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329—2024《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 總則》(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chronic chemical poisoning—General guideline)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4年03月11日《關於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4〕2號)發佈,自2024年09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爲推薦性標準。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4〕2號
現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59—2024 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59—2010)
GBZ 76—2024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6—2002)
GBZ 82—2024 職業性滑囊炎診斷標準(代替GBZ 82—2002)
GBZ 185—2024 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診斷標準(代替GBZ 185—2006)
GBZ 237—2024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質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T 237—2011)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300.165—2024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標準第165部分:乙草胺
GBZ/T 329—2024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GBZ/T 330—2024 尿中1,2-雙羥基-4-(N-乙酰半胱氨酸)-丁烷測定標準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上述強制性標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GBZ 59—2010、GBZ 76—2002、GBZ 82—2002、GBZ 185—2006、GBZ/T 237—2011同時廢止。
上述推薦性標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3月11日
5 前言
本標準爲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職業健康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防治院)、蘇州市第五人民醫院、雲南省第三人民醫院、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三人民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道遠、張靜波、劉傑、冀曉麗、李豔萍、吳菲、閔珍、趙紅宇、戎豔、張巡淼。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 總則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GBZ 2.1已建立工作場所空氣中職業接觸限值的化學有害因素所致的慢性中毒。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T 157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6.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慢性中毒 chronic poisoning
長期接觸較低濃度外源性化學物,內累積劑量達到一定程度引起機體相應靶器官(系統)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的疾病。
3.2
靶器官 target organ
外源性化學物被機體吸收後分佈到相應的組織器官,其直接或經生物轉化後發揮毒作用的效應部位。
注:一種毒物的靶器官可以是一個器官,也可以是多個器官。在慢性中毒時靶器官的判定應與接觸化學物的慢性毒效應一致,即符合生物學合理性和特異性原則。
3.3
個體累積接觸劑量 individual cumulative exposure dose
個體累積接觸劑量包括外累積接觸劑量和內累積接觸劑量。外累積接觸劑量主要決定於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和接觸時間。內累積接觸劑量是指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進入人體的累積劑量,是由其進入人體的途徑、吸收係數、毒代動力學以及效應等因素決定的。
3.4
效應標誌物 biomarker of effect
吸收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引起機體中毒時所出現的生理、生化、行爲或其他改變的指標。
注:依據臨牀診斷意義可分爲:某些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引起中毒後機體對其產生的特定指標異常稱爲特異效應標誌物,主要用於中毒的病因診斷;反映中毒後機體損傷的非特定指標稱爲非特異效應標誌物,多用於疾病診斷。
6.4 4 診斷原則
GBZ/T 329—20243根據長期外源性化學物密切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出現相應靶器官(系統)損傷爲主的臨牀表現和(或)相應的檢查結果異常,結合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和個體累積接觸量,依據歸因判定,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6.5 5 歸因診斷
6.5.1 5.1 歸因診斷的直接判定條件
外源性化學物接觸時間≥3個月,靶器官(系統)損傷診斷明確,機體特異效應標誌物至少2次異常。
6.5.2 5.2 歸因診斷的綜合判定條件
6.5.2.1 5.2.1 基本條件
5.2.1.1 外源性化學物接觸時間≥3個月。
5.2.1.3 在接觸期間發病或在脫離接觸後1年內發病。
6.5.2.2 5.2.2 參考條件
5.2.2.1 外源性化學物的接觸標誌物在發病前或發病過程中至少2次異常。
6.5.2.3 5.2.3 輔助條件
5.2.3.1 工作場所空氣中外源性化學物濃度存在高於職業接觸限值的情形。
5.2.3.2 動態職業健康監護提示曾出現相應靶器官(系統)早期不良健康效應。
5.2.3.3 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劣化、老化和損壞;工程防護不合理;無個人防護或爲無效防護。
6.5.3 5.3 歸因診斷判定方法
符合5.1;符合5.2.1所有條件,同時符合5.2.2任一條件;符合5.2.1所有條件,同時符合5.2.3中的任意三個條件,均可作出歸因診斷。
6.6 6 中毒診斷與分級
6.6.1 6.1 輕度中毒
吸收外源性化學物致相應靶器官(系統)輕度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
6.6.2 6.2 中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b)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6.6.3 6.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b)大部分或完全生活自理障礙;
c)特殊治療依賴。
6.7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7 附錄A(資料性)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外源性化學物對靶器官(系統)損傷作用是形成中毒臨牀特點的主要因素,當機體某一器官(系統)受到外源性化學物侵害,發生可逆或不可逆的病理生理異常,並出現相應的症狀、體徵時,其他器官(系統)也可受其影響。本標準外源性化學物是指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
A.2 由於職業性慢性中毒歸因認定的複雜性以及不同外源性化學物對靶器官(系統)損傷的多樣性,本標準分別列出歸因診斷的評判要求,以及靶器官(系統)損傷所致病情嚴重程度的分級。
A.3 本標準的歸因診斷是指評定勞動者接觸外源性化學物與靶器官(系統)損傷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本標準的核心。靶器官(系統)損傷的認定與職業病危害因素過量接觸的判定均爲因果關係評定的前提,兩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A.4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首先是根據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臨牀表現以及毒理學資料等綜合分析,其靶器官(系統)損傷特點應符合該化學物致慢性中毒的時序性、生物學合理性和生物學特異性原則。
A.5 生物學梯度是歸因診斷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主要方法是對勞動者的累積接觸劑量進行評估,關注是否存在外源性化學物過量接觸。內累積接觸劑量比外累積接觸劑量更能反映外源化學物接觸真實情況。
A.6 本標準將接觸標誌物和特異效應標誌物作爲反映勞動者內累積接觸劑量的指標。接觸標誌物是外源性化學物已被生物體吸收並延續接觸的標誌物,主要是外源性化學物的原型或代謝產物。特異效應標誌物是機體對外源性化學物產生的特定指標異常,如接觸有機磷農藥後紅細胞膽鹼酯酶活性改變,有助於病因判定。
A.7 內累積接觸劑量異常判定主要依據GBZ 2.1 已發佈的生物監測指標和職業接觸生物限值。如未列入GBZ 2.1,也可參考國內外權威機構制定的生物接觸限值。
A.8 外累積接觸劑量的判定主要依據GBZ 2.1 已發佈的職業接觸限值中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對於GBZ 2.1 中尚未制定PC-TWA的,可參考國內外權威機構制定的相關數據。
A.9 部分外源性化學物無法檢測內累積接觸劑量,或勞動者已脫離接觸外源性化學物較長時間後,不能準確評估外源性化學物內接觸水平(內接觸劑量),此時可對外接觸水平(外接觸劑量)、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和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進行綜合評估,協助作出診斷。
A.10 慢性化學物中毒起病緩慢,可呈進行性加重。也有部分慢性中毒患者可急性起病,如:慢性鉛中毒引起的腹絞痛、慢性苯中毒所致再生障礙性貧血,需引起注意。
A.11 靶器官(系統)損傷與所接觸外源性化學物的慢性毒效應一致是指已有毒理學資料證實該外源性化學物長期接觸可引起相應靶器官(系統)損傷。
A.12 勞動者在脫離接觸外源性化學物後可出現中毒的臨牀表現(不超過1 年),稱遲發性中毒,這種情況較爲少見。
A.13 大部分慢性化學物中毒的臨牀表現與其他病因所致的相同靶器官(系統)損傷臨牀表現相似,並無特異性,應做好鑑別診斷,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引起的相似疾病。
A.14 生活自理能力的評判是指對中毒患者在發病時或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的臨牀表現,以及相關專科醫生對該患者病情預後的判定。
A.15 特殊治療依賴是指依據中毒靶器官(系統)損傷的特點以及相關專科醫生對該患者病情預後的判定,患者需接受長期或終身特殊治療,如特殊藥物治療、血液淨化等。
A.16 機體特殊效應標誌物至少 2 次異常指非同日檢測結果均異常。
A.17 處理原則:脫離接觸,可依據吸收外源性化學物的特性,合理應用特效解毒劑等治療;依據所致靶器官(系統)損傷給予對症及支持治療;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8 參考文獻
[1] GB/T 16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2] ACGIH. 2019 TLVs and BEIs [EB/OL].Cincinnati,signature publications,2019
[3] German Research Foundation-Permanent Senate Commission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HealthHazards of Chemical Compounds in the Work Area. List of MAK and BAT Values[EB/OL].Düsseldorf, zertifiziertem Papier Printed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2021
[4] The Japan Society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Recommendation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2020–2021)[J].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Practice, 20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