各組動物數、出現損傷的動物數、損傷的類型和每種損傷動物的百分比。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統計。
10.2 7.2 結果評價
綜合臨牀觀察和臨牀檢查的結果,對受試樣品經口14 d/28 d染毒有無毒作用及其毒作用特點,包括受試樣品的靶器官、蓄積毒性等做出初步評價;對是否需要進行更長時間的毒理學試驗及其劑量和觀察指標提出建議。如發現試驗組與對照組差異有顯著性或能得出劑量一效應或劑量一反應曲線時,應對NOAEL和LOAEL初步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