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28—2016《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06月28日發佈,自2016年11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GBZ 128—2002。
4 前言
本標準第4章和第5章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28—2002《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與GBZ 128—200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英文名稱;
——修改了範圍的表述;
——刪除、修改和增加了一些相關的名詞術語;
——刪除了監測原則;
——將2002年版標準的第5章和第6章合併,修改爲“個人劑量計選擇與使用”;
——修改了檢測報告格式。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愛英、郭文、曹磊、劉運宏、牛昊巍。
5 標準正文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5.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
5.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9 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T 144—2002用於光子外照射放射防護的劑量轉換系數
5.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外照射個人監測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external exposure
利用T作人員佩帶劑量計對個人劑量當量進行的測量,以及對測量結果的解釋。
3.2
最低探測水平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MDL
用於評價測量儀器探測能力的統計量值,在給定的置信度下,一種測量方法能夠探測出的區別於本底值的最小量值。
3.3
異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當輻射源失去控制時,工作人員或公衆中的成員所接受的可能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異常照射可以分爲事故照射和應急照射。
3.4
調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有效劑量、攝入量或放射性污染等量的數值。達到或超過這一數值時應進行調查。
3.5
名義劑量 notional dose
在個人劑量監測中,當工作人員佩帶的劑量計丟失、損壞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讀數或所得讀數不能正確反映工作人員所接受的劑量時,用其他方法賦予該劑量計應有的劑量估算值。
3.6
質量控制劑量計 quality control dosimeter
經標定的,已知劑量的專用劑量計,用於定期檢驗測量系統運行狀況。
3.7
常規監測 routine monitoring
爲確定T作條件是否適合繼續進行操作,在預定場所按預先規定的時間間隔所進行的監測。
3.8
任務相關監測 task-related monitoring
爲特定操作提供有關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即時決策而進行的個人監測。例如,在進入核電廠、大型輻照場等的控制區時除佩帶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佩帶報警式個人劑量計所進行的監測。
3.9
特殊監測 special monitoring
爲了說明某一特定問題,而在一個有限期內進行的個人監測。例如,在進行輻射源事故處理時,對事故應急處理人員所進行的個人監測。傷口監測和醫學應急監測屬於特殊監測。
3.10
個人劑量當量 personal dose equivalent
人體某一指定點下面適當深度d處的軟組織內的劑量當量Hp(d)。該量既適用於強貫穿輻射,也適用於弱貫穿輻射。對強貫穿輻射,推薦深度d=10 mm;對弱貫穿輻射,推薦深度d=0.07 mm。
5.4 4 監測要求
5.4.1 4.1 監測的量和單位
4.1.1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的量有:
a) Hp(10),適用於體表下10 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的監測,在特定條件下用於有效劑量評價,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b) Hp(3),適用於體表下3 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的監測,用於晶狀體劑量評價,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c) Hp(0.07),適用於體表下0.07 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的監測,用於皮膚劑量評價,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4.1.2 事故劑量應用深部(10 mm)吸收劑量Dp(10)表示,單位:J/kg,專用名稱爲“戈瑞”,符號爲“Gy”。
5.4.2 4.2 監測類型
5.4.3 4.3 監測週期
4.3.1 常規監測的週期應綜合考慮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所受劑量的大小、劑量變化程度及劑量計的性能等諸多因素。常規監測週期一般爲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3.2 任務相關監測和特殊監測應根據輻射監測實踐的需要進行。
5.4.4 4.4 監測程序
e) 劑量結果計算和評價;
5.5 5 個人劑量計選擇與使用
5.5.1 5.1 基本性能要求
5.1.1 測量系統的響應應基本不受如溫度、溼度、灰塵、風、光、磁場、電源電壓波動和頻率漲落等因素的影響。
5.1.2 測量系統應具有適當的量程,要有足夠高的靈敏度,或足夠的最低探測水平;對於監測週期爲3個月的常規監測,其最低探測水平應不高於0.1 mSv,量程上限應達1 Sv;對於特殊及事故監測,量程上限應達10 Gy。
5.1.3 因能量和角響應引入的不確定度應不大於30%(95%置信度)。
5.1.4 在一個監測週期內累積劑量的損失應不大於10%(95%置信度)。
5.1.5 應具有容易識別的標識和編碼。
5.1.6 劑量計應具有足夠好的機械強度,且其大小、形狀、結構和重量合適,便於佩帶且不影響工作。
5.5.2 5.2 劑量計選擇
5.2.1 在僅有光子輻射,而且光子能量≥15 keV時,宜使用常規光子個人劑量計監測Hp(10)。
5.2.2 對於強貫穿輻射和弱貫穿輻射的混合輻射場,弱貫穿輻射的劑量貢獻≤10%時,一般可只監測 Hp(10);弱貫穿輻射的劑量貢獻>10%時,宜使用能識別兩者的鑑別式個人劑量計,或用軀體劑量計和肢端劑量計分別測量Hp(10)、Hp(0.07)。
5.2.3 對於中子和γ射線混合輻射場,當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不超過10%,可只用光子劑量計測定光子劑量,然後根據光子劑量監測結果和兩者粗略比值計算總劑量。
5.2.4 對於中子和γ射線混合輻射場,當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超過10%,原則上應使用能分別測量中子劑量和光子劑量的鑑別式個人劑量計(中子劑量測量可使用:固體核徑跡探測器,TLD反照率劑量計等),分別測定中子和光子的個人劑量當量,然後計算總劑量。
5.2.5 從事可能引起非均勻照射的操作時,工作人員除應佩帶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在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劑量計(如頭箍劑量計、腕部劑量計、指環劑量計或足踝劑量計等),例如在 T作人員近距離進行密封源操作時,需要在手指上另外佩戴指環劑量計。
5.2.6 在預期外照射劑量有可能超過劑量限值的情況下(例如從事有可能發生臨界事故的操作或應急操作時),工作人員除應佩帶常規監測個人劑量計外,還應佩帶報警式個人劑量計或事故劑量計。
5.5.3 5.3 劑量計的佩帶
5.3.1 對於比較均勻的輻射場,當輻射主要來自前方時,劑量計應佩帶在人體軀幹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當輻射主要來自人體背面時,劑量計應佩帶在背部中間。
5.3.2 對於工作中穿戴鉛圍裙的場合(如醫院放射科),通常應根據佩帶在圍裙裏面軀幹上的劑量計估算工作人員的實際有效劑量。當受照劑量可能超過調查水平時(如介入放射學操作),則還需在圍裙外面衣領上另外佩帶一個劑量計,以估算人體未被屏蔽部分的劑量。
5.3.3 對於短期工作和臨時進入放射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和檢修人員等),應佩帶直讀式個人劑量計,並按規定記錄和保存他們的劑量資料。
5.3.4 當開展質量保證活動發放質量控制的個人劑量計時,放射工作人員應按要求將其與常規監測的個人劑量計同時佩帶在同一部位。
5.5.4 5.4 個人監測測量系統校準
5.4.1 應定期對個人監測測量系統進行校準。應使用合適的人體模型進行校準,具體要求見 GBZ 207。
5.6 6 劑量評價
5.6.1 6.1 劑量評價一般原則
6.1.1 對職業照射用年有效劑量評價,應符合GB 18871—2002的B1.1的規定。
6.1.2 對於內、外照射並存的情況下,應按GB 18871—2002的B1.3的規定來確定是否符合有效劑量的劑量限值要求,其中內照射待積有效劑量按GBZ 129的要求進行評價。
6.1.3 當職業照射受照劑量大於調查水平時,除記錄個人監測的劑量結果外,還應作進一步調查。本標準建議的年調查水平爲有效劑量5 mSv/a。
6.1.4 當放射改作人員的年個人劑量當量小於20 mSv時,一般只需用將個人劑量當量視爲有效劑量進行評價;否則,應估算人員的有效劑量;當人員的品狀體、皮膚和四肢的劑量有可能超過相應的年當量劑量限值時,不僅應給出年有效劑量,還應估算其年當量劑量。
5.6.2 6.2 劑量評價方法
6.2.1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一般應依據測得的個人劑量當量Hp(d)進行個人劑量評價。
6.2.2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低於相應限值時,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得到的個人劑量當量 Hp(d)可直接視爲有效劑量。當接近相關限值時,如果需要可按如式(1)估算有效劑量E:
E=CPEHp(d)……(1)
式中:
CPE——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對中子其值可參考GBZ/T 202的附錄E;對光
子,可用式(2)計算:
CPE= CkE/CkP……(2)
式中:
CkE——空氣比釋動能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其值可參考GBZ/T 144—2008附錄D;
CkP——空氣比釋動能到個人劑量當量的轉換系數,其值可參考GBZ/T 144—2008附錄C。
6.2.3 當人員接受的劑量很大時,如果需要,也可用模體模擬測量的方法,估算出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HT,再按式(3)估算有效劑量E外:
E外=∑WT·HT……(3)
式中:
E外——有效劑量E中的外照射分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HT——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T的當量劑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6.2.4 對於工作人員穿戴鉛圍裙(例如介入放射T作人員)的情況,可採用式(4)估算有效劑量E外:
E外=0.5 HW+0.025 HN………(4)
式中:
E外——有效劑量E中的外照射分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HW——鉛圍裙內腰部附近佩戴的個人劑量計測得的Hp(10),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HN——鉛圍裙外頸部附近佩戴的個人劑量計測得的Hp(10),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5.7 7 質量保證
5.7.1 7.1 一般要求
7.1.1 應將質量保證始終貫穿於從監測計劃制定到結果評價的全過程。
7.1.2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的實施應制定完備的個人監測計劃,制定個人監測計劃時,應同時制定質量保證計劃。
7.1.3 質量保證至少應達到以下要求:
a) 選用符合要求、工作正常的劑量計、設備和儀器;
b) 定期檢定/校準和維護使用的設備和儀器;
d) 按GBZ 207的要求進行外照射個人劑量系統性能質量控制;
h) 應積極參與實驗室間的相互比對,一般1~2年一次。
5.7.2 7.2 個人劑量計的質量控制
7.2.1 個人劑量計除應滿足5.1的基本性能要求外,還應符合GB 10264規定的其他相應要求。
7.2.3 應使用質量控制劑量計,以確保監測結果的準確可靠。
7.2.4 爲控制使用的個人劑量探測器的分散性,在每次監測實施前應進行篩選,合格後方可使用。
5.7.3 7.3 實驗室和劑量測量系統的質量控制
5.7.4 7.4 實施監測過程的質量保證
7.4.1 應制定和嚴格遵守劑量計發放、佩帶、運輸、回收和保存等環節的操作規程。
7.4.2 個人劑量計在非工作期間應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輻射的照射。
7.4.3 對從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操作的工作人員進行監測時,劑量計應加密封套,以防止放射性污染。劑量計回收後應作放射性表面污染檢查,若發現污染應及時去污,並在劑量讀數記錄上加註說明其對示值的影響。
7.4.4 在個人監測中,應按下述要求進行數據處理:
a)應使用適宜的統計學方法,以儘量減少數據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和積累的相對偏差;
b) 應注意測量數據有效數字的正確表示,數據有效數字的位數應恰當反映該測量值的準確度;
c)對異常數據的剔除,應在現場用複查的方法,或使用適宜的統計學方法剔除異常數據。在剔除
5.7.5 7.5 不確定度的要求
7.5.1 在實驗室條件下,劑量測量的相對不確定度應優於10%(95%置信度)。
7.5.2 對於現場測量:
a) 當監測的劑量水平接近或超過劑量限值時,對光子輻射其相對不確定度應不超過50%(95%置信度),對電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確定度的要求可允許更寬些;
b) 當監測的劑量水平低於劑量限值時,對任何輻射,可進一步放寬對不確定度的要求,直到相對不確定度不超過100%(95%置信度)。
5.8 8 記錄、檔案和報告
5.8.1 8.1 記錄
8.1.1 一般要求:
a) 記錄應包括:監測計劃、預處理、測量、校準、個人監測結果、質量保證和劑量評價等內容,必要時應包括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
b) 應清楚、扼要、準確地記錄完整監測過程;
c) 採用多種方式備份監測記錄,妥善保存原始記錄數據。便於在劑量估算方法變化時,對劑量數據的複覈;
d) 應准許放射工作人員查詢本人職業照射記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查詢相關職業照射記錄及有關資料。
8.1.2 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應記錄在統一的表格上:
b) 常規監測結果的記錄和評價報告格式見表A.2、表A.3和表A.4;
c) 工作人員因事故或應急受到的過量照射調查結果格式見表A.5。
當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異常時,應對其受照情況進行復查,並將複查結果附在其相應的個人監測記錄中。複查項目至少應包括:
a) 監測日期;
b) 異常情況概述;
c) 輻射場複查結果;
d) 複查結論;
e) 複查人員簽名;
f) 當監測結果超過調查水平時,應按表A.5所示的格式進行調查。
8.1.4 名義劑量的確定:
a) 當劑量計丟失、損壞、因故得不到讀數或所得讀數不能正確反映T作人員所接受的劑量時,應儘量確定其名義劑量,並將名義劑量及其確定方法記入監測記錄;
——用工作人員前年度受到的平均劑量,即名義劑量=前年度劑量×監測週期(d)/365。
8.1.5 監測結果小於最低探測水平的記錄:當工作人員的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小於MDL時,應記錄爲1/2 MDL。
5.8.2 8.2 檔案
8.2.1 個人監測檔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平時正常工作期間的個人劑量記錄外,還應包括其在異常情況(事故或應急)下受到的過量照射記錄,覈查登記見表A.5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異常情況下過量照射覈查登記表。
5.8.3 8.3 報告
8.3.1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在完成一個監測週期的監測任務後,應在1個月內出具檢測/檢驗報告,格式見表A.2和表A.3。
8.3.2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整理、彙總、計算和分析本區域內每年度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數據,以便掌握個人劑量和集體劑量的變化趨勢及其分佈情況。
8.3.3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檢測結果按表A.6~表A.9格式填好後按規定逐級報告審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
8.3.4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負責檢測結果的複覈和解釋,放射工作單位應在接到複覈調查表後2周內反饋處理意見。檢測結果確屬超劑量照射或未能按時反饋處理意見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上報至審管部門。
6 附錄
6.1 附錄A(資料性附錄)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記錄和報表
職業分類 | 代號 | |
1核燃料循環 | 鈾礦開採 鈾礦加工 鈾富集和轉化 核燃料製造 反應堆運行 核燃料後處理 核燃料循環系統的研究開發 退役及廢物管理 | 1A 1B 1C 1D 1E 1F 1G 1H |
2醫學應用 | 診斷放射學 牙科放射學 核醫學 放射治療 其他應用 | 2A 2B 2C 2D 2E 2F |
3 工業應用 | 工業輻照 工業探傷 發光塗料 放射性同位素生產 測井 加速器運行 其他應用 | 3A 3B 3C 3D 3E 3F 3G |
4 天然源 | 民用航空 煤礦開採 其他礦藏開採 石油和天然氣工業 礦物和礦石處理 其他 | 4A 4B 4C 4D 4E 4F |
5 國防活動 | 核艦艇及支持設備 其他防衛活動 | 5A 5B |
6 其他 | 教育 獸醫學 其他 | 6A 6B 6C |
A.2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檢測報告(存檔版)見表A.2。
表A.2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檢測報告(存檔版)
A.3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檢測報告(簽發版)見表A.3。
表A.3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檢測報告(簽發版)
A.6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年度統計表見表A.6~表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