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623—2018《全血和成分血使用》(Transfusion of whole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8年9月26日發佈,自2019年04月01日《關於發佈〈內科輸血〉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8〕20號)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內科輸血》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8〕20號
現發佈《內科輸血》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上述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9月26日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輸血研究所、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江蘇省血液中心、深圳市血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忠、紀宏文、張印則、陳青、虞雪融、白連軍、趙國華、張嶸、夏榮、陳唯韞、秦莉、李玲。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醫療機構開展臨牀輸血治療的全過程。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WS/T 203 輸血醫學常用術語
6.3 3 術語和定義
GB 18469及WS/T 20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大量失血 massive blood loss
24h內丟失一個自身血容量(正常成人體重的7%;兒童體重的8%~9%);或3h內丟失50%自身血容量;或成人出血速度達到150mL/min;或出血速度達到1.5mL/(kg·min)超過20min;失血導致收縮壓低於90mm/Hg或成人心率超過110次/min。
3.2
普通冰凍血漿 frozen plasma
3.3
去冷沉澱血漿 plasma cryoprecipitate reduced
冰凍血漿的一種,也稱爲冷上清,從新鮮冰凍血漿中分離出冷沉澱凝血因子後的血漿。
6.4 4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於本文件。
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DIC: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
Hb:血紅蛋白(hemoglobin)
WS/T 623—20183
Hct:紅細胞壓積(hematocrit)
INR:國際標準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PT: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
SCID:嚴重聯合免疫缺陷(severe combined immune deficiency)
TACO:輸血相關循環超負荷(transfusion associated circulatory overload)
TA-GVHD:輸血相關移植物抗宿主病(transfusion associated graft-versus-host disease)
TRALI:輸血相關急性肺損傷(transfusion related acute lung injury)
TTP: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thrombot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
vWF:血管性血友病因子(von willebrandfactor)
6.5 5 通則
6.5.1 5.1 不可替代原則
6.5.2 5.2 最小劑量原則
6.5.3 5.3 個體化輸注原則
6.5.4 5.4 安全輸注原則
6.5.5 5.5 合理輸注原則
6.5.6 5.6 有效輸注原則
臨牀醫生應對患者輸血後的效果進行分析,評價輸注的有效性,爲後續的治療方案提供依據。
6.6 6 全血及成分血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6.6.1 6.1 全血
6.6.1.1 6.1.1 特點
全血製劑的成分與體內循環血液成分基本一致,採集後隨着保存期的延長,全血中血小板及不穩定凝血因子逐漸失去生物學活性。目前臨牀應用較少。
6.6.1.2 6.1.2 功能
6.6.1.3 6.1.3 適應證
不適用於符合成分血輸注指徵的患者;也不宜用於治療凝血障礙、單純性擴充血容量、促進傷口癒合或是改善人體狀態。
6.6.1.4 6.1.4 輸注原則
按照ABO及RH同型且交叉配血相合的原則進行輸注。
6.6.1.5 6.1.5 輸注劑量
6.6.2 6.2 紅細胞
6.6.2.1 6.2.1 功能
6.6.2.2 6.2.2 適應證
適用於改善慢性貧血或急性失血導致的缺氧症狀,也可用於血液置換,如嚴重的新生兒溶血病、寄生蟲感染(瘧疾、巴貝西蟲病等)、鐮狀細胞貧血等[3]。不適用於藥物治療有效的貧血;也不應作爲擴充血容量、促進傷口癒合或是改善人體狀態的治療手段。
6.6.2.3 6.2.3 紅細胞製劑常見種類
品名 | 特點 | 適應證 |
濃縮紅細胞 | 最小限度擴充血容量,減輕受血者循環負荷,並減少血液添加劑對患者的影響 | 適用於存在循環超負荷高危因素的患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及嬰幼兒患者等 |
洗滌紅細胞 | b)IgA 缺乏的患者; | |
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 | 適用於稀有血型患者及有特殊情況患者的自體紅細胞保存與使用等 | |
懸浮紅細胞 | Hct 適中(0.50~0.65),輸注過程較爲流暢 | 適用於以上患者之外的慢性貧血或急性失血患者 |
6.6.2.4 6.2.4 輸注指徵
6.6.2.4.1 6.2.4.1 血流動力學穩定的患者
血流動力學穩定的患者紅細胞輸注指徵見表2。制定輸血策略應同時參考臨牀症狀、Hb水平、心肺功能、組織氧供與氧耗等因素,不應將Hb作爲輸注紅細胞成分的唯一指徵。
Hb水平 | 建議 | 臨牀表現 |
>100g/L | 不推薦輸注 | 特殊情況(例如心肺功能重度障礙等患者)由臨牀醫生根據患者病情決定是否輸注 |
80g/L ~100g/L | 一般不需要輸注,特殊情況可考慮輸注 | 術後或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出現臨牀症狀時(胸痛;體位性低血壓或液體復甦無效的心動過速;貧血所致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等); 重型地中海貧血; |
70g/L ~80g/L | 綜合評估各項因素後可考慮輸注 | 術後; |
<70g/L | 考慮輸注 | 重症監護等 |
<60g/L | 推薦輸注 |
6.6.2.4.2 6.2.4.2 活動性出血患者
活動性出血患者由臨牀醫生根據出血情況及止血效果決定是否輸注紅細胞。
6.6.2.5 6.2.5 輸注原則
6.2.5.1 濃縮紅細胞、懸浮紅細胞按照ABO同型且交叉配血相容性原則進行輸注。6.2.5.2 洗滌紅細胞、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按照交叉配血主側相容性原則輸注,優先選擇ABO同型輸注。
6.6.2.6 6.2.6 輸注劑量
6.2.6.1 患者未出現活動性出血時,紅細胞使用劑量根據病情和預期Hb水平而定。輸注1U紅細胞可使體重60kg的成年人Hb水平提高約5g/L(或使Hct提高約0.015)。嬰幼兒每次可輸注10mL/kg ~15mL/kg,Hb水平提高20g/L~30g/L。
6.2.6.2 患者處於活動性出血時,紅細胞輸注劑量取決於失血量、失血速度及組織缺氧情況。
6.2.6.3 洗滌紅細胞、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等在加工過程中會損失部分紅細胞,用量可適當增加。
6.6.3 6.3 血小板
6.6.3.1 6.3.1 功能
預防或治療因血小板數量減少或功能異常而引起的出血或出血傾向。
6.6.3.2 6.3.2 適應證
不適用於與血小板數量減少或功能異常無關的出血,也不適用於自身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症,TTP,或肝素誘導的血小板減少症,除非出血危及生命。
6.6.3.3 6.3.3 血小板製劑常見種類
血小板製劑常見種類及特點見表3。
表3 血小板製劑常見種類及特點
品名 | 特點 |
濃縮血小板 | 從全血中分離製備的血小板,濃度及純度高,來源於200mL全血中分離製備的血小板含量≥2.0×1010個,見GB 18469; 一般需多袋聯合使用 |
混合濃縮血小板 | 兩袋及兩袋以上的濃縮血小板彙集在同一血袋內的血小板製劑,血小板含量≥2.0×1010×混合單位數,見GB 18469。 |
單採血小板 | |
6.6.3.4 6.3.4 輸注指徵
6.6.3.4.1 6.3.4.1 常規輸注指徵
血小板輸注指徵見表4。
表4 血小板輸注指徵
血小板計數 | 臨牀表現 |
≤100×109/L | |
≤80×109/L | 椎管內麻醉。 |
≤50×109/L | 急性失血或有創操作(擇期診斷性腰椎穿刺和非神經軸索手術等)。 |
≤20×109/L | 中心靜脈導管置入; |
≤10×109/L | 病情穩定的非出血患者,預防自發性出血。 |
6.6.3.4.2 6.3.4.2 體外循環心臟手術
血小板計數和功能正常的體外循環心臟手術患者,不推薦常規預防性輸注血小板。若患者存在血小板減少症和/或血小板功能異常,圍手術期出血時建議輸注血小板。
6.6.3.4.3 6.3.4.3 使用抗血小板藥物
使用抗血小板藥物的患者血小板功能正常時不推薦常規預防性輸注血小板;有創操作前可考慮預防性輸注,出血危及生命時應輸注。
6.6.3.4.4 6.3.4.4 血小板功能障礙
先天性或獲得性血小板功能障礙的患者關鍵部位出血或重大手術前,無論血小板計數水平如何均應進行血小板輸注。血小板功能障礙與血小板本身無關時(例如尿毒症、血管性血友病、高球蛋白血癥等)一般不輸注血小板。
6.6.3.5 6.3.5 輸注原則
6.3.5.1 按照ABO同型原則輸注,出血危及生命且無同型血小板時,可考慮輸注次側相容性血小板。
6.3.5.2 血小板輸注無效時,可開展血小板配型選擇相容性血小板。
6.3.5.3 血小板應一次足量輸注。
6.6.3.6 6.3.6 輸注劑量
6.3.6.1 患者無活動性出血時,輸注劑量取決於患者輸注前血小板數及預期達到的血小板數。通常成人每次輸注一個治療劑量。
6.3.6.2 患者處於活動性出血時,血小板的輸注劑量取決於患者的出血情況及止血效果。
6.3.6.3 輸注一個治療劑量血小板,成人(70kg)可升高4×109/L~8×109/L血小板,兒童(18kg)大約可升高17×109/L;嬰幼兒輸注血小板5mL/kg~10mL/kg,血小板可升高40×109/L~80×109/L。
6.6.4 6.4 血漿
6.6.4.1 6.4.1 功能
6.6.4.2 6.4.2 適應證
無相應凝血因子濃縮製劑應用時,可用於多種原因導致的凝血因子缺乏,也可用於大量輸血、大面積燒傷、創傷、血漿置換等。
不適用於單純擴充血容量和升高蛋白濃度,也不適用可通過其他方式(如維生素K、冷沉澱凝血因子、凝血因子濃縮製劑等)治療的凝血障礙。
6.6.4.3 6.4.3 血漿製劑常見種類
品名 | 特點 | 適應證 |
新鮮冰凍血漿 | 含有全部的凝血因子 | 適用於補充凝血因子缺乏引起的出血或出血傾向 |
單採新鮮冰凍血漿 | 同新鮮冰凍血漿 | 同上 |
病毒滅活新鮮冰凍血漿 | 降低經輸血傳播疾病的風險,但會損失部分凝血因子,尤其是不穩定凝血因子(V 和 VIII) | 同上,宜增加使用劑量 |
普通冰凍血漿 | 與新鮮冰凍血漿相比,缺少不穩定凝血因子(V 和 VIII) | 適用於補充穩定的凝血因子 |
病毒滅活冰凍血漿 | 降低經輸血傳播疾病的風險,但會損失部分凝血因子 | 同上,宜增加使用劑量 |
去冷沉澱血漿 | 與新鮮冰凍血漿相比,缺少VIII因子、XIII因子、vWF、纖維蛋白原及纖維結合蛋白等;但白蛋白和其他凝血因子與新鮮冰凍血漿含量相當 | 適用於TTP患者的輸注或血漿置換 |
6.6.4.4 6.4.4 輸注指徵
6.4.4.1 血漿輸注宜參考凝血功能檢測結果及臨牀出血情況。PT大於正常範圍均值的1.5倍和/或APTT大於正常範圍上限的1.5倍,或INR大於1.7時可考慮輸注血漿。凝血試驗結果不易獲取時,由臨牀醫生根據患者出血情況決定是否輸注血漿。
6.4.4.2 華法林治療患者發生顱內出血時建議給予血漿輸注。
6.6.4.5 6.4.5 輸注原則
按交叉配血次側相容性原則輸注,獻血者不規則抗體篩查陰性的血漿可直接進行ABO相容性輸注。優先選擇ABO同型血漿。
6.6.4.6 6.4.6 輸注劑量
由臨牀狀況和患者體重決定,通常成人爲10mL/kg~20mL/kg,嬰幼兒10mL/kg~15mL/kg。用於治療多種凝血因子缺乏疾病時,參考實驗室凝血功能檢測結果。
6.6.5 6.5 冷沉澱
6.6.5.1 6.5.1 功能
補充VIII因子、XIII因子、vWF、纖維蛋白原和纖維結合蛋白。
6.6.5.2 6.5.2 適應證
主要適用於纖維蛋白原缺乏引起的出血,也可用於無特異性濃縮製劑使用時的Ⅷ因子缺乏症、ⅩⅢ因子缺乏症、血管性血友病、纖維蛋白異常及纖維蛋白原缺乏症;也可用於大量輸血、DIC以及其他治療方法無效的尿毒症出血。
有特異性濃縮製劑可供使用時冷沉澱凝血因子不宜作爲首選治療方案。
6.6.5.3 6.5.3 輸注指徵
大量輸血或DIC伴纖維蛋白原水平<1.0g/L時,可輸注冷沉澱凝血因子。創傷、產科和心臟手術患者纖維蛋白原維持在1.5g/L~2.0g/L。
6.6.5.4 6.5.4 輸注原則
按照交叉配血次側相容性原則輸注,獻血者不規則抗體篩查陰性的冷沉澱凝血因子可直接進行ABO相容性輸注。
6.6.5.5 6.5.5 輸注劑量
輸注劑量和頻率取決於纖維蛋白原消耗速度、恢復時間和半衰期。纖維蛋白原在無其他消耗(如出血、DIC等)的情況下半衰期大約是4d。通常成人每5kg~10kg輸注2U,嬰幼兒輸注2U/kg~4U/kg。(1U:由200mL全血分離的血漿製備,且符合GB 18469質量要求。)
6.6.6 6.6 單採粒細胞
6.6.6.1 6.6.1 功能
6.6.6.2 6.6.2 適應證
適用於出現感染、抗生素治療48h無效且中性粒細胞絕對值小於0.5×109/L的患者及先天性粒細胞功能障礙患者(如慢性肉芽腫病等)。
不適用於抗生素治療有效的感染,也不適用於骨髓移植後粒細胞的重建。
6.6.6.3 6.6.3 輸注原則
6.6.3.1 按照ABO同型原則輸注;如患者發生同種免疫反應或輸注無效時,可輸注白細胞抗原相合的獻血者單採粒細胞。
6.6.3.2 單採粒細胞製劑應輻照後輸注。
6.6.6.4 6.6.4 輸注劑量
推薦成人和年齡較大的兒童每次輸注劑量爲4×1010~8×1010個粒細胞,嬰幼兒每次輸注1×109~2×109個粒細胞/kg。粒細胞輸注頻率宜參考患者病情,一般每日1次,嚴重感染時可1日2次,輸注4d~6d,直到感染得到控制。
6.6.7 6.7 去白細胞血液
6.6.7.1 6.7.1 功能
減少非溶血性發熱反應、白細胞抗原同種免疫反應及鉅細胞病毒(CMV)和人T淋巴細胞病毒(HTLV)-I/II感染等。
6.6.7.2 6.7.2 適應證
適用於需多次輸血、有非溶血性發熱反應史、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CMV等病原微生物的患者等。
不適用於預防TA-GVHD。
6.6.7.3 6.7.3 輸注原則
6.6.8 6.8 輻照血液
6.6.8.1 6.8.1 功能
6.6.8.2 6.8.2 適應證
宮內換血和宮內輸血;已知或疑似免疫缺陷的兒科患者;先天性細胞免疫缺陷症(如SCID、先天性胸腺和甲狀旁腺發育不全)和霍奇金病;粒細胞輸注;親屬間輸血(不受親緣關係遠近及患者免疫狀態限制);人類白細胞抗原(HLA)配型的血液成分輸注;接受移植手術的患者輸血;患者正在接受抑制T細胞功能的治療(如嘌呤核苷類藥物-氟達拉濱、苯達莫司汀、咪唑硫嘌呤;阿侖單抗等)等。
與同類型非輻照血液製劑相同。
6.6.8.3 6.8.3 輸注原則
與同類型非輻照血液製劑相同。
6.7 7 輸血不良反應
輸血治療可能發生發熱、過敏等不良症狀,醫務人員應有效識別和上報輸血不良反應類型,並有效處理。臨牀醫生可以根據不同成分血的特點選擇相應血液製劑降低不良反應的發生率。
輸血不良反應的分類主要有輸血相關循環超負荷、輸血相關急性肺損傷、輸血相關呼吸困難、過敏反應、輸血相關低血壓反應、非溶血性發熱反應、急性溶血性輸血反應、遲發性溶血性輸血反應、遲發性血漿反應、輸血相關性移植物抗宿主病、輸血後紫癜、感染性輸血反應、其它/未知。
6.8 8 注意事項
6.8.1 8.1 使用時間與輸注速度
8.1.1 全血和成分血出庫後,應在4h內完成輸注,不應再進行保存。8.1.2 輸注速度宜先慢後快,起始的15min慢速輸注,嚴密監測是否發生輸血不良反應,若無不良反應,以患者能夠耐受的最快速度完成輸注。
6.8.2 8.2 輸血器材
輸血器材使用注意事項見WS/T 433—2013中6.6及6.7。
6.8.3 8.3 藥物添加
6.8.4 8.4 血液加溫
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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