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642—2019《普通高等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Guide of infectious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regular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教育部於2019年01月23日《關於發佈〈普通高等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行業標準的通告》發佈,自2019年07月0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國衛通〔2019〕2號
現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普通高等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編號和名稱如下:
該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教育部
2019年1月23日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哈爾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瀋陽藥科大學、北京工業大學、北京市衛生監督所、東臺市人民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欣、鄧瑛、曾曉芃、龐星火、徐文婕、劉亨輝、劉崢、白承續、花晨曦、潘德鴻、楊超、孔祥義、王鷗、田莉、裴紅生、韓鑫。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法定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預防、控制和保障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其他可能導致羣體流行或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可參照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餐飲業要求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普通高等學校 regular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准舉辦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爲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3.2
衛生技術人員 health professional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3.3
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
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的學校專(兼)職衛生技術人員,或經培訓合格執行相關職務的學校其他工作人員。
3.4
系統、持續地收集、分析臨牀明確診斷前能夠指示疾病暴發的相關資料,並做出合理解釋,以便據此開展公共衛生調查。
6.4 4 預防
6.4.1 4.1 健康教育
4.1.1 學校應定期對學生進行傳染病預防控制知識、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學後 1 個月內健康教育培訓應不少於 1 學時;在校期間應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教育,每學年不少於 1 學時。
4.1.2 學校每學年應開展針對教職員工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
6.4.2 4.2 健康管理
4.2.1 學校應建立定期體檢制度和師生員工的健康檔案。新生入學時和畢業前應分別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期間應定期進行健康體檢,並將結核病篩查作爲入學新生體檢的必查項目。學校體檢機構應符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對體檢工作的質量要求。
4.2.2 對體檢發現的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例,學校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告知學生或家長及時到醫療機構診治。
4.2.3 學校應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學生預防接種管理。
4.2.4 學校出現傳染病病例時,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
6.4.3 4.3 衛生管理
4.3.1 學校應按照 GB/T 22000、GB/T 27306、GB 17051、GB 5749 等的規定保障學生的飲食、飲用水安全,爲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設施,消除鼠害和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3.2 學校各類公共場所和學生生活、學習及活動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4.3.3 傳染病流行季節應加強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食堂、學生宿舍、禮堂等人羣聚集場所的通風換氣和校園公共設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潔和消毒工作。
6.5 5 控制
6.5.1 5.1 報告
5.1.1 學校應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明確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報告時限和流程,並公佈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單位及部門的聯繫方式,保證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及時報告。
5.1.2 班級輔導員或學生宿舍管理員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級,1 天內有 3 名或連續 3 天內有多名學生(5 人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如發熱、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飲水史時,應立即報告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
5.1.3 在校學生、教職工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以及自覺有疑似傳染病症狀發生時,應立即向班級輔導員或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報告。
5.1.4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診治過程中保存門診隨診記錄、開展傳染病症狀監測,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立即向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報告並做好相應的登記記錄。
5.1.5 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
6.5.2 5.2 控制措施
5.2.1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學校應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晨檢、午檢或晚檢。由班級輔導員或班幹部對各班學生出勤、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做好因病缺課的登記和病因追蹤。
5.2.2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學校應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傳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並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防控措施,包括高危人羣預防性干預等。
5.2.3 學校師生員工應依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調查、採集樣本、密切接觸者篩查、隔離治療、預防接種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5.2.4 患傳染病的學生,休、退學應根據病情、病種,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5.2.5 學生病癒且隔離期滿時,應持學校醫療保健機構認可的有效證明到學校或院系教務部門查驗後方可復課。
5.2.6 發生傳染病暴發疫情時,學校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取消大型聚集活動,如必須舉辦,儘量在室外舉行,並儘可能縮短人羣聚集的時間。
6.6 6 保障
6.1 學校應建立校領導負責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體系和工作制度,成立學校傳染病預防控制組織機構,成員應包括學校醫療保健、後勤、學生工作、教務、宣傳等相關部門。
6.2 學校應在衛生部門的技術指導下,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和相關制度。
6.3 學校應有專門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技術人員,各二級學院應指定專人爲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聯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