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3-2010 職業性航空病診斷標準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職業病診斷標準 職業性航空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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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9 3 - 2 0 1 0 zhí yè xìng háng kōng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93-2010《職業性航空病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等12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通〔2010〕6號)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GBZ 93-2002。

4 發佈通知

《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等12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通告

衛通〔2010〕6號

現發佈《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等12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8-2010 職業性急性羰基鎳中毒診斷標準(代替GBZ 28-2002)

GBZ 35-2010 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代替GBZ 35-2002)

GBZ 45-2010 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代替GBZ 45-2002)

GBZ 59-2010 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59-2002)

GBZ 75-2010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5-2002)

GBZ 78-2010 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代替GBZ 78-2002)

GBZ 93-2010 職業性航空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93-2002)

GBZ 226-2010 職業性鉈中毒診斷標準(代替GBZ 64-2002,GBZ 87-2002)

GBZ 227-2010 職業性傳染病診斷標準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28-2010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診斷標準

GBZ/T 229.1-2010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1部分:生產性粉塵

GBZ/T 229.3-2010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3部分:高溫

以上標準於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第5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本標準代替GBZ 93-2002《職業性航空病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93—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93—2002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刪除了航空病的定義和觀察對象,增補了勞動能力鑑定

——強調了儀器檢查在分級診斷中的作用,將氣壓變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連性中耳炎、後天原發性脂瘤面癱等歸入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範圍;將氣壓變化所致的眩暈神經性聾歸入重度變壓性眩暈的範圍;

——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竇炎和變壓性眩暈的處理原則;

——擴大了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附錄C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全軍臨牀航空醫學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先榮、鄭軍、劉紅巾、熊巍、張揚、金佔國、崔麗、付兆君、劉晶、徐蜀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Z 93—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航空病診斷標準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竇炎、變壓性眩暈、高空減壓病肺氣壓傷等5種職業性航空病的診斷與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航空病的診斷及處理。其他氣壓變化環境中所引起的類似疾病的診斷及處理可參照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24 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GBZ 49 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3 3 診斷原則

依據確切的航空飛行等氣壓變化暴露史,具有相應的臨牀表現及輔助檢查結果,結合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6.4 4 診斷及分級

6.4.1 4.1 航空性中耳炎

在飛行下降等氣壓變化過程中,出現耳壓痛等症狀,依據鼓膜及純音測聽、聲導抗檢查結果,必要時低壓艙檢查(見附錄B)前後的對比發現,做出分級診斷。

4.1.1 輕度:鼓膜Ⅱ度充血,純音測試可出現傳導性聾,聲導抗檢查A型或C型曲線。

4.1.2 中度:鼓膜Ⅲ度充血,純音測試傳導性聾,聲導抗檢查C型或B型曲線。

4.1.3 重度: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 鼓膜破裂;

b) 混合性聾

c) 窗膜破裂;

d) 粘連性中耳炎

e) 後天原發性脂瘤中耳炎

f) 面癱

6.4.2 4.2 航空性鼻竇炎

在飛行下降等氣壓變化過程中出現鼻竇疼痛症狀,依據低壓艙檢查(見附錄B)前後鼻竇影像學對比發現,做出分級診斷。

4.2.1 輕度:鼻竇疼痛輕,影像學對比發現,鼻竇出現模糊影。

4.2.2 重度:鼻竇疼痛重,且伴有流淚和視物模糊,影像學對比發現,鼻竇出現血腫

6.4.3 4.3 變壓性眩暈

在飛行上升等氣壓變化過程中出現眩暈症狀,依據低壓艙檢查(見附錄B)前後前庭功能眼震電圖和純音測試的對比檢查,做出分級診斷。

4.3.1 輕度:眩暈伴水平型或水平旋轉型眼震,前庭功能聽力正常。

4.3.2 重度:除眼震外,伴有前庭功能異常或神經性聾。

6.4.4 4.4 高空減壓病

在高空暴露後出現特徵性症狀和體徵(見附錄A),依據臨牀和實驗室檢查,必要時低壓艙檢查(見附錄C),做出分級診斷。

4.4.1 輕度:皮膚瘙癢、刺痛、蟻走感、斑疹丘疹肌肉關節輕度疼痛等,下降高度、返回地面後症狀明顯減輕或消失。

4.4.2 中度:肌肉關節疼痛明顯,甚至出現屈肢症,返回地面後症狀未完全消失。

4.4.3 重度: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 神經系統 站立或步行困難、偏癱截癱大小便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前庭功能紊亂、昏迷等;

b) 循環系統 虛脫休克猝死等;

c) 呼吸系統 胸骨後吸氣痛呼吸困難等;

d) 減壓無菌性骨壞死

6.4.5 4.5 肺氣壓傷

在飛行等情況下發生意外迅速減壓後,出現呼吸道症狀,依據臨牀檢查影像學資料做出分級診斷。

4.5.1 輕度:胸部不適、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狀,經數小時或數天可自愈

4.5.2 重度: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 咯血

b) 呼吸困難

c) 意識喪失

d) 肺出血、肺間質氣腫氣胸

6.5 5 處理原則

6.5.1 5.1 航空性中耳炎

6.5.1.1 5.1.1 治療原則基本治療原則是積極採取措施,以恢復鼓室內外氣壓的平衡
6.5.1.1.1 5.1.1.1 輕度

a) 積極治療原發於鼻(咽)科的Ⅱ類疾病;

b) 用減充血劑滴鼻,行咽鼓管吹張;

c) 用苯酚甘油滴耳止痛;

d) 抗感染和口服稀化粘素藥物

6.5.1.1.2 5.1.1.2 中度

a) 繼續以上治療;

b) 耳部理療;

c) 有鼓室積液不易排出者,行鼓膜穿刺術鼓膜切開術

6.5.1.1.3 5.1.1.3 重度

a) 鼓膜破裂者,預防中耳感染(禁用點耳劑);

b) 神經耳聾面癱對症治療

c) 窗膜破裂者頭抬高30°~40°臥牀觀察,必要時行手術探查修補術;

d) 粘連性或膽脂瘤中耳炎者行手術治療。

6.5.1.2 5.1.2 其他處理

a) 在飛行下降等氣壓變化過程中行吞嚥、運動下頜、捏鼻吞嚥及運動軟齶咽鼓管主動通氣動作。無效時佩戴面罩的飛行員可藉助面罩加壓,其他人員可採用捏鼻鼓氣(Valsalva法)被動開放咽鼓管,但時間應控制在Is內;

b) 當出現急性氣壓損傷時,應臨時停飛,經治療咽鼓管機能恢復正常再參加飛行;

c) 患繼發性航空性中耳炎行鼻(咽)科Ⅱ類疾病手術治療者,術後應經低壓艙檢查(見附錄B),耳氣壓機能和鼻竇氣壓機能均恢復正常方可恢復飛行;

d) 患航空性中耳炎反覆治療無效,在患者自願的情況下可行鼓膜造口術,否則應終止飛行;對造成內耳損害和其他併發症者,應根據損害程度和療效、飛行機種、飛行職務決定飛行結論;

e) 其他相似氣壓變化環境職業暴露人員,參照飛行人員的處理原則執行,但採用捏鼻鼓氣的時間可不必嚴格控制

6.5.2 5.2 航空性鼻竇炎

6.5.2.1 5.2.1 治療原則
6.5.2.1.1 5.2.1.1 輕度

a) 積極治療原發於鼻(咽)科的Ⅱ類疾病;

b) 鼻竇通氣引流,減充血劑滴鼻;

c) 局部理療;

d) 抗感染和口服稀化粘素藥物

6.5.2.1.2 5.2.1.2 重度

a) 繼續以上治療;

b) 可行竇口開放、血腫清除等手術治療。

6.5.2.2 5.2.2 其他處理

a) 在飛行下降等氣壓變化過程中行吞嚥、運動下頜、捏鼻吞嚥及運動軟齶咽鼓管主動通氣動作。無效時佩戴面罩的飛行員可藉助面罩加壓,其他人員可採用捏鼻鼓氣(Valsalva法)使竇口開放,但時間應控制在Is內;

b) 當出現急性氣壓損傷時,應臨時停飛,經治療鼻腔鼻竇機能恢復正常再參加飛行;

c) 患航空性鼻竇炎經手術治療者,術後應經低壓艙檢查(見附錄B),耳氣壓機能和鼻竇氣壓機能均恢復正常方可恢復飛行;

d) 患航空性鼻竇炎反覆治療無效者,應終止飛行;

e) 其他相似氣壓變化環境職業暴露人員,參照飛行人員的處理原則執行,但採用捏鼻鼓氣的時間可不必嚴格控制

6.5.3 5.3 變壓性眩暈

6.5.3.1 5.3.1 治療原則
6.5.3.1.1 5.3.1.1 輕度

a) 積極治療原發於鼻(咽)科的Ⅱ類疾病;

b) 用減充血劑滴鼻,行咽鼓管吹張;

c) 耳部和鼻部理療;

d) 抗感染和口服稀化粘素藥物

6.5.3.1.2 5.3.1.2 重度

a) 繼續以上治療;

b) 眩暈者抗眩暈治療;

c) 耳鳴耳聾者按神經耳鳴耳聾給予相應治療;

d) 其他器質性病變所致者,針對病因治療。

6.5.3.2 5.3.2 其他處理

a) 在飛行上升等氣壓變化過程中,行吞嚥等主動開放咽鼓管動作,以平衡雙側的中耳腔壓力;

b) 當出現變壓性眩暈時,應臨時停飛,經檢查治療後,低壓艙模擬飛行不再誘發眩暈者再參加飛行;

c) 患變壓性眩暈檢查治療後,低壓艙模擬飛行不能消除症狀者,應終止飛行;對器質性患者應根據病變損害程度、飛行機種和職務決定飛行結論;

d) 其他相似氣壓變化環境職業暴露人員,參照飛行人員的處理原則執行。

6.5.4 5.4 高空減壓病

6.5.4.1 5.4.1 治療原則

a) 發生高空減壓後,立即下降高度,並儘快返回地面;

b) 輕度高空減壓病降至地面後症狀消失,用面罩呼吸純氧觀察2h,然後,在不吸氧條件下繼續觀察24h後,無症狀或體徵出現者,可恢復一般性工作;

c) 中、重度高空減壓病,或高空減壓病觀察期間症狀復發者,均立即送加壓氧艙治療。在運送過程中吸純氧,出現休克者給予抗休克治療;

d) 對症治療:根據具體病情還可給予補液擴容、改善微循環呼吸興奮劑、強心劑、鎮靜劑、腎上腺皮質激素藥物治療。

6.5.4.2 5.4.2 其他處理

a) 對首次高空暴露人員進行全面體檢,特別注意心臟彩超檢查,發現卵圓孔未閉等可能右向左分流的先天畸形者,禁止高空暴露

b) 對可能發生高空暴露人員,進行低壓艙高空耐力檢查(見附錄C),對易感者,禁止參加高空飛行;

c) 兩次高空低壓艙上升之間至少要間隔48h;

d) 未裝備密封增壓座艙或艙內餘壓較小的飛機進行高空飛行前,或低壓艙上升高空耐力檢查前,暴露人員均應進行吸氧排氮;

e) 發生高空減壓病,經治療症狀消失者,在恢復一般性工作至少48h以後,纔可恢復飛行或體育活動;重度高空減壓病治療後有後遺症(見附錄A),或低氣壓暴露反覆出現高空減壓病者,應終止飛行;

f) 其他相似氣壓變化環境職業暴露人員,參照飛行人員的處理原則執行。

g) 低壓艙內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長骨X線拍片,以早期發現無菌性骨壞死

6.5.5 5.5 肺氣壓傷

6.5.5.1 5.5.1 治療原則

a) 迅速減壓後,立即下降高度,並儘快返回地面;

b) 輕度:給予對症治療,經數天或數週後多可自愈而完全恢復;

c) 重度:根據不同病情給予相應處理;

d) 對伴發減壓病者,立即送加壓氧艙治療。

6.5.5.2 5.5.2 其他處理

a) 肺氣壓傷治癒後肺功能正常者,可恢復飛行;

b) 肺氣壓傷治癒後遺留肺功能障礙者,應終止飛行;

c) 其他相似氣壓變化環境職業暴露人員,參照飛行人員的處理原則執行。

6.5.6 5.6 勞動能力鑑定

按GB/T 16180處理。

6.6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本標準的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a) 本標準適用於暴露在航空環境中的飛行人員(包括飛行員、機組人員、空中戰勤人員、空警、空中保安等)。其他相類似氣壓變化環境中的職業暴露人員參照此標準執行;

b) 乘客和潛水愛好者及其他人員,非職業原因發生的相類似的氣壓傷可參考此標準進行診斷和處理;

c) 由航空飛行等氣壓變化所併發的其他病症,其診斷和處理參照相關標準(減壓無菌性骨壞死按GBZ 24執行,職業性噪聲聾按GBZ 49執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按GB/T16180執行)。

A.2 特異性實驗室檢查有:

a) 低壓艙耳氣壓機能和鼻竇氣壓機能檢查,作爲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竇炎和變壓性眩暈的診斷、療效評估和做飛行結論的參考依據;

b) 低壓艙上升高空耐力檢查,作爲發現高空減壓病的易感人員、鑑別診斷和做飛行結論的參考依據。

A.3 診斷航空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a) 不能脫離航空飛行等氣壓變化這一基本條件;

b) 診斷航空性中耳炎耳氣壓傷)時應注意分泌性中耳炎相區別,並應注意是否有感冒及下降速度過快等誘因。還應注意區別是原發性(由中耳腔和咽鼓管本身病變所致)還是繼發性[由鼻腔鼻竇鼻咽部等鼻(咽)科Ⅱ類疾病所致。所謂Ⅱ類疾病是指鼻腔鼻竇鼻咽部的畸形炎症變態反應腫瘤等在地面未造成飛行人員的不適症狀,但在飛行中造成氣壓傷表現的疾病]。氣壓變化所致的鼓膜破裂、混合性聾、窗膜破裂、面癱等屬急性病變,而粘連性中耳炎和後天原發性脂瘤中耳炎等屬長期氣壓變化反覆作用的慢性過程,診斷時應有相應的病史。診斷航空性鼻竇炎鼻竇氣壓傷)時應注意慢性鼻竇炎相區別。還應注意區別是原發性(由鼻竇竇口本身病變所致)還是繼發性[由鼻(咽)科畸形炎症變態反應腫瘤等Ⅱ類疾病所致]。航空性中耳炎和航空性鼻竇炎均應與航空性牙痛相鑑別;

c) 診斷航空性中耳炎時,耳鏡檢查鼓膜充血的分度爲,Ⅰ度:可見鼓膜內陷錘骨柄及鬆弛部充血;Ⅱ度:除上述表現外,鼓膜周邊也有充血;Ⅲ度:鼓膜呈瀰漫性充血,靠近鼓膜周邊的外耳皮膚也可發紅,鼓膜表面可有血痂,有時可見鼓室內有積液或積血;Ⅳ度:鼓膜破裂;

d) 診斷變壓性眩暈時應注意區別是功能性還是器質性的。由不可逆的慢性中耳疾病(如鼓室硬化咽鼓管狹窄等)和內耳疾病(如梅尼埃病、特發性一側前庭功能異常、內耳發育異常、迷路瘻管等)引起者爲器質性的,其他爲功能性的;

e) 高空減壓病應排除缺氧、過度換氣、高空胃腸脹氣、肺氣壓傷等其他因素所致類似病症;

f) 高空減壓病的發病有一定的閾限高度,絕大多數都是上升到8000m以上、高空停留5min以後發病。

A.4 高空減壓病的主要症狀和體徵:

a) 皮膚:瘙癢、刺痛、蟻走感、斑疹丘疹、皮下出血等;

b) 關節關節肌肉疼痛,輕度者降至地面後症狀明顯減輕和消失。重度者降至地面後症狀不減輕,甚至出現屈肢症,表現爲上、下肢大關節酸、脹、撕扯、針刺或刀割樣劇痛,位於深層,患肢保持屈位可減輕疼痛,但局部無紅、腫、熱,用血壓計氣囊打氣或局部加壓包紮可緩解疼痛

c) 神經系統脊髓受損引起的截癱感覺障礙、大小便失禁或瀦留;腦部損傷引起的頭痛感覺異常、顏面麻木、運動失調、輕癱、偏癱、語言障礙、記憶喪失、共濟失調情緒失常或體溫升高,重者可昏迷、死亡;前庭聽覺系統受損引起的眩暈耳鳴、耳聾視覺系統受累時可引起複視斜視視覺模糊、暫時失明、同側閃光性偏盲、視野缺失或縮小;

d) 循環系統:發紺、脈細數、四肢發涼、心前區壓榨感,嚴重者出現低血容量性休克播散性血管內凝血猝死

e) 呼吸系統:肺血管廣泛氣栓可伴有肺間質水腫及小支氣管痙攣,引起胸部壓迫感、胸骨灼痛、不可抑制的陣發性咳嗽呼吸困難

f) 腹部臟器受累:可引起噁心嘔吐、上腹絞痛腹瀉

g) 疲倦:減壓病的氣泡可隨機累及機體各部位,且可隨循環血流移位,症狀可在短時間內發生變化。

上述症狀、體徵以皮膚瘙癢和肢體疼痛較多、較早,神經系統表現次之。

A.5 低壓艙內工作人員減壓無菌性骨壞死的表現:按GBZ 24執行。

8 附錄B(規範性附錄)低壓艙耳氣壓和鼻竇氣壓機能檢查

8.1 B.1 檢查方法和步驟

B.1.1 受試者坐於低壓艙內,以20m/s~30m/s的速度“上升”至4000m,停留5min,然後以一定的下滑速度(根據飛行器的座艙壓力制度而定,並按所在高度而調整)“下降”。在“下降”過程中,受試者主動做吞嚥或捏鼻吞嚥或運動軟齶或運動下頜等平衡中耳氣壓的動作,並通過麥克風向檢查者報告主觀症狀

B.1.2 如行耳氣壓機能檢查,則注意觀察受試者有無耳壓痛及程度,“下降”至地面行鼓膜耳鏡及純音和聲導抗檢查,並與進艙前的檢查進行對照。

B.1.3 如行鼻竇氣壓機能檢查,則注意觀察受試者有無鼻竇疼痛及程度,“下降”至地面行鼻腔和竇口鼻內鏡及鼻竇影像檢查,並與進艙前的檢查進行對照。

B.1.4 如進行低壓艙模擬變壓性眩暈檢查,則注意觀察受試者有無眩暈和眼震及其程度,“下降”至地面行鼓膜耳鏡及純音、聲導抗、前庭功能眼震電圖檢查,並與進艙前的檢查進行對照。

8.2 B.2 觀察與判斷

B.2.1 航空性中耳炎:當受試者在“下降”過程中出現明顯的耳壓痛,耳鏡檢查鼓膜充血達Ⅱ度及Ⅱ度以上,可做診斷。並根據鼓膜充血程度、純音測聽、聲導抗檢查進行分度。

B.2.2 航空性鼻竇炎:當受試者在“下降”過程中出現鼻竇疼痛鼻竇影像檢查示竇腔模糊,可做診斷。並根據疼痛程度和影像學改變進行分度。

B.2.3 變壓性眩暈:當受試者在“上升”過程中出現眩暈和眼震,可做診斷。並根據純音測聽、聲導抗和前庭功能眼震電圖檢查進行分度。

8.3 B.3 注意事項

B.3.1 擬行耳氣壓機能檢查前先詢問受試者有無感冒並行純音測試和聲導抗檢查,患感冒咽鼓管功能不良時暫緩低壓艙檢查。在“下降”的過程中,受試者必須主動做吞嚥或捏鼻吞嚥或運動軟齶或運動下頜等平衡中耳氣壓的動作,其結果纔可靠。

B.3.2 擬行鼻竇氣壓機能檢查前先詢問受試者有無感冒並行鼻竇影像檢查,患感冒鼻竇有明顯炎症時暫緩低壓艙檢查

B.3.3 在低壓艙檢查過程中,如受試者出現難以忍受的耳壓痛、鼻竇疼痛眩暈前庭自主神經反應,則應上升到出現症狀的高度,稍做停留後以較慢的速度“下降”至地面,以免給受試者造成傷害

B.3.4 各項檢查都應有低壓艙模擬飛行前後的對照。

B.3.5 因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竇炎、變壓性眩暈送院檢查,臨牀查體發現明確的鼻(咽)科的畸形炎症變態反應腫瘤等Ⅱ類疾病,估計是繼發性氣壓傷的原因,在病因未解除前行低壓艙檢查可能給患者造成再次傷害,甚至加重病情,在此種情況下先行治療,後行低壓艙檢查

B.3.6 因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竇炎、變壓性眩暈送院,無論治療前是否行低壓艙檢查,治療後均應行低壓艙檢查(手術後的患者需經1m~3m地面觀察再行低壓艙檢查),以判定療效和決定飛行結論。

9 附錄C(規範性附錄)低壓艙上升高空耐力檢查方法

9.1 C.1 檢查方法和步驟

9.1.1 C.1.1 準備工作

a) 對受試者進行體檢,排除不適合低壓艙上升檢查的疾患,如感冒消化不良、睡眠不好、咽鼓管機能不良、呼吸和心血管疾病等,特別是首次高空耐力檢查應常規行心臟彩超檢查,發現卵圓孔未閉等可能右向左分流的先天畸形患者禁止高空暴露

b) 受試者檢查前連續兩天高空飲食,即禁食易產氣食物,如韭菜芹菜蘿蔔、豆類、油炸食品、辛辣刺激性食物、大量牛奶,以及含氣飲料啤酒等;

c) 進艙前再次詢問受試者身體狀況,向受試者講解檢查意義、注意事項、低壓艙設備使用方法,以及檢查過程中身體不適反應的處理方法等;

d) 生理信號監測準備,如:血壓、呼吸、血氧飽和度監測儀、心電圖腦電圖、體表心前區超聲Doppler的準備等;

e) 心肺復甦應急搶救物品的準備,加壓氧艙和車輛保障等。

9.1.2 C.1.2 上升方法和步驟

受試者排空大小便,取下手表、鋼筆等,適量飲水,佩戴面罩並檢查氣密性,地面吸氧排氮30min,氧濃度大於99%。然後進艙,以30m/s~40m/s速度“上升”到5000m,停留5min。詢問受試者主觀感覺檢查面罩氣密性,檢查供氧情況,觀察生理信號變化。如情況良好,再以40m/s~50m/s速度“上升”到10000m,停留5min。如情況仍然良好,再以同樣速度“上升”到12000m,停留20min,注意觀察受試者主觀反應、生理信號變化等情況。停留結束開始“下降”,“下降”速度:5000m以上爲30m/s~40m/s,5000m以下爲10m/s~20m/s,隨着高度降低,速度逐漸減慢。到4000m時可以摘掉氧氣面罩,提醒受試者注意進行咽鼓管通氣動作。如果有耳部持續性壓痛,則減速下降或先“上升”500m~1000m,待症狀消失後再緩慢“下降”至地面。如果“上升”過程中出現高空減壓病症狀,立即以40m/s~60m/s速度“下降”到7000m,再以10m/s~20m/s的速度降至地面。如果出現高空胃腸脹氣,則暫緩“上升”或“下降”高度,待症狀緩解後再繼續“上升”。如果受試者出現虛脫、嚴重心律失常意識障礙和供氧故障,立即“下降”高度到3000m,觀察其反應,再酌情“下降”至地面。

9.2 C.2 觀察與判斷

“下降”至地面後,詳細詢問受試者“上升”過程中有無高空減壓病和胃腸脹氣症狀,對有症狀者進行體檢,並對結果進行評定。

a) 高空耐力良好:未發生高空減壓病,未出現胃腸脹氣症狀

b) 高空耐力欠佳:在吸氧排氮後,仍出現輕度高空減壓病症狀,或有可耐受的輕中度胃腸脹氣;

c) 高空耐力不良:出現明顯的高空減壓病症狀,或明顯胃腸脹氣、劇烈腹痛,或伴有虛脫症狀

9.3 C.3 注意事項

檢查主要用於高空耐力不良者或高空減壓病易感者檢出,必要時用於高空減壓病的鑑別診斷,爲做飛行結論提供依據。一般需重複檢查,以提高評定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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