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1.14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 488—2016 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Operational management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for hospita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11月02日《關於發佈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的通告》(國衛通〔2016〕16號)發佈,自2017年10月0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的通告
國衛通〔2016〕16號
現發佈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該標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11月2日
5 前言
本標準4.5.2、5.4.5、6.1、6.2.3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按照GB/T 1.1 —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廣東省人民醫院、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
本標準起草人:杜栩、郭淞含、田美蓉、莊明軒、夏雲雷、郭濤、王曉蓉、劉翠玲、張棟良、黃世清、唐昭斌、劉建、楊揚、宋文潔、王育珊、葉楓、焦修奎、焦修文、謝磊、孫麟、袁向東、於愛平、劉志連、何斌、許家穗、葉久勤、周政、劉明健、張偉。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中央空調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中央空調系統從業人員在主要設備運行操作、維護保養、應急處理等方面的行爲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各類醫院的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有類似空調系統的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0050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範
WS 394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GB 50365、GB 15982、GB/T 17094、GB 1921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舒適性中央空調系統 comfort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採用空氣調節和通風技術,對空氣進行處理、輸送、分配,並控制其參數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也稱舒適性集中空調系統(本標準簡稱中央空調系統)。
3.2
潔淨室及相關受控環境 clean room and associated controlled environment
潔淨室及附屬的、輔助的、相聯繫的開放或封閉的內部或周邊空間,該空間的懸浮微粒濃度等參數也受到符合相關標準的控制。
3.3
冷熱源主機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heat and cold sources
爲空氣調節系統提供所需冷量,用以抵消室內環境的熱負荷;以及爲空氣調節系統提供用以抵消室內環境的冷負荷所需熱量。
3.4
水路管道及附屬設備 waterways pipelines and ancillary equipment
爲了滿足室內環境溫度需要,將所需的冷熱源輸送到受控空間的設備。包括冷卻塔、水泵、過濾器、閥門、水路管道等。
3.5
末端設備 terminal equipment
通過處理和輸配空氣,控制空間的空氣溫度、溼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給定要求的技術的設備。包括風機盤管、新風機組、組合式空調機組、加溼器、空氣消毒裝置、風管等。
3.6
生物污染物 biological contaminans
細菌、真菌(黴菌)、病毒、動物皮屑、昆蟲、花粉和其他生物性物質,以及這些物質的衍生物。
6.4 4 基本要求
6.4.1 4.1 一般原則
4.1.1 醫院應根據自身的醫療需求,配置符合醫院需求的空調系統。
4.1.2 醫院在新建或改擴建時,應將醫院科室、部門的佈局,以及所評估的醫療部門醫院交叉感染的風險和對空氣潔淨的特別需求,與中央空調設計人員、施工人員說明溝通,對不符合醫院感染管理要求和醫療服務規程的提出修改意見。
4.1.3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及操作人員在從事本項工作前,應經過消防安全的培訓,掌握防火、滅火的基本技能;還應掌握中央空調的管理知識和技能;應接受醫院感染控制、消毒知識的培訓,掌握防止空氣生物污染物傳播和空調系統二次污染的基本知識與技能;經考覈合格後上崗。
4.1.4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中央空調系統的工作原理和運行特點,具有安全意識、節能意識和應急指揮能力。
4.1.5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人員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6.4.2 4.2 管理部門
4.2.2 醫院應根據中央空調系統運行要求,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及負責人。
6.4.3 4.3 管理職責
4.3.1 醫院應明確中央空調系統主管院領導、運行管理部門負責人及運行操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4.3.2 主管院領導應履行下列職責:
c) 負責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所需資源,包括管理人員、運行操作人員與相關檢測設備的配置。
4.3.3 運行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對本單位的中央空調系統運行工作全面負責,保障本單位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符合相關規定,掌握本單位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情況;
b) 確定逐級安全責任,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c) 組織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中央空調系統運行中發現的隱患,及時處理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
d) 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實施演練。
4.3.4 運行操作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b) 按照制度規定對中央空調設施進行巡視、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其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狀態;c) 發現故障應在確認後按相關操作規程及時排除,不能確定、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報告;
d) 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和設備運行記錄。
6.4.4 4.4 管理制度
4.4.1 醫院應結合本單位中央空調系統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4.4.2 醫院中央空調運行管理應具備以下制度,a)~o)項制度內容應在空調主機房張貼:
a) 崗位職責;
b) 機房管理制度;
c) 機房消防管理制度;
d) 安全管理制度;
e) 動火管理制度;
f) 設備巡視檢查制度;
g) 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h) 應急管理制度;
i) 值班制度;
j) 交接班制度;
k) 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 高危作業操作規程;
m) 設備檢修規程;
n) 開、關機操作規程;
q) 儀表、T器具管理制度;
r) 儲備零部件管理制度;
s) 防止二次污染制度;
v) 人員培訓制度。
6.4.5 4.5 檔案管理
6.4.5.1 4.5.1 內容
4.5.1.1 檔案資料應詳實,全面反映中央空調系統運行基本情況和安全管理情況,附有必要的圖表,並根據變化及時更新。
4.5.1.2 技術資料應存放整齊,便於查找、覈對,並應分門別類建立資料清冊。
4.5.1.3 管理性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管理;
b) 配件及耗材使用管理;
c) 人員培訓;
d) 安全管理;
e) 應急管理;
f) 承包商管理。
4.5.1.4 技術性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各樓宇中央空調系統圖、平面圖(竣工圖);b) 空調機房系統圖、平面圖(竣T圖);
c) 設備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報告;
4.5.1.5 運行記錄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值班記錄;
b) 報修服務記錄;
c) 安全檢查記錄;
d) 設備運行記錄;
e) 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g) 空調末端房間溫度、溼度、二氧化碳濃度記錄;
j) 外來人員進出登記;
k) 培訓考覈記錄;
1) 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6.4.5.2 4.5.2 保管部門
醫院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在中央空調管理部門設專人保管;也可由醫院檔案管理部門統一保管。4.5.3 保存時間4.5.3.1 管理性檔案與技術性檔案應與在用中央空調系統同期保存。中央空調系統廢止後原技術性檔案應繼續保存≥5年,原管理性檔案保存≥2年。4.5.3.2 所有運行記錄檔案應保存≥2年。
6.5 5 主要設備運行管理要求
6.5.1 5.1 基本要求
5.1.1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人員應按照醫院的需求及生產廠家特別提供的常規巡檢要求,制定中央空調設備的巡檢時間、路線、檢查內容,安排人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及時處理,並如實填寫相關記錄。
5.1.2 除常規巡檢外,還應按照生產廠家技術介紹制定中央空調系統維護保養計劃,包括維護保養的流程、週期、工作負責人、記錄要求等。中央空調系統應該按照計劃進行設備維護保養;並應按照生產廠家推薦的頻率安排系統的大修。
5.1.3 應按照生產廠家的推薦,確保足夠的備用品。
5.1.4 應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中央空調系統進行安全檢驗,包括安全閥、壓力錶、溫度計、集水器、分水器、空調主機蒸發器、空調主機冷凝器等安全附件。安全檢驗應由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機構進行。
5.1.5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人員在中央空調系統運行和事故處理中,應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1.6 中央空調系統發生異常或故障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停機,向上級彙報。
5.1.7 如果發生人身觸電、設備爆炸起火等事故,值班人員應先切斷電源、搶救處理,並立即向部門主管彙報。
5.1.8 機房出現製冷劑大量泄漏,值班人員應該立即開啓通風設備,並撤離和遠離,在主機房門外設立警示標識,並向上級彙報。
5.1.9 應對空調通風系統清潔程度進行檢查,檢查時間間隔和範圍應符合GB 19210及GB 50365的規定。
5.1.10 應依據GB 19210、GB 50365及WS 394的要求對中央空調系統進行清洗。清洗的範圍和方法應符合WS/T 396的要求。
5.1.11 醫院中央空調系統的衛生檢測應每年≥1次,空調系統衛生質量應符合GB 15982及GB 50365的規定,其他衛生指標應符合WS 394的規定。
5.1.12 當空調通風系統被生物污染物污染時,應對其進行消毒。消毒方法應按WS/T 396的要求進行。
6.5.2 5.2 冷熱源主機
5.2.1 中央空調系統停止運行超過一週時,應按照GB 50365和生產廠家技術介紹進行空調冷熱源主機安全性能檢測。空調冷熱源主機性能正常方可開機運行。
5.2.2 冷熱源主機正常運行期間,主機運行記錄應每2hl次。
5.2.3 醫院應根據實際情況,按冷、熱源主機技術要求有計劃地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內容應符合GB 50365的規定,並滿足生產廠家技術介紹中相關要求。
5.2.4 對於安裝於地下層或通風不良位置的空調冷熱源主機,應在空調冷熱源主機機房安裝製冷劑泄漏探測自動報警裝置,以確保運行人員和公共區域人員的人身安全。
5.2.5 廢棄的製冷劑不能直接排人大氣,應提交給生產廠家或製冷劑製造廠家進行回收。
6.5.3 5.3 水路管道及附屬設備
5.3.1 醫院應根據所使用中央空調系統的特性,制定相應空調管網水處理計劃。
5.3.2 初次啓用或者次年度再次使用時,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人員應按GB 50050、GB 50365及WS/T 396的規定對冷卻塔、冷卻水管路以及冷凍水(含採暖熱水)管路進行清洗消毒;然後抽取管網水及冷凝水送至有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GB 50050的要求,同時符合GB 50365及WS 394的衛生指標規定方可投入運行。
5.3.3 系統運行期間,應按GB 50050、GB 50365及WS/T 396的規定對冷卻水持續進行過濾、緩蝕、阻垢、殺菌和滅藻等水處理操作,還應對冷凍水(含採暖熱水)持續進行過濾器的清洗操作。
5.3.4 機組運行期間,運行操作人員巡檢管道及附屬設備應每天≥2次。
5.3.5 常規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水泵、冷卻塔運轉正常,緊急停機開關工作正常;b) 水泵、冷卻塔應保持清潔;
d) 管道及閥門無跑、冒、滴、漏、堵現象,無明顯鏽蝕,保溫層無脫落和破損。
6.5.4 5.4 末端設備
5.4.1 應制定末端設備定期的維護保養計劃。
5.4.2 醫院中央空調系統使用期間應每2個月對空氣處理設備的空氣消毒裝置、過濾器、換熱器盤管、凝結水盤以及設備的箱體內壁表面進行生物污染物污染狀況檢測。檢測結果應達到GB 50365規定的物體表面衛生標準。當空調通風系統中有生物污染物時,應在空調通風系統停止運行的狀態下對其進行消毒。消毒方法應按WS/T 396的要求進行。
5.4.3 醫院中央空調系統清洗、消毒後7日內應對空氣處理設備的空氣消毒裝置、過濾器、換熱器盤管、凝結水盤以及設備的箱體內壁表面再次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應達到WS/T 396的清洗、消毒效果要求。
5.4.4 醫院應根據當地環境狀況及使用頻率制定自身的空氣過濾器的檢查、清洗消毒及更換週期。
5.4.5 空氣過濾器的檢查週期、評價指標及管理要求宜按表1所示進行。
過濾器種類 | 評價指標 | 管理要求 | |
新風入口過濾器 | 7d(多風沙地區宜更短) | 網眼被堵塞>50% | |
重複使用型粗效過濾器 | 20 d | 網眼被堵塞>50% | |
一次性使用型粗效過濾器 | ≤2個月 | 阻力高於額定初阻力50 Pa | 更換 |
中效過濾器 | ≤4個月 | 阻力高於額定初阻力60 Pa | 更換 |
5.4.6 末端設備停用時間>3個月,應按照GB 50365及生產廠家技術介紹的要求維修、保養,對末端設備進行全面檢查,依據檢查結果進行清洗、消毒或更換。
5.4.7 末端設備的維護保養方法與週期,應按照GB 50365及生產廠家技術介紹的要求進行。常規維護保養內容應包括:風機葉輪及軸承、風機皮帶必要時的更換;加溼設備水源符合GB 5749的規定;加溼設備與除溼設備無結垢、積塵和黴斑。
5.4.8 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的新風量、二氧化碳濃度、生物污染物、可吸人顆粒物、積塵量等指標,應符合GB 15982、GB 50365及WS 394的規定。
5.4.9 對空調末端房間的溫度、溼度、二氧化碳濃度的抽檢應每天≥1次,溫度、溼度、二氧化碳濃度應符合GB 50365及GB/T 17094的規定。抽檢空調末端房間數量佔空調末端房間總數比例應≥1%。
5.4.10 醫院感染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對非潔淨手術部(室);產房;導管室;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等保護性隔離病區;重症監護病區;新生兒室等重點部門進行空氣細菌菌落數監測,每次檢查房間的數量與重點部門房間總數量的比例應≥10%。
5.4.11 懷疑醫院感染暴發或疑似暴發與醫院環境有關時,應進行目標微生物檢測,並根據醫院感染暴發的具體情況規定抽查監測的頻率和抽檢房間的覆蓋比例,其監測方法及結果的判定應符合GB 15982的規定。如果細菌菌落超過GB 15982規定的標準值,應立即關閉該區域中央空調系統,並對其採取檢查、清洗、消毒等整改措施,然後重新檢測,菌落總數符合GB 15982規定的標準值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5.4.12 中央空調系統衛生狀況檢測結果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超過GB 19210、GB 50365及WS 394的規定時,應白行(應具有相關清洗資質)或委託專業清洗機構對中央空調通風系統按照GB 19210、GB 50365及WS/T 396的要求進行清洗,使其符合GB 19210、GB 50365及WS 394的規定。
5.4.13 醫院建築物某區域內發現可能通過中央空調通風系統擴散的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時,運行操作人員應立即關閉該區域全部風口或立即停止該區域中央空調末端設備。
6.6 6 能源管理
6.1 計量醫院宜根據自身情況,對中央空調系統的耗電量、用水量進行分表計量統計。
6.2 節能
6.2.1 節能的目標應以整個樓宇的中央空調系統的能耗下降和樓宇的空調系統的運行效能的提升爲衡量標準。醫院應根據自身條件制定適合本醫院的節能措施。
6.2.2 辦公室在冬夏季使用空調期間應避免開窗,空調溫度夏季≥26℃,冬季≤20℃。
6.2.3 對溫度有特殊要求的科室宜採用專用空調或分體空調。
6.2.4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人員應按照GB 50365的規定制定節能運行管理規程。
6.2.5 應定期將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的實際狀況和能源消耗報告醫院主管領導。
6.7 7 應急管理
7.1 醫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空氣傳播性疾病預防的應急預案及中央空調系統安全應急預案。
7.2 應急預案應每年至少演練1次,詳細記錄演練過程,發現問題應及時改進,並再次進行應急演練。
b) 應急物資的準備和存放地點;
c) 應急現場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的職責;
d) 通信聯絡、應急處理流程;
e) 安全防護和人員的組織,調度和保障措施。
7.4 應急處理流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b) 採取的行動;
c) 與其他人員或部門聯繫的辦法和程序;
d) 呼叫承包商;
7.5 緊急情況下的聯繫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緊急情況的性質;
b) 空調系統備用品的詳細說明;
c) 緊急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
d) 採取的補救行動;
e) 聯繫人通訊錄及聯繫順序;
f) 與使用部門聯繫人的情況聯繫。
7.6 應急事件發生後,應對其進行後續評估,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再發生;應急事件緊急處置後對相關指標應再次檢測,指標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8 8 承包商管理
8.1 建立索證制度,對承包商爲醫院提供的產品應向承包商索取產品檢驗報告及合格證;其服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要求。8.2 與承包商所簽訂的合同中應規定,其所從事的一切工作都應獲得醫院的許可。
8.3 承包商應確保派出參與維修工作的人員都爲接受過相關培訓的合格人員。
8.4 在合同中應明確承包商在處理影響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的緊急事件時從接到最初電話到到達現場的時間及其他相關要求。
8 解讀
近年來,隨着醫院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醫院採用舒適性中央空調系統,對中央空調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強。中央空調系統安全運行將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環境安全,爲加強中央空調系統管理,規範空調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爲,建立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程序,防止由空調引發的醫院感染和消防隱患,提高設備和系統的安全運行能力,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衛生行業標準《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本標準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研究、分析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特點的基礎上,規定了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本標準的貫徹落實將規範醫院對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的管理,達到儘可能避免和減少中央空調系統使用引發的交叉感染和消防安全問題,提高醫院安全保障程度。
由於醫院相比其它醫療機構規模較大,人羣密集,同時設有住院病牀,醫院內交叉感染的風險大,故優先選擇醫院作爲標準規範的對象。希望通過本標準的實施,引導醫院建立並落實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的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提高醫院中央空調系統的安全運行能力。本標準也適用於有類似空調系統的其他醫療機構。
標準第4章規定了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據《GB 50365 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規範》、《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7094 室內空氣中二氧化碳衛生標準》、《GB 19210 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等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進一步規定了醫院中央空調運行管理原則、管理部門、管理職責、管理制度、檔案管理等具體要求。標準第5章針對中央空調系統的重點設備規定了詳細的管理要求,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便於空調系統運行人員使用。標準第6章規定能源管理,第7章規定應急管理,第8章規定承包商管理。
由於醫院人員特別是病患密集,病原體多,中央空調系統管理不當可能引起醫院內交叉感染。同時,空調系統系電源設備,尚需關注消防安全管理。這些都關係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故本標準中對空調系統衛生監測相關要求和消防方面的要求都定爲強制性,這和相關的國家標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