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Health requirements and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s for radiation worker)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10月26日發佈,自2021年05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GBZ 98—2017、GBZ 235—2011。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等5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現發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等5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代替標準編號 |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 GBZ 98—2017、 GBZ 235—2011 | |
GBZ 101—2011 | ||
GBZ 120—2006、 GBZ 133—2009、 GBZ 134—2002、 GBZ 136—2000、 GBZ 178—2017、 WS 457—2014、 WS 533—2017、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 ||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 GBZ 121—2017、 GBZ 131—2017、 GBZ 161—2004、 GBZ/T 257—2014、 部分代替GBZ 126—2011、 部分代替GBZ 168—2005、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 |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 ||
WS 76—2017、 WS 518—2017、 WS 520—2017、 WS 521—2017、 WS 522—2017、 WS 530—2017、 WS 581—2017 |
上述標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標準同時廢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6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與以上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術語與定義中,刪除了“執業醫師”(見 GBZ 98—2017 的 3.3),增加了“職業健康檢查”“過量照射”和“應急照射”(見 3.4、3.5、3.6),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和“適任性評價”(見 3.2、3.3,GBZ 235—2011 的 3.2 和 GBZ 98—2017 的 3.2);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部分內容(見4.2、4.3,GBZ 98—2017的5.1~5.7、6.1、6.2);
——修改了總則,分爲職業健康監護的要求、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確定及檢查方法、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及職業健康諮詢4條(見5.1~5.4,GBZ 235—2011的4.1~4.7、4.9、5.4~5.10),刪除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只保留部分內容(見5.1.6,GBZ 235—2011的5.1~5.3),增加了用人單位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提供放射因素名稱等內容(見5.1.7);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部分內容(見6.1.1、6.2.1、6.3.1,GBZ 235—2011的6.1.4、6.1.5、6.2.3~6.2.5、6.3.2),刪除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中的部分內容(GBZ 235—2011的6.1.1~6.1.3、6.2.1、6.2.2、6.3.1),將適任性評價重新整合(見6.1.2、6.2.3,GBZ 98—2017的第7章和GBZ 235—2011的6.1.6、6.2.7),增加了在崗期間檢查結果處理(見
6.2.2,GBZ 235—2011的6.2.6、6.2.8)及離崗時檢查結論(見6.3.3);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見第7章,GBZ 235—2011的第7章)。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天津市化工職工職業病防治院、核工業四一七醫院、湖南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邢志偉、於程程、姜恩海、孫全富、趙風玲、蘇垠平、傅旭瑛、趙欣然、江波、王守正、曾碧霞。
本標準代替了GBZ 98—2017和GBZ 235—2011。
GBZ 98—2017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87—1996;
——GBZ 98—2002。
6 標準正文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職業健康監護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和治療方案
GBZ 95 職業性放射性白內障的診斷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99 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損傷診斷
GBZ 101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 104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
GBZ 105 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
GBZ 107 職業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
GBZ 11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
GBZ/T 163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遠期效應醫學隨訪規範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 219 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檢測
GBZ/T 261 外照射輻射事故中受照人員器官劑量重建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放射工作人員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職或臨時從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員。
3.2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
爲保證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及在崗期間都能適任其擬承擔或所承擔的工作任務而進行的醫學檢查及評價。其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
3.3
適任性評價 judgment on worker fitness
由有授權資格的醫師根據相應的健康標準對各類不同的健康檢查結果進行分析,並對其是否適合和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做出評價和簽發。
3.4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of radiation workers
爲評價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而進行的醫學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後的職業健康檢查。
3.5
過量照射 over exposure
3.6
應急照射 emergency exposure
在緊急情況下受到的照射,包括緊急情況直接導致的非計劃照射以及爲減輕緊急情況後果而採取行動的人員受到的有計劃的照射。
6.4 4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6.4.1 4.1 基本原則
放射工作人員應具備在正常、異常或緊急情況下,都能準確無誤地履行其職責的健康條件。
6.4.2 4.2 健康要求
4.2.1 神志清晰,精神狀態良好,無認知功能障礙,語言表達和書寫能力未見異常。
4.2.2 內科、外科和皮膚科檢查未見明顯異常,不影響正常工作。
4.2.3 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不應低於 4.9,無紅綠色盲;耳語或秒錶測試無聽力障礙。
4.2.4 造血功能未見明顯異常,參考血細胞分析(靜脈血儀器檢測)結果,白細胞和血小板不低於參考區間下限值(見表 1)。
4.2.6 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參考值範圍內。
6.4.3 4.3 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
4.3.1 嚴重的視、聽障礙。
4.3.2 嚴重和反覆發作的疾病,使之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如:嚴重造血系統疾病、惡性腫瘤、慢性心肺疾患導致心肺功能明顯下降、未能控制的癲癇和暴露部位的嚴重皮膚疾病等。
6.5 5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總則
6.5.1 5.1 職業健康監護要求
5.1.1 以職業健康監護一般原則爲基礎,評價放射工作人員對於其預期工作的適任和持續適任的程度,爲應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醫學處理和放射性疾病診斷提供健康基礎資料。
5.1.2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後的健康檢查。
5.1.3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5.1.4 放射工作人員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週期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爲1 a~2 a,不得超過2 a,必要時,可適當增加檢查次數;在崗期間因需要而暫時到外單位從事放射工作,應按在崗期間接受職業健康檢查。
5.1.5 放射工作人員無論何種原因脫離放射工作時,放射工作單位應及時安排其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評價其離崗時的健康狀況;如果最後一次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在離崗前三個月內,可視爲離崗時檢查,但應按離崗時檢查項目補充未檢查項目;離崗三個月內換單位從事放射工作的,離崗檢查可視爲上崗前檢查,在同一單位更換崗位,仍從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處理,並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2 a以上(含2 a)重新從事放射工作,按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處理。
5.1.6 開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人員及技術,其授權的主檢醫師執業範圍爲“職業病”,熟悉放射醫學和輻射防護專業知識,能分析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與其所從事的放射工作的適任性。
5.1.7 在用人單位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均應納入放射工作人員管理,並依法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提供放射因素名稱。
6.5.2 5.2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確定及檢查方法
5.2.1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與《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表》的內容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確定應遵循考慮放射因素名稱、職業照射種類,幷包含輻射敏感器官等原則;滿足國家法律法規的最低要求和健康檢查的一般要求,其內容參考附錄A,根據需要,主檢醫師可以向用人單位建議增加部分選檢項目和其他檢查項目。
5.2.2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資料、常規醫學檢查部分和特殊醫學檢查部分,基本信息資料和常規醫學檢查方法要求按GBZ 188的相應規定執行,應詳細記錄既往病史、職業接觸史(部門、工種、起始時間、操作方式、工作量、職業照射種類和放射因素名稱),如有受照史和其他職業史也應記錄,其中受照史應包括醫療照射,劑量資料記錄在職業健康檢查表中;特殊醫學檢查項目包括細胞遺傳學檢查和眼科檢查,其中細胞遺傳學檢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和淋巴細胞微核率試驗,技術要求應符合GBZ/T 248和WS/T 187的相應規定,眼科檢查應符合GBZ 95的相應規定。
6.5.3 5.3 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5.3.1 受委託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爲放射工作單位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時應遵循的原則同GBZ 188,一般包括彙總報告和個體報告。
5.3.2 彙總報告是對委託單位本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全面總結,一般包括單位基本信息、檢查結果分析和適任性評價三部分內容。基本信息包括受檢單位名稱、放射因素名稱、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實際受檢人數、職業照射種類、檢查時間及地點等信息;檢查結果分析包括未見異常人員名單、各種異常或疾病人員名單及處理建議、複查人員名單,並附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一覽表。與放射危害因素相關的檢查結果異常包括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和/或淋巴細胞微核率異常,血細胞分析中白細胞和血小板異常等,均需要提供複查結果,依據複查結果給出適任性評價,受檢人員在等待複查期間暫時脫離放射工作,適任性評價見第 6 章。
5.3.3 填寫個體報告《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表》,檢查結果出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的,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由主檢醫師對檢查結論進行審覈後給出適任性意見並簽名,相關內容詳見第6章;發現疑似放射損傷的人員,在個體報告和彙總報告中均應予以載明,並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同時提示放射工作人員到相關的放射性疾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3.4 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爲用人單位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並對報告內容負責。
6.5.4 5.4 職業健康諮詢
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有義務安排專業人員接受放射工作人員對健康檢查結果的質疑或諮詢,專業人員要如實地向放射工作人員解釋檢查結果和提出的問題,解釋時應考慮放射工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主檢醫師應向下列放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健康諮詢和醫學建議:
b) 已經或可能受到明顯超過個人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
c) 可能對自己受照的情況感到憂慮的放射工作人員;
6.6 6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及適任性評價
6.6.1 6.1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6.1.1 檢查項目
6.1.2 適任性評價
依據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由主檢醫師對受檢者提出下列之一的適任性意見:
a) 可從事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從事需採取呼吸防護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從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c) 不宜從事放射工作。
6.6.2 6.2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6.2.1 檢查項目
檢查項目見附錄A,主檢醫師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接觸史中的放射因素名稱和職業照射種類增加必要的檢查項目,例如,疑有內污染可能,可根據放射性核素的理化性質和代謝特點進行相關的器官功能檢查和核素測定,長期吸菸而且在粉塵和∕或放射性氣體、微粒暴露環境作業的放射工作人員可增加胸部X射線攝影檢查次數;對同時接觸其他危害因素或超過相關限值的工作人員安排特殊檢查和評價,也可酌情增加檢查頻度。
6.2.2 檢查結果處理
在崗期間檢查結果中如出現異常,可與上崗前進行對照、比較,以便判斷放射工作人員對其工作的適任性,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及時予以安排,並指導放射工作人員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6.2.3 適任性評價
依據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由主檢醫師對受檢者提出下列之一的適任性意見:
a) 可繼續原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從事需採取呼吸防護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從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c) 暫時脫離放射工作;
d) 不宜繼續原放射工作。
對於暫時脫離放射工作的人員,經複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主檢醫師應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崗位的建議。
6.6.3 6.3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6.3.1 檢查項目
檢查項目見附錄A,需要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6.3.2 檢查結果處理
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中出現職業相關的異常如白細胞數、血小板數低於正常參考區間、甲狀腺功能2項及以上異常或輻射敏感器官異常等情況建議其到相關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
6.3.3 檢查結論
依據在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主檢醫師對受檢者提出下列之一的意見:
a) 可以離崗;
6.6.4 6.4 應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健康檢查
6.4.1 對受到應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及時組織健康檢查並進行必要的醫學處理。
6.4.2 應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職業健康檢查的基本項目見附錄 A。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根據受照和損傷
的具體情況,參照 GBZ 96、GBZ 99、GBZ100、GBZ 101、GBZ 104、GBZ 106、GBZ 112、GBZ 215、GBZ/T216、GB/T 16148、WS/T 583、GB/T 18199、GBZ/T 301,選擇增加必要的檢查項目,如發現異常,可參照 GBZ/T 244、GBZ/T 261、GBZ/T 301、WS/T 187 估算受照劑量,實施適當的醫學處理。
6.6.5 6.5 醫學隨訪觀察
6.5.1 對受到過量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應按GBZ 215的規定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6.5.2 對確診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患者,應分別按照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101、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T 163、GBZ 215、GBZ 219的規定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6.7 7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7.1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職業史(放射和非放射)、既往病史、個人史、應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史(如有);
b) 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評價及處理意見;
c)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治資料(病歷、診斷證明書和鑑定結果等)、醫學隨訪資料;
d) 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如工傷鑑定意見或結論;懷孕聲明等。
7.2 放射工作單位應爲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存;應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和保密權。
7 附錄A(規範性附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見表A.1。
表A.1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
上崗前檢查項目 | 在崗期間檢查項目 | 離崗前檢查項目 | 應急/事故照射檢查項目 |
1、必檢項目 醫學史、職業史調查;內科、皮膚科常規檢查;眼科檢查(色覺、視力、晶體裂隙燈檢查、玻璃體、眼底);血常規和白細胞分類;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檢查;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胸部 X 線檢查;心電圖;腹部 B 超。 2、選檢項目a 耳鼻喉科、視野(核電廠放射工作人員);心理測試(如核電廠操縱員和高級操縱員);甲狀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礦山工作人員,接受內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護裝置的人員)。 | 1、必檢項目 醫學史、職業史調查;內科、外科、皮膚科常規檢查;眼科檢查(色覺、視力、晶體裂隙燈檢查、玻璃體、眼底);血常規和白細胞分類;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檢查;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試驗;胸部 X 線檢查。 2、選檢項目a 心電圖;腹部 B 超、甲狀腺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痰細胞學檢查和/或肺功能檢查(放射性礦山工作人員,接受內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護裝置的人員);使用全身計數器進行體內放射性核素滯留量的檢測(從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員)。 | 1、必檢項目 醫學史、職業史調查;內科、皮膚科常規檢查;眼科檢查(色覺、視力、晶體裂隙燈檢查、玻璃體、眼底);血常規和白細胞分類;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檢查;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胸部 X 線檢查;心電圖;腹部 B 超。 2、選檢項目a 耳鼻喉科、視野(核電廠放射工作人員);心理測試(核電廠操縱員和高級操縱員);甲狀腺功能;肺功能(放射性礦山工作人員,接受內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護裝置的人員);使用全身計數器進行體內放射性核素滯留量的檢測(從事非密封源操作的人員)。 | 1、必檢項目 應急/事故照射史、醫學史、職業史調查;詳細的內科、外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檢查;血常規和白細胞分類(連續取樣);尿常規;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試驗;胸部 X 線攝影(在留取細胞遺傳學檢查所需血樣後);心電圖。 2、選檢項目a 根據受照和損傷的具體情況,參照 GB/T 18199、GBZ215、GBZ 112、GBZ 104、GBZ 96、GBZ 113、GBZ 106有關標準進行必要的檢查和醫學處理。 |
a 根據職業受照的性質、類型和工作人員健康損害狀況選檢。 |
9 解讀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在預防和早期發現職業病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整合修訂了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兩項標準,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和職業健康監護規範兩部分內容。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規定了基本原則、健康要求、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健康要求包括:神志清晰,精神狀態良好,無認知功能障礙,語言表達和書寫能力未見異常;內科、外科和皮膚科檢查未見明顯異常,不影響正常工作;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不應低於4.9,無紅綠色盲;耳語或秒錶測試無聽力障礙;造血功能未見明顯異常,參考血細胞分析(靜脈血儀器檢測)結果,白細胞和血小板不低於參考區間下限值:甲狀腺功能未見明顯異常;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參考值範圍內。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規範部分,保留並豐富了GBZ 235標準的內容,增加了特殊情況下職業健康檢查類別的判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檢查項目的確定及檢查方法等內容,其中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的確定和檢查方法是修訂的重點內容,本次修訂給出了確定檢查項目的原則。關於一般項目檢查方法主要依據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原則,結合放射工作的特點,部分基本信息資料和特殊項目檢查方法按照相關標準執行。關於職業健康檢查和適任性評價:主檢醫師可依據放射因素名稱和職業照射種類增加相應檢查項目,出具報告遵循的原則同GBZ 188。增加了在崗期間檢查結果的處理和離崗時檢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