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327—2022 核電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危害預防控制 職業衛生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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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 T 3 2 7 — 2 0 2 2 hé diàn chǎng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yù fáng kòng zhì biāo zhǔn

2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 327—2022《核電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標準》(Standard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nuclear power plan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2年10月13日《關於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2〕10 號)發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2〕10 號

現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17—2022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代替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64—2022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標準(代替GBZ/T164—2004)

GBZ/T 327—2022 核電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標準

上述標準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GBZ/T164—2004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13日

4 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侯長松、朱衛國、鄒劍明、胡偉江、牛東昇、謝文瑾、楊小勇、戰景明、梁婧、練德幸。

5 標準正文

核電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標準

5.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壓水堆核電廠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防護措施、應急措施、工作場所採暖通風、採光照明輔助用室、衛生設施、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以及職業病防治工作評估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壓水堆核電廠運行階段的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不適用於核電廠退役階段的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其他堆型的核電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可參照執行。

5.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39800.1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範 第1部分:總則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 23466 護聽器的選擇指南

GB 26164.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

GB/T 38144.1 眼面部防護 應急噴淋和洗眼設備 第1部分:技術要求

GB/T 38144.2 眼面部防護 應急噴淋和洗眼設備 第2部分:使用指南

GB 50019 工業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GB 50033 建築採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

GB/T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

GB/T 50294 核電廠總平面及運輸設計規範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9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GBZ 113 核與放射事故干預及醫學處理原則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29—2016 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氣中有害物質監測採樣規範

GBZ/T 160 (所有部分)工作場所氣中毒物質測定

GBZ/T 171 核事故場內醫學應急計劃與準備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T 189 (所有部分)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GBZ/T 192 (所有部分)工作場所氣中粉塵測定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範

GBZ/T 203 高毒物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

GBZ/T 204 高毒物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範

GBZ 215 過量照射人員醫學檢查與處理原則

GBZ/T 216 人體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處理規範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範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T 232—2010 核電廠職業照射監測規範

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場所氣中毒物質測定

DL/T 5035 發電廠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DL 5454 火力發電廠職業衛生設計規程

EJ/T 270—2005 核電廠運行輻射防護規定

HAD 002/01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

HAD 002/05 核事故醫學應急準備和響應

HAD 102/12—2019 核動力廠輻射防護設計

HAF 002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HAF 002/01 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

NB/T 20185—2012 壓水堆核動力廠廠內輻射分區設計準則

NB/T 20190 核電廠生產廠房的噪聲控制

WS/T 467 核和輻射事故醫學響應程序

WS/T 583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醫學處理規範

WS/T 636 核和輻射事故醫學應急演練導則

5.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核電廠 nuclear power plant

用鈾、鈈等作核燃料,將其在裂變反應中產生的能量轉變爲電能的發電廠。

3.2

核島 nuclear island

核電廠中核蒸汽供應系統與其配套設施,以及它們所在廠房的總稱。

注:核島廠房主要包括安全殼、核燃料廠房、核輔助廠房、電氣廠房、應急柴油發電機廠房等。

3.3

常規島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輪發電機組及其配套設施和它們所在廠房的總稱。

3.4

輔助生產區 balance of plant

核電廠配套設施及所在建(構)築物和所在區域的總稱。

3.5

管理目標值 management upper limit

核電廠營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基於劑量限值,遵照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規定本單位或本部門工作人員受照的劑量控制值。

3.6

營運單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持有國家核安全部門許可證(執照)負責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

3.7

承包商 contractors

有一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技術能力、流動資金,具有承包相關任務的資格,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產品和服務,並獲得相應價款的企業。

注:在覈電廠中主要是指經核電廠授權,能爲核電提供建設和服務的企業。

5.4 4 基本要求

4.1 核電廠營運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應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營運單位和承包商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綜合治理。

4.2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推行清潔生產,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併爲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4.3 核電廠的設計應符合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要求。

4.4 核電廠總平面佈局應符合職業病危害控制需要,並符合 GB 50187、GB/T 50294 和 GBZ 1的要求。

4.5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對核電廠運行過程中存在和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和分析,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應符合 GBZ 2.1、GBZ 2.2 和 GB18871—2002 的要求。

4.6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4.7 核電廠營運單位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在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中的責任、權利、義務和經濟保障等內容,不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承包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能力的單位。

5.5 5 職業病危害因素

5.5.1 5.1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

在壓水堆核電廠運行過程中,存在由反應堆、射線裝置、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等產生的放射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α射線、β射線、γ射線和中子等。

5.5.2 5.2 非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

在壓水堆核電廠運行過程中,存在和產生的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聲、高溫、工頻電場紫外輻射等;存在和產生的化學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硫酸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肼等和粉塵

5.5.3 5.3 核電廠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

壓水堆核電廠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參見本標準附錄A和附錄B。

5.6 6 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5.6.1 6.1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5.6.1.1 6.1.1 劑量限值和管理目標值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GB 18871—2002的附錄B和GBZ/T 232—2010的附錄A和附錄B規定劑量限值和推薦的管理目標值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照射進行控制,使之不超過表1規定劑量限值和推薦的管理目標值。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根據核電廠的規模和運行狀態等因素設置合理的集體劑量管理目標。

表1 核電廠工作人員職業照射劑量限值和管理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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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 6.1.2 輻射防護大綱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制定並實施輻射防護大綱。輻射防護大綱應以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相關標準爲基礎,根據核電廠的安全政策和實際情況,採用系統方法,確定輻射防護的方針、目標和相關方的責任,規定控制職業照射並貫徹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具體要求。

輻射防護大綱應規定以下內容:

a) 建立爲實施輻射防護大綱所需要的輻射防護組織體系,明確規定核電廠各級和各單位人員控制職業照射和實施最優化計劃的責任和相關要求;

b) 提供足夠而且合格的輻射防護人員,根據需要爲其提供培訓和定期的再培訓,以保證其具有足夠的實施輻射防護大綱的知識和技能;爲在覈電廠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的人員,包括核電廠員工和承包商人員提供所需要的輻射防護培訓;

c) 提供與預期的輻射水平相適應的輻射防護設施、設備、器材和個人防護用品,併爲正確使用這些設施、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提供相關的服務;

d) 提供足夠的輻射監測裝置和手段,進行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

e) 對工作場所進行分區,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對於具有輻射或污染風險需要特殊防護措施的工作實施輻射工作許可管理。對具有較大輻射風險工作實行周密策劃和全過程的工作管理;

f) 明確規定源項控制的要求。明確停堆大修和電廠改造中的輻射防護最優化措施。明確放射性廢物管理過程中控制職業照射的要求和應採取的防護措施;

g) 應考慮可能引起工作人員異常外照射及體內、體表或者工作場所和設備嚴重污染緊急情況。具有或可能具有場外放射性後果的緊急情況按照核電廠應急計劃的要求進行處理,只涉及核電廠工作人員的緊急情況的處理由輻射防護大綱規定

h) 實施職業健康管理保存職業照射記錄。

5.6.1.3 6.1.3 廠房及設備佈置

廠房、設備佈置應便於操作、檢查、維護、修理、更換和退役等工作的開展;通過區域分隔、適當的通風佈置、設備吊運裝置、更換裝置、出入控制、遠距離裝卸裝置、去污裝置和屏蔽以及系統和部件的有關設計措施等手段,實現限制廠區人員受到的輻射照射和污染擴散的目的;放射性廠房或放射性工作區域佈置應相對集中設置,便於輻射防護管理。具體佈置應符合HAD 102/12—2019中4.2~4.6的相關要求。

5.6.1.4 6.1.4 輻射工作場所分區及管理

6.1.4.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分爲輻射工作場所和非輻射工作場所輻射工作場所應劃分爲控制區監督區控制區爲核電廠需要專門的輻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工作區域;監督區爲未被定爲控制區,通常不需要專門的輻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經常對職業照射條件進行監督和評價的區域。非輻射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以外一般不需要進行輻射監測的其他區域。

6.1.4.2 爲便於輻射防護管理和職業照射控制,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根據預計的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水平,將控制區劃分爲不同的子區,並以不同的顏色加以區分,或根據需要設置臨時輻射控制區,具體按照 NB/T 20185—2012 推薦的分區有關規定

6.1.4.3 同一建築物內的非輻射工作場所輻射工作場所應採用實體邊界分隔。在確定分區時應同時綜合考慮廠房佈置、實體邊界的劃分、人流物流的走向等。

6.1.4.4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在功率運行工況分區的基礎上,根據停堆工況、事故工況下可能的輻射源分佈和人員進入需求進行停堆工況、事故工況的分區設計。

6.1.4.5 控制區應設置衛生出入口,運用管理程序(如進入控制區的工作許可證制度)和實體屏障(如門鎖和聯鎖裝置等)限制人員和設備進出控制區控制區衛生出入口應設置有冷更衣室、熱更衣室、盥洗室、輻射防護值班室、去污洗消間等場所。入口應至少設有醒目的電離輻射警告標誌、防護衣具、個人監測設備、控制區出入監測系統和個人衣物貯存櫃;出口應至少設有皮膚和工作服的污染監測儀、被攜出物品的污染監測設備、人體表面去污設施和被污染防護衣具收集桶或其他設施。

6.1.4.6 工作場所分區的其他管理內容應符合 EJ/T 270—2005 中第 11 章的相關內容。

5.6.1.5 6.1.5 輻射屏蔽措施

6.1.5.1 在設計階段,應基於核電廠運行工藝中產生的危害和已運行核電廠在降低輻射照射方面的經驗反饋,對新建核電廠輻射屏蔽設施設計做出相應的改進。核電廠的輻射屏蔽設施設計應符合HAD 102/12—2019 中 4.7 的相關要求。

6.1.5.2 在運行階段,應通過輻射監測等手段來檢驗輻射屏蔽設施的有效性,輻射監測要求詳見6.3.1。當監測劑量率水平超過分區要求或明顯增加工作人員受照劑量時,應改進屏蔽措施,如改變分區級別、增加局部屏蔽、臨時屏蔽等方式,或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工作人員受照劑量

5.6.1.6 6.1.6 通風措施

6.1.6.1 核電廠可能產生或存在放射性氣體氣溶膠工作場所應設置專用的通風設施,保持良好的通風

6.1.6.2 通風設施的氣流方向應從氣載污染水平較低的區域流向氣載污染水平較高的區域,經空氣淨化過濾過濾,達到排放標準後,排放到大氣環境

6.1.6.3 核電廠輻射工作場所通風換氣次數宜考慮工作性質、空間大小、人員停留時間、操作特點等情況,以保證人員安全。

6.1.6.4 放射性廢氣系統、燃料裝卸系統等設備所在房間應保持一定的負壓。

6.1.6.5 維修期間可能發生氣載污染的區域,應採用便攜式通風設施(如通風機、過濾器和負壓工作棚),並提供相應操作空間和電源支持。

6.1.6.6 核電廠通風設施其他設置要求應符合 HAD 102/12—2019 中 4.8 的相關要求。

5.6.1.7 6.1.7 個人防護措施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爲工作人員提供符合GB 18871—2002、GB 39800.1等標準相關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包括正常工作條件下使用的各類防護服、工作鞋、工作襪、手套和安全帽,以及特殊情況下使用的防護面罩和呼吸保護器具、防護圍裙或背心、專用的防水工作服、以及專用的防護手套和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EJ/T 270—2005中第13章的相關要求。

5.6.1.8 6.1.8 乏燃料及放射性廢物防護措施

6.1.8.1 乏燃料貯存系統的設施設備應選取高可靠性、低故障率的設計方案,以減小設備維修需求和工作量。

6.1.8.2 乏燃料的廠內貯存應符合 HAD 102/12—2019 中 4.11 的相關要求。

6.1.8.3 放射性廢物處理系統和場內貯存的防護措施應符合 HAD 102/12—2019 中 4.9~4.10 的相關要求。

6.1.8.4 放射性廢物管理中的防護措施應符合 EJ/T 270—2005 中第 15 章的相關要求。

5.6.2 6.2 非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

5.6.2.1 6.2.1 防塵

6.2.1.1 廢物輔助廠房內水泥的裝卸、輸送、計量、配料、攪拌應採用自動化、機械化作業,操作人員在控制室內隔離操作;水泥料倉上方和料斗卸料口應設置除塵設施。

6.2.1.2 廢物裝桶前應先將裝廢物的塑料袋刺穿;廢物壓縮過程應採用自動化設備,操作人員在控制室內隔離操作;壓縮機罩殼和金屬桶之間應保持負壓,以減少粉塵產生。

6.2.1.3 機修廠房應設置專門電焊作業區域,遠離其他維修區域或進行隔離設置,電焊作業區應設置有效的通風除塵設施;選擇自帶除塵設施的砂輪打磨機。

6.2.1.4 接觸粉塵的崗位應配備符合 GB/T 18664 要求的呼吸防護用品

5.6.2.2 6.2.2 防毒

6.2.2.1 裝卸濃酸及液鹼時,宜採用負壓抽吸、泵輸送或自流輸送方式;室內經常有人通行的場所,其酸、鹼管道不宜架空,架空鋪設時,架空部分的法蘭、接頭等處應設置防噴濺裝置。

6.2.2.2 酸、鹼儲罐宜佈置在室外,儲罐、計量箱(泵)、輸送管道及閥門、法蘭應採取密封防腐措施。

6.2.2.3 鹽酸儲罐及計量箱的排氣處應設置酸霧吸收裝置,氨儲罐及計量箱的排氣處應設置氨吸收裝置。

6.2.2.4 卸酸泵房、酸儲存間、酸計量間及酸洗間,應按 GBZ 1 規定設置機械排風裝置;卸鹼泵房、鹼庫及鹼計量間宜採用自然通風

6.2.2.5 凝結水處理和除鹽水處理宜採用氨水氨水或液氨、肼應存放在單獨設置的房間內;氨、肼的加藥和配藥宜採用自動化、密閉化方式,氨、肼的配藥採用手動或半自動方式的,應在配藥箱上方設置局部排風罩;上述房間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進行全面通風

6.2.2.6 存在氨、肼的工作場所牆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採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並採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6.2.2.7 制氯間應單獨設置,並設置通風排毒設施。

6.2.2.8 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驗室應設置通風櫃,通風櫃的控制風速應不小於 0.5 m/s。

6.2.2.9 柴油發電機室應按照 DL/T 5035 的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施,吸風口宜設於室內上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10 次/h;柴油發電機排氣管應接至室外。

6.2.2.10 機修廠房應設置通風設施,室內吸風口應設置在房間上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6 次/h,調漆、噴漆、焊接等作業位應設置局部通風排毒設施,控制風速宜設爲 0.5 m/s~1.5 m/s。

6.2.2.11 進入密閉空間作業時,應按照 GBZ/T 205 的要求執行。

6.2.2.12 接觸化學因素的崗位應配備符合 GB 39800.1、GB/T 18664 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5.6.2.3 6.2.3 防噪聲振動

6.2.3.1 產生噪聲較大的設備如汽輪機及上充泵、主給水泵等各種泵、各類風機等,應按照 GBZ 1、GB/T 50087 及 NB/T 20190 採取減振、隔音、吸聲、消聲等降噪措施,使勞動者噪聲暴露強度符合 GBZ2.2 的要求。

6.2.3.2 集中控制室和現場值班室牆面和天棚設計採用吸聲、隔音材料,設計應符合 GBZ 1 的要求。現場值班室不宜設置在常規島、核島廠房的底層。

6.2.3.3 對汽輪機、發電機、空壓機等主要高噪聲設備應加裝隔音罩。

6.2.3.4 空氣動力機械進(排)氣口敞開時(如通風空調用通風機等),應在進(出)口風管適當位置裝設消聲器。進(排)氣口敞開的機械設備、管路,應裝設進(出)口消聲器。

6.2.3.5 對採取工程技術措施仍達不到 GBZ 2.2 要求的,應按照 GB/T 23466 的要求爲接觸噪聲作業人員配備護耳器,護耳器應具有足夠聲衰減值並佩戴舒適,應定期檢查護耳器使用和維護情況,確保聽力保護效果。

5.6.2.4 6.2.4 防工頻電場

對於在運行過程中有可能產生工頻電場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屏蔽、接地等工程技術措施,並在高壓設備附近設置隔離圍欄,以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並符合GBZ 1的要求。

5.6.2.5 6.2.5 防紫外輻射

爲開展電焊作業的工作人員,配備防紫外輻射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並定期檢查其有效性,並符合GB 39800.1的相關要求。

5.6.2.6 6.2.6 防暑降溫

6.2.6.1 常規島零米層以上通風宜採用自然進風、機械排風的方式,零米層以上各層平臺應設置通風格柵,保證氣流組織暢通。零米層以下場所宜採用空冷集中送風、機械排風的方式。

6.2.6.2 高溫設備根據工藝需要,宜佈置在建築物的高層;有熱源的管道和設備均用保溫材料與外界隔開。

6.2.6.3 集中控制室和核島值班室採用集中空調系統,其餘各輔助生產控制室和休息室應根據需要設置集中空調系統或分體空調進行降溫,以滿足夏季室溫 26℃~28℃的要求。

6.2.6.4 在炎熱季節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儘量避開高溫時段,爲工作人員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質量分數爲 0.1%~0.2%),飲料水溫不宜高於 15℃,保證工作人員水鹽代謝平衡,預防中暑發生。當作業地點氣溫不低於 35℃時,應採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應減少接觸時間。對於勞動者室內和露天作業溼球黑球溫度(WBGT)指數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採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5.6.2.7 6.2.7 工作場所採暖、通風、採光、照明

核電廠工作場所採暖、通風應符合GB 50019、DL/T 5035的要求,採光應符合GB 50033的要求,照明應符合GB 50034的要求。

5.6.2.8 6.2.8 輔助用室和衛生設施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GBZ 1的要求設置輔助用室和衛生設施。核電廠輔助用室的設置參見本標準附錄C。

5.6.3 6.3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

5.6.3.1 6.3.1 放射性危害因素監測
5.6.3.1.1 6.3.1.1 個人監測

核電廠個人監測包括外照射個人監測、內照射個人監測和表面污染監測相關要求如下:

a) 控制區監督區所有人員均應接受外照射個人監測

b) 在控制區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可能受到體表或體內放射性污染的人員應接受表面污染監測,並同時接受外照射個人監測和內照射個人監測

c) 參與放射性物質逸出事件處理等疑有體表污染的人員應接受表面污染監測,必要時還應接受內照射個人監測

d) 個人監測內容和方法應按照 GBZ 128、GBZ 129—2016、GBZ/T 232—2010 和 WS/T 467 的要求執行。

5.6.3.1.2 6.3.1.2 工作場所常規監測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對控制區監督區工作場所進行常規放射性檢測/監測工作,包括日常自主監測和定期委託檢測,具體要求按照GBZ/T 232—2010中第6章執行。

5.6.3.1.3 6.3.1.3 特殊監測與任務監測

需要對某一事件展開調查或工作人員執行預期達到或超過劑量管理目標值的操作任務時,應進行特殊監測或任務監測,具體要求按照GBZ/T 232—2010中第7章執行。

5.6.3.1.4 6.3.1.4 放射性危害因素監測項目和頻度

放射性危害因素監測項目和頻度應按照GBZ/T 232—2010等的要求執行,檢測點設置原則參見本標準附錄D。

5.6.3.2 6.3.2 非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

6.3.2.1 非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容主要包括:粉塵、化學毒物噪聲振動、高溫、工頻電場紫外輻射等。

6.3.2.2 非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置、監測方法應按照 GBZ 159、GBZ/T 160、GBZ/T189、GBZ/T 192 和 GBZ/T 300 的要求執行。

5.7 7 應急措施

5.7.1 7.1 一般要求

7.1.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 GBZ 1、GBZ/T 171、WS/T 467、WS/T 636、HAF 002、HAF 002/01、HAD 002/01、HAD 002/05 等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明確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

7.1.2 核電廠營運單位對於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制定相應應急救援預案。

7.1.3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合理配備快速檢測設備、醫療急救設備、急救藥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裝置和個體防護用品等應急救援裝備。

7.1.4 在應急情況下,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對事故所造成的實際和潛在後果進行連續的預測與評價。

7.1.5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通過應急培訓、應急演習、應急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管理、應急計劃的評審與修訂等措施,保持和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5.7.2 7.2 核與輻射事故/事件應急措施

7.2.1 發生外照射事故過量照射時,應儘快撤離至安全區域,並立即通知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根據受照人員的初期症狀、體徵、外周血淋巴細胞絕對數和事故劑量重建方法等手段估算早期劑量,並參照其他物理劑量的估算結果,迅速做出病情的初步估計,有條件者可進行外周血淋巴細胞畸變分析淋巴細胞微核測定等,做進一步生物學劑量估算醫學處理應按照 GBZ113 和 GBZ 215 的要求執行。

7.2.2 發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時,首先應控制污染,保護事件現場,阻斷一切污染擴散的可能途徑,隔離污染區,進出污染區應穿戴個人防護用具,通過緩衝區進入污染區發生人體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時應儘快離開現場,測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以達到防止或減輕放射性核素皮膚損傷及經呼吸道或皮膚傷口等途徑侵入體內和防止污染擴散的目的。體表污染和內污染處理措施應按照 GBZ 113、GBZ/T 216 和 WS/T 583 的要求執行。

7.2.3 核電廠應爲核與輻射事故/事件應急響應活動設置控制輻射照射的輔助設施,限制輻射防護控制區內的污染擴散和防止污染擴散到輻射防護控制區之外,充分實施工作場所監測和個人監測,爲工作人員提供必需的防護設備和完成其他的輻射防護工作等。核與輻射事故/事件應急設施的設置和防護要求應按照 HAD 102/12—2019 第 8 章、第 9 章的要求執行。

5.7.3 7.3 其他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應急措施

7.3.1 酸、鹼儲存間及計量間,卸酸、鹼泵房及卸料口,氨、肼儲存及配藥間應設置安全通道、噴淋洗眼裝置、沖洗及排水設施,噴淋洗眼設施服務半徑應不大於 15 m,並保證行進路線通暢;對於寒冷地區室外噴淋洗眼設施應採取防凍措施,具體設置按照 GB/T 38144.1 和 GB/T 38144.2 執行。

7.3.2 鹽酸氫氧化鈉、鹼化學毒物等儲罐及計量箱周圍應按照 GB 26164.1 和 DL 5454 的規定設置防護圍堰。

7.3.3 在生產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質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學物質的室內作業場所,應按照 GB 50019、GBZ 1 和 GBZ/T 194 等的規定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控制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以及室外靠近外門的牆上,吸風口應設在有毒氣體聚集最多的位置,並對通風死角進行導流。室內如設監測報警裝置,事故通風應與監測報警裝置連鎖。以下工作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設施:

a) 酸計量間、電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間、六氟化硫設備檢修室,宜採用上送下排的通風方式,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12 次/h;

b) 氨、肼的儲存間、加藥間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15 次/h;

c) 氫氣乾燥間、氫氣壓縮機間、氫氣儲瓶間或供氫站等,吸風口應設於室內上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12 次/h。

7.3.4 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工作場所應按照 GBZ/T 223 的規定設置監測報警裝置,並定期進行計量、校準。以下工作場所應設置有毒氣體報警裝置:

a) 液氨、肼或氨水庫、精處理加藥間、除鹽水處理加藥間等可能大量釋放氨的場所設置檢測報警點,氨監測報警裝置的預報值應設爲 15 mg/m3,警報值應設爲 30 mg/m3

b) 六氟化硫配電裝置室及設備檢修室,在六氟化硫設備貼近地面處設置檢測報警點,應同時檢測氧含量六氟化硫濃度,空氣中含氧量低於 19.5%時應報警,六氟化硫監測報警裝置的報警值應設爲 6000 mg/m3

7.3.5 在可能發生急性損傷工作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急救箱,急救箱配備宜按照 GBZ 1 的規定,並定期更新急救藥品,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5.8 8 職業健康管理

5.8.1 8.1 組織機構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GBZ 1和GBZ/T 225的要求,明確決策層、管理層和執行層關於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職責,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確保國家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及時、有效地貫徹和執行。

5.8.2 8.2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a)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b)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c)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d)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e)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f)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g)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h)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i)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j)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k)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l)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m)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5.8.3 8.3 個人監測管理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GBZ 128、GBZ 129—2016和GBZ/T 232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監測,外照射常規個人監測週期一般爲1個月,最長不應超過2個月;內照射個人監測週期應按照GBZ 129—2016中5.2執行;應爲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監測檔案,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複印本人的個人監測檔案。

5.8.4 8.4 職業健康監護

8.4.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的勞動者進行醫學檢查,掌握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事故後的職業健康檢查

8.4.2 核電廠營運單位不應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應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應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4.3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週期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檔案管理等按照 GBZ 188、GBZ 98 執行。

5.8.5 8.5 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8.5.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按照 GB 18871—2002、GBZ 158、GBZ/T 203、GBZ/T 204 的要求,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告知卡、公告欄、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

8.5.2 在控制區內的不同子區應在其出入口處,設立醒目的標識以及不同顏色指示,具體按照 NB/T 20185—2012 中 6.1 的要求執行。

8.5.3 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應隱瞞或欺騙。

8.5.4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受檢人員,受檢人員有權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8.6 8.6 職業衛生培訓

8.6.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每年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

8.6.2 核電廠營運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國家職業病治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8.6.3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國家職業病治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業病治法規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護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保管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

8.6.4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核電廠營運單位應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8.6.5 對承包商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參照以上要求執行。

5.8.7 8.7 評估

8.7.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綜合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評估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組織機構、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應急救援措施、輔助用室職業衛生培訓和職業健康監護及相應的管理檔案建立情況。

8.7.2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8.7.3 評估報告存入核電廠營運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定期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5.8.8 8.8 檔案管理

8.8.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檔案、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檔案、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檔案、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8.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5.8.9 8.9 其他管理措施

8.9.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應擠佔、挪用。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8.9.2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項目,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及時、如實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之後進行年度更新,並接受監督。

8.9.3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依法安排每位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8.9.4 核電廠營運單位不應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應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危害作業

6 附錄A(資料性)壓水堆核電廠工藝流程及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

A.1 核電廠按堆型分爲壓水堆、重水堆、高溫氣冷堆和快中子堆等,我國目前擬建、在建和運行的核電堆型以壓水堆爲主。

A.2 一般情況下,核電廠由核島、常規島和輔助生產區組成。以壓水堆爲例,核島佈置反應堆及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燃料系統、核輔助系統、專用安全設施及三廢處理系統;常規島佈置二回路及其輔助系統;輔助生產區佈置循環系統、除鹽水系統、淡水處理系統、廠區輸變電系統、機修車間、廠區實驗室、放射源庫、污水處理站、空氣壓縮機房等。

A.3 壓水堆核電廠工藝流程及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見圖A.1。

圖A.1 壓水堆核電廠工藝流程及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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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錄B(資料性)壓水堆核電廠職業病危害因素

7.1 B.1 核島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B.1.1 反應堆及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存在放射性、高溫和噪聲危害反應堆運行期間,反應堆廠房內存在核裂變產生的瞬發中子、瞬發γ射線,裂變產物產生緩發中子、緩發γ射線,堆芯材料活化後產生二次γ射線,燃料破損或冷卻劑中腐蝕產物、冷卻劑的活化會使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帶有一定的放射性。反應堆爲熱源,蒸汽發生器、反應堆冷卻劑管道等均爲高溫設備,運行時產生高溫危害反應堆冷卻劑泵等設備運行產生噪聲危害

B.1.2 反應堆及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專用安全系統佈置在反應堆廠房內,反應堆運行期間反應堆廠房人員嚴格受控出入,正常情況下人員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

B.1.3 核輔助系統包括化學和容積控制系統反應堆硼和水補給系統、餘熱排出系統、設備冷卻水系統、廢液處理系統、固體廢物處理系統、核取樣系統等,主要存在放射性、高溫、噪聲硼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鋰、肼、過氧化氫水泥粉塵危害

B.1.4 燃料系統用於新燃料組件接收、貯存、檢驗、進堆芯及乏燃料組件出堆芯、貯存及檢驗,新燃料組件和乏燃料組件會產生放射性危害。乏燃料水池冷卻泵、離心泵,廠房通風系統,噴淋泵、安注泵等安全設備運行產生噪聲危害。鹼罐區域和化學添加箱存在氫氧化鈉危害

B.1.5 核島其他設施包括電氣廠房、連接廠房和應急柴油發電機廠房。電氣廠房電氣系統配電盤、通風設備間等存在噪聲危害,蓄電池組添加硫酸、蓄電池外殼破裂或檢修過程中可能接觸硫酸危害。連接廠房爲各種管道、電纜貫穿件連接用房,存在放射性、高溫及噪聲危害應急柴油發電機廠房僅應急情況下和日常調試時運行,柴油發電機組、柴油泵等運行產生噪聲危害,柴油燃料庫會有柴油揮發,發電機組運行產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尾氣。佈置有大量機櫃的電氣間,機櫃也是主要的高溫熱源,空調未投運前,電氣間溫度很高。

B.1.6 核島內的廢物處理廠房和廢物暫存庫,存在放射性危害爲主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B.1.7 核島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業場所見表B.1。

表B.1 核島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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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B.2 常規島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B.2.1 二回路系統主要佈置在汽輪發電機廠房,一回路發生泄漏放射性物質進入二回路時,使二回路系統帶有一定的放射性。汽輪發電機組、給水泵、凝結水泵、真空泵等設備運行產生機械性噪聲,高溫高壓氣體、凝結水等通過管道輸送過程、廠房送排風系統運行產生流體動力性噪聲。主蒸汽管道等熱力設備及熱力管道產生高溫。

B.2.2 凝結水精處理系統樹再生使用硫酸鹽酸氫氧化鈉,二回路化學加藥系統使用氨、肼。此外,蓄電池組加酸、蓄電池外殼破裂或檢修過程中存在硫酸危害

B.2.3 常規島中會使用到大量的潤滑油和抗燃油,潤滑油本身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B.2.4 常規島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業場所見表B.2。

表B.2 常規島職業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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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B.3 輔助生產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B.3.1 廢液處理系統廢液處理場所、貯存場所均存在放射性危害,廢液蒸發濃縮時存在高溫危害,放射性廢液酸鹼中和時使用硝酸氫氧化鈉,此外,水泵等設備運行產生噪聲

B.3.2 固體廢物處理與貯存系統放射性固體廢物產生放射性危害,壓機、輸送泵等運行產生噪聲水泥固化作業時,水泥卸料、輸送、攪拌等過程產生水泥粉塵

B.3.3 循環系統電解海水生產次氯酸鈉對冷卻水進行殺菌消毒,使用鹽酸酸洗電極上的鈣鎂沉澱,再用氫氧化鈉對酸洗液進行中和。電解海水制次氯酸鈉電解槽中伴生有氯氣產生。整流器房間存在噪聲危害

B.3.4 除鹽水系統樹再生使用鹽酸氫氧化鈉,調節pH使用少量的氨。此外,水泵和風機等運行產生噪聲

B.3.5 海水淡化系統採用反滲透工藝提供符合水質和水量要求的淡水,在消毒工藝中採用次氯酸鈉進行消毒,設備清洗使用氫氧化鈉鹽酸。海水膜反滲透泵、反滲透給水泵、高壓泵、反洗水泵等運行產生噪聲

B.3.6 廠內輸變電系統主變壓器、輔助變壓器、超高壓配電裝置和超高壓輸電線產生工頻電場電磁場交變運動產生電磁性噪聲;開關站六氟化硫斷路器六氟化硫氣體作爲滅弧介質和絕緣介質,放電過程中產生六氟化硫及其分解產物(四氟化硫和十氟化二硫等)。

B.3.7 機修車間對核電廠內機械設備和部件進行拆卸、檢查、維護、修理和裝配,加工製造相關設備的備品備件,吊車、電焊機、砂輪機、車牀、鑽牀等運行產生噪聲。固體物質的機械加工或粉碎,如鑄件的高速車削及其他乾式機械切削作業金屬構件及工具砂輪磨削、砂輪打磨、砂輪切割、金屬焊接及焊縫的打磨作業等產生其他粉塵金屬粉塵)、砂輪磨塵、電焊煙塵。砂輪打磨的過程中檢修人員手持振動工具,接觸到手傳振動。焊接作業電弧產生高溫和紫外輻射,在強紫外線作用下弧區周圍產生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機修車間分爲放射性機修車間和非放射性機修車間,放射性機修車間除存在上述危害因素外,處理被沾污的設備及部件時存在放射性危害,配製去污和緩蝕劑時使用硝酸

B.3.8 廠區實驗室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爲各類化學分析試劑,熱實驗區用於分析放射性樣品,存在放射性危害

B.3.9 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水泵和通風設備運行產生噪聲。污水池、污泥池有機質分解產生硫化氫。污水內添加化學絮凝劑(聚合氯化鋁),存在其他粉塵(聚合氯化鋁)。使用紫外消毒裝置時存在紫外輻射

B.3.10 放射源庫用於γ射線探傷機放射源和廠區自用源的貯存,γ射線探傷機主要使用60Co密封源和192Ir密封源,廠區自用源主要爲V類放射源和豁免源。

B.3.11 輻射計量實驗室刻度校準輻射防護儀表時使用的射線裝置和放射源產生放射性危害,主要爲γ射線。

B.3.12 聯合泵房、空壓機房、化學品庫、淡水廠可能存在噪聲、化學毒物職業病危害因素

B.3.13 輔助生產區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業場所見表B.3。

表B.3 輔助生產區職業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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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B.4 換料大修期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B.4.1 核電廠定期進行更換燃料期間的停堆檢修工作。換料大修期間,機組源項狀態、人員活動發生變化,應對換料大修期間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職業人員接觸情況進行識別和分析

B.4.2 大修期間,反應堆停堆,瞬發中子和瞬發γ射線不再產生,反應堆廠房的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爲裂變產物衰變產生的緩發中子和γ射線以及活化產物產生的γ射線,冷卻劑中主要爲活化產物產生的γ射線。在反應堆大廳或熱檢修車間對設備進行維修,設備中的活化產物對工作人員產生外照射危害,對設備進行拆卸、解體,設備內的活化產物易形成放射性氣溶膠,造成內照射危害

B.4.3 換料期間,新燃料組件接收、貯存、檢驗、向堆芯的轉運過程輻射源項爲新燃料組件,乏燃料組件從堆內取出,檢驗後轉運至乏燃料貯存水池貯存過程輻射源項爲乏燃料組件,均存在γ外照射危害

B.4.4 大修期間存在焊接、打磨、無損檢測作業,砂輪打磨、金屬焊接及焊縫的打磨作業等產生其他粉塵金屬粉塵)、砂輪磨塵、電焊煙塵。焊接作業時電弧產生高溫和紫外輻射,在強紫外線作用下弧區周圍產生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打磨作業產生手傳振動。使用γ射線探傷機進行焊縫無損檢測時存在γ射線外照射危害。電站生產活動中使用少量的有毒有害的化學品;大修間使用種類較多的有毒有害化學品。

B.4.5 大修期間人員進入大修設備、容器內部以及地下管廊等,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存在密閉空間作業

8 附錄C(資料性)核電廠輔助用室

核電廠輔助用室的設置見表C.1。

表 C.1 核電廠輔助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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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錄D(資料性)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設置原則

9.1 D.1 一般原則

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置原則如下:

a) 以核電廠自主監測點作爲參考,綜合確定檢測點;

b) 檢測點應涵蓋監督區控制區的綠區、黃區和少量的橙區。紅區劑量較大,正常情況下無人進入,可不設置檢測點;

c) 檢測點應包括正常工作條件下人員可能到達或休息的場所。

9.2 D.2 γ劑量檢測點的設置原則

γ劑量檢測點的設置原則如下:

a) 以反應堆爲圓心,各方向與安全殼相鄰或距離最近的各房間作爲檢測點;

b) 檢測點佈置包括含放射性管道,設備通過的區域或房間;存放可能帶放射性的工具、設備的房間;人員密集或經常逗留的區域或房間;核島外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廠房。

9.3 D.3 中子劑量檢測點設置原則

中子劑量檢測點與反應堆設計有關,一般以反應堆爲圓心,選取各方向與安全殼相鄰或距離最近的各房間作爲檢測點;在存在中子源的場所進行定點測量

9.4 D.4 表面污染檢測點設置原則

在可能出現污染相關房間及區域設置表面污染檢測點。如放射性管道維修場所、放射性廢物貯存場所、放射性取樣點等。

9.5 D.5 放射性氣溶膠檢測點設置原則

放射性氣溶膠檢測點的設置包括氣態、液態、固態放射性廢物儲存、檢修、取樣及排放地點,如核島頂層煙氣排氣口下風向、核島廢液存儲罐廠房、乏燃料水池、固體廢物暫存庫、熱實驗室、取樣間、熱修室、大修安全殼內等;常規監測放射性氣溶膠時,可在放射工作人員工作路線上選取採樣點,加強人員經常聚集的地方放射性氣溶膠監測,如值班室、核島內休息室、核島內實驗室等場所的採樣放射性氣溶膠檢測在該場所人員正常工作時呼吸帶位置進行採樣。此外,需在廠區設置對照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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