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164—2022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標準

職業衛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健康促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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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 T 1 6 4 — 2 0 2 2 hé dòng lì chǎng cāo zòng rén yuán jiàn kāng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Health standard for operators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 164—2022《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標準》(Health standard for operators of nuclear power plant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2年10月13日《關於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2〕10 號)發佈,該標準代替 GBZ/T 164—2004,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GBZ/T164—2004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2〕10 號

現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17—2022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代替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64—2022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標準(代替GBZ/T164—2004)

GBZ/T 327—2022 核電廠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標準

上述標準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GBZ/T164—2004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13日

5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Z/T 164—2004《核電廠操縱員的健康標準和醫學監督規定》,與GBZ/T 164—2004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標準適用範圍(見第 1 章,2004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操縱人員報告自己健康變化的要求(見 4.4);

c) 增加了核動力廠操縱人員獲取執照所必需的健康基本要求(見 5.1);

d) 增加了已持有執照操縱人員在健康方面需要滿足的條件、持續健康監護的內容及限制資格的條件(見 5.2、5.3);

e) 增加了職業健康檢查的具體項目(見 6.2 和附錄 B);

f) 增加了核動力廠操縱人員醫學證明的有效期限及格式(見 6.4 和附錄 C);

g) 更改了操縱人員職業健康監護記錄的保存時間(見 8.2,2004 年版的 8.2);

h) 更改了推薦的心理健康測試量表並給出評分標準和獲取渠道(見附錄 A,2004 年版的附錄 A)。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中廣核惠州核電有限公司、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中核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寧德核電有限公司、北京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玉龍、王優優、陳劍清、邢志偉、趙風玲、姚早安、溫晉愛、金光華、楊小強、熊博。

本標準於2004年首次發佈,本次爲第一次修訂。

6 標準正文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標準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動力廠操縱人員的健康要求和健康監護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其他核設施營運單位的運行和關鍵崗位人員可參考使用。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Z 9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核動力廠 nuclear power plant

利用核動力反應堆生產電力或熱能的動力廠。

注:包括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核動力廠及裝置。

3.2

核設施營運單位 nuclear facilities operating unit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或者持有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可以經營和運行核設施的單位。

注:本標準中的核設施指核動力廠及裝置;核動力廠以外的核設施還包括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以及核燃料後處理生產設施。

3.3

操縱人員 operator

核設施主控室中擔任操作或者指導他人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工作的運行值班人員。

注:包括操縱員和高級操縱員。

3.4

心理健康 mental health

在身體、智力以及情感上,在與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範圍內,將個人心境發展成最佳的狀態。

注:其標誌包括:身體、智力情緒十分協調適應環境人際關係中彼此謙讓;有幸福感;在職業工作中,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過着有效率的生活。

3.5

有條件限制的執照 conditional license

由國家核安全局爲操縱人員執照申請人簽發執照時所作的專項規定,可以使不完全符合身心健康狀況要求的執照申請人獲得操縱人員執照,但同時規定了對執照申請人進行管理的限制條件。

3.6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爲保證操縱人員上崗前及在崗期間都能適任其擬承擔或所承擔的工作任務而進行的醫學檢查及評價,其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

3.7

職業健康檢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爲評價人體健康狀況而進行的醫學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意外事故後的職業健康檢查

3.8

主檢醫師 chief physician

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且經註冊而執業的臨牀醫務人員,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職業健康諮詢和簽署崗位健康適任性評價醫師

6.4 4 總則

4.1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是爲了保證操縱人員的身體和心理健康,能夠勝任操縱人員崗位工作。

4.2 核動力廠在選拔、培訓操縱人員之前應對其進行醫學檢查評估,且在其持照工作期間,定期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操縱人員離崗時的健康監護按照 GBZ 98 要求進行。

4.3 核動力廠委託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操縱人員崗位健康適任性評價,由其主檢醫師依據各學科檢查醫師檢查結論及處理意見,簽署崗位健康適任性評價意見,並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審覈蓋章。核動力廠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其持照期間的健康管理。主檢醫師應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法規和標準,並對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在日常狀態及緊急情況下如何開展工作有總體的瞭解。

4.4 操縱人員應將其身心健康方面的變化及工作適任等情況告知給主檢醫師

4.5 對於持照多年、經驗豐富、安全業績良好的操縱人員,如果其健康狀況不能完全滿足操縱人員的健康要求,但本人提出申請,核動力廠確認工作需要時,主檢醫師應對申請人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可給出“有條件限制的執照”的醫學建議,由核動力廠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安排醫師負責隨訪,以確保其健康狀況能正常履行其工作職責。

6.5 5 健康基本要求和身心健康分項要求

6.5.1 5.1 健康基本要求

5.1.1 健康基本要求應符合 GBZ 98 的規定

5.1.2 在日常狀態和緊急情況下,核動力廠操縱人員的體質體能應能夠保證安全地履行其職責;無妨礙設施安全運行的重大身體及心理缺陷,尤其是在應急狀態下具有良好的心、肺功能,保證具有持續性履行其職責的能力

5.1.3 不存在因佩戴矯正裝置而限制個人活動或妨礙穿戴防護用品和設備等影響安全操作的情況。

5.1.4 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思維、語言、運動功能突然喪失的健康問題。

5.1.5 感知能力未見異常,並能進行快速而有效的溝通。

5.1.6 情緒穩定或具有自我控制情緒能力,在正常、異常或緊急情況下能正常地履行工作職責。

6.5.2 5.2 身體健康要求

6.5.2.1 5.2.1 視覺

5.2.1.1 任一眼裸眼視力≥4.7,且矯正視力≥5.0;周圍視野≥120°;立體視覺未見異常;色覺未見異常。

5.2.1.2 伴有明顯視力障礙的白內障視網膜病變高度近視青光眼及其他嚴重眼病,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5.2.1.3 色弱員在從事操縱人員崗位作業時,需限制單獨辨色操作。

6.5.2.2 5.2.2 聽覺

5.2.2.1 任一耳 500 Hz、1000 Hz、2000 Hz 和 4000 Hz 純音氣導平均聽閾≤30 dB。

5.2.2.2 任一耳對 5.2.2.1 規定頻率的純音氣導平均聽閾>30 dB,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6.5.2.3 5.2.3 嗅覺

5.2.3.1 嗅覺未見異常。

5.2.3.2 不具備正確辨清各種嗅劑氣味能力,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6.5.2.4 5.2.4 皮膚粘膜

5.2.4.1 無影響操縱人員使用個人防護設備的皮膚疾病。

5.2.4.2 有嚴重、廣泛的皮膚疾病,如銀屑病皮膚潰瘍,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導致的皮膚損傷而影響個人防護裝備的穿戴,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5.2.4.3 不能耐受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的人員,可獲得有條件限制的操縱人員資格。

6.5.2.5 5.2.5 血液系統

5.2.5.1 無血液系統疾病,造血功能未見異常,符合 GBZ 98 要求。

5.2.5.2 患有明確的血液系統疾病,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5.2.5.3 血細胞分析結果未在參考區間白細胞計數血小板計數低於 GBZ 98 要求的下限值除外),且無明確血液系統疾病,可獲得有條件限制的操縱人員資格。

6.5.2.6 5.2.6 呼吸系統

5.2.6.1 肺功能檢查主要指標,用力肺活量(FVC)或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FEV1)未見異常,能夠勝任較強體力活動,佩戴呼吸防護設備無明顯不適。

5.2.6.2 患有支氣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間質性疾病等肺部疾病導致肺功能下降者,或有自發性氣胸氣管切口術和喉頭切除術等病史者,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6.5.2.7 5.2.7 心血系統

5.2.7.1 無明顯心血管疾病病史,靜息狀態下心率 50 次/分~100 次/分;血壓未見異常或經過治療血壓控制在收縮壓≤140 mmHg 且舒張壓≤90 mmHg 的正常範圍內。

5.2.7.2 有影響體力持續發揮的心血管疾病,如未控制高血壓病(收縮壓>140 mmHg 或舒張壓>90 mmHg)、嚴重的冠心病心臟瓣膜疾病、心肌病等導致心功能明顯下降者,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6.5.2.8 5.2.8 內分泌系統

5.2.8.1 內分泌系統功能未見異常。

5.2.8.2 嚴重的甲狀腺疾病,伴有甲狀腺功能檢測指標 2 項以上異常;未控制糖尿病、長期應用胰島素治療、曾出現低血糖昏迷、酮症酸中毒等急性併發症及糖化血紅蛋白(Hb Alc)>7.0%,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5.2.8.3 通過控制飲食或口服藥物控制較好的糖尿病,且 Hb Alc<6.5%,無糖尿病併發症;或者通過口服藥物治療,Hb Alc<7.0%,無糖尿病併發症的有經驗的操縱人員,可獲得有條件限制的操縱人員資格。

6.5.2.9 5.2.9 其他

5.2.9.1 消化系統神經系統泌尿系統肌肉骨骼關節等各系統功能未見異常。

5.2.9.2 患精神疾病惡性腫瘤及未治癒傳染病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5.2.9.3 其他健康問題,可由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按照 GBZ 98 要求做出綜合判斷

6.5.3 5.3 心理健康要求

5.3.1 操縱人員應反應敏捷,情緒穩定,抗壓能力強;沒有嗜賭、酗酒、吸毒、藥物濫用等不良嗜好;細心、遇事冷靜、適度敏感,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溝通及決策能力強;無嚴重的疑病、抑鬱、焦慮,不掩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無任何可能導致突然能力喪失以及警覺性、判斷力、認知能力受損的心理問題。推薦的心理健康測試量表及其評分標準和獲取渠道見附錄 A。

5.3.2 當操縱人員出現任何能引起警覺、判斷或運動能力損害的心理精神情況,任何有臨牀意義的情緒人格行爲異常,如焦慮、抑鬱、認知障礙表現及藥物濫用、嚴重的神經衰弱等現象,可能對核動力廠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時,是不適任操縱人員崗位的指徵。

5.3.3 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充分分析和評價上述心理健康問題,如有必要,應請臨牀心理醫師會診,評估心理健康狀況及預後,並採取適當的心理干預措施,經綜合評估後可給予有條件限制的操縱人員資格。

6.6 6 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週期醫學證明格式

6.1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按照 GBZ 98 要求,在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應急照射/事故照射後進行健康檢查

6.2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及應急照射/事故照射後健康檢查項目見附錄 B。

6.3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一年一次。在持有許可執照期間,如果個人出現生理或心理上的健康問題,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及時進行部分或全部檢查,以便做出健康評估

6.4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醫學證明的有效期限爲 1 年,其格式見附錄 C。

6.7 7 崗位健康適任性評價

7.1 符合操縱人員崗位健康要求,建議發放執照。

7.2 不符合操縱人員崗位健康要求,建議不發放執照。

7.3 符合有條件限制的操縱人員崗位健康要求,建議發放有條件限制的執照。具體限制內容由操縱人員所在覈動力廠指定的負責人和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共同擬定。

6.8 8 職業健康監護記錄和保存

8.1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職業健康監護記錄應包括職業史、家族史、個人史、既往史應急照射/事故照射史(如有)的調查記錄;首次醫學檢查記錄;定期醫學檢查記錄;實驗室檢查結果;心理測試和評價結果;崗位健康適任性評價意見;其他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資料等。

8.2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職業健康監護記錄終生保存

7 附錄A(資料性)推薦的心理健康測試量表及其評分標準

7.1 A.1 症狀自評量表(SCL-90)

該量表是目前國內外最常用的心理健康測量工具,適用於 16 歲以上個體。量表共有 90 個項目,分爲 10 個維度:軀體化;強迫症狀;人際關係敏感;抑鬱;焦慮;敵對;恐怖;偏執;精神病性;飲食與睡眠。每一個項目採用 5 點計分。與其他心理健康量表相比,該量表題項較少,測量內容較爲廣泛,能夠較爲全面地反映心理健康水平。其測評結果評分標準如下:

——總分:90 分~450 分,大於 160 分爲陽性

——總均分:在 1 分~5 分之間,大於 2 分爲陽性

——陽性項目數:單項分大於 1 的項目數,大於 43 項爲陽性

——陰性項目數:單項分等於 1 的項目數,低於 47 項爲陽性

——陽性項目均分:(總分-陰性項目數)/陽性項目數,超過 2 爲陽性

——因子分:得分/項目數大於 2 爲陽性

參見《精神評定量表手冊》。

7.2 A.2 卡特爾 16 種人格特質測試(16PF)

該量表用於測量人的 16 種個性“根源特質”,稱爲 16 種人格特質,主要包括樂羣性、聰慧性、穩定性、恃強性、興奮性、有恆性、敢爲性、敏感性、懷疑性、幻想性、世故性、憂慮性、實驗性、獨立性、自律性、緊張性。上述 16 項特徵因子還可以衍生出相應的次元人格因素和特殊人格因子,包括適應焦慮分析、內向與外向型分析、感情用事與安詳機警型分析、怯懦與果斷型分析心理健康因素分析、專業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分析創造力強者的人格因素分析、在新環境中有成長能力人格因素分析等。常用於心理健康評價的主要評分標準如下:

a) 心理健康因素得分通常介於 4 分~40 分之間,均值爲 22 分,一般不及 12 分者情緒頗不穩定,僅占人數分配的 10%。≥30 分,被試者已形成心理健康者的人格因素,主要體現爲情緒穩定、處世冷靜,心態積極且充滿內在動力,輕鬆興奮,有自信心,心平氣和,其精神心理本能保持放鬆和穩定狀態;22 分~29 分,被試心理健康穩定良好;13 分~21 分,被試心理健康穩定一般;≤12 分,被試者可能心理健康存在問題,這種人情緒不穩定的程度頗爲顯著,建議精神心理專科進一步檢查

b) 從事專業而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總分可介於 10 分~100 分之間,平均爲 55 分。67 分以上者應有其成就被試者已形成從事專業而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主要體現爲情緒穩定、嚴於律己,做事能有始有終,善於獨立思考問題並通過實踐加以解決,不附和權威,並能在不同環境中堅持自己的觀點,且同時能妥善地解決諸如人際關係等方面的問題,以創造適合自身發展的環境

c) 在新的環境中有成長能力者的人格因素:總分可介於 4 分~40 分之間,均值爲 22 分。不足 17分者僅占人數的 10%左右,從事專業或訓練成功的可能性極小;27 分以上者,已形成在新的環境中有成長能力人格因素,適應環境方面優勢很強,在新環境保持剋制、認真和利於工作學習的狀態,其人格特徵聰慧而富有才識,工作有恆負責,思想開放、敢於批評,嚴肅審慎等。

參見《行爲醫學量表手冊》。

7.3 A.3 抑鬱自評量表(SDS)

該量表含有 20 個反映易於主觀感受的項目,其中 10 個正向計分,10 個反向計分。每個項目由四級評分構成,主要包括精神性-情感症狀 2 個項目、軀體性障礙 8 個項目、精神運動性障礙 2 個項目、抑鬱性心理障礙 8 個項目。適用於發現抑鬱症病人,也可用於評定抑鬱症狀的輕重程度及在治療中的變化。先把反向計分的題目轉爲正向,把各題的得分相加,得到量表粗分,粗分乘以 1.25,四舍五入取整數即得到標準分,分界值爲 53 分;SDS 測評結果評分標準如下:

——53 分~62 分:輕度抑鬱;

——63 分~72 分:中度抑鬱;

——≥72 分:重度抑鬱。

參見《精神評定量表手冊》。

7.4 A.4 焦慮自評量表(SAS)

該量表適用於具有焦慮症狀的成年人。主要作用爲評出焦慮病人的主觀感受,評定時間爲過去一週內。先把反向計分的題目轉爲正向,把各題的得分相加,得到量表粗分,粗分乘以 1.25,四舍五入取整數即得到標準分,分界值爲 50 分。SAS 測評結果評分標準如下:

——50 分~59 分:輕度焦慮

——60 分~69 分:中度焦慮

——≥69 分:重度焦慮

參見《精神評定量表手冊》。

7.5 A.5 MILLON臨牀多軸問卷(MCMI)

該量表以病理心理學理論做支撐,廣泛用於人格障礙評估,具有很高的信度效度,又因其題項相對較少,具有很高的使用價值。適用於 17 歲以上者及成人。現有兩個版本 MCMI-I 和 MCMI-Ⅱ。由 175個問題組成的自評量表,讓受試者根據自己情況對每個問題回答是或否。這些問題進一步組合成 5 個方面,共 25 個分量表。

MCMI 測評結果評分標準如下:粗分可以通過轉化爲基礎比率分得到標準分,分數範圍從 0 分~100分,當某一分量表的分數高於 75 分或 80 分時,可初步認爲受測者有相應的人格問題或症狀,進一步可以對分數剖面圖或分數組合進行分析和解釋。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常在逃避性人格量表和依賴性人格量表上得高分;自戀型人格常在自戀人格量表和癔病人格量表得高分;抑鬱患者常在依賴人格量表、被動攻擊性量表人格和逃避性人格量表得高分。

參見參考文獻 13。

7.6 A.6 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MMPI)

該量表是以精神病理學理論爲基礎而編制的,用於在測驗中發現正常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的區別,從而辨別是否爲心理健康;適用於年滿 16 歲,具有小學以上文化水平,且沒有影響測試結果的生理缺陷的個體。MMPI 包含臨牀量表和效度量表,其中臨牀應用版本爲 399 題,16 題爲重複項目;MMPI 測評結果評分標準如下:

a) MMPI 的解釋主要是考慮各量表的高分特點,一般認爲臨牀量表中某一量表 T 分達到或超過 70分(美國常模),或 T 分在 60 分以上(中國常模),便視爲可能有病理性異常表現或某種心理偏離現象。對各分量表得分的解釋可參照以下對各量表含義的解釋:T 分在 40 分~60 分是正常範圍;60 分~70 分之間是輕度異常;≥70 分以上則是顯著異常。

b) 實際應用中並不孤立地分析某量表分的得分高低,而是要綜合各量表分高低特徵進行分析。中國版 MMPI 常用兩點編碼對 MMPI 結果進行解讀,即被試者同時獲得兩個臨牀量表的高分。具體如下:

 12/21:常有軀體的不適並伴有抑鬱情緒,長時間處於緊張狀態,而且神經質;

 18/81:這種類型的剖析圖如同時伴有 F 量表升高,可診斷爲精神分裂症

 23/32:疲勞、抑鬱、焦慮、不能照顧自己;表現不成熟、稚氣、表達自己的感覺困難,有不安全感適應社會困難;

 26/62:具有這種剖析圖的人有偏執傾向;

 28/82:常見於精神病患者神經過敏、緊張易激動睡眠穩定健忘症狀

 38/83:焦慮與抑鬱感,有時表現神經錯亂;

 46/64:被動—依賴性人格,對別人要求多,常有壓抑的敵對情緒,易激怒;

 47/74:不敏感,很注意自己行爲後果;常抱怨自己,犯錯誤而後又自責

 48/84:行爲古怪,行爲飄忽不定,不可捉摸,亦可能幹出一些反社會行爲

 49/94:常有違反社會要求的行爲,表現狂躁、易怒,常有衝動行爲,以自我爲中心;

 68/86:爲精神分裂症;這種人表現多疑,缺乏自信自我評價情感平淡,思想混亂,並有偏執妄想,不能與別人保持密切關係;

 78/87:高度激動煩躁不安,缺乏掌握環境壓力的能力,有防禦系統衰弱表現;

 89/98:高度激動煩躁不安,需要得到別人的注意,當要求得不到滿足時,會變得惱怒;對自己缺乏自知力活動過度,精力充沛,情感穩定,有不現實及誇大妄想

參見《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 (第二版) (MMPI-2)中文(簡體字)版用戶手冊》。

7.7 A.7 艾森克人格問卷(EPQ)

該量表適用於 16 歲以上的個體,通過不同的維度比較發現具有心理健康問題個體的行爲異常,分爲神經質(N)、內外向(E)、精神質(P)和說謊(L)四個維度,共 88 個項目。可以根據神經質(N)和內外向(E)的測量結果判斷個體的氣質類型。EPQ 檢查結果評分標準如下:

a) P>61.5,表現爲孤獨,不關心人,常到哪裏都覺得不合適,難以適應外部環境;有的可能表現爲殘忍,不人道,缺乏同情心,對人常抱有敵意,攻擊性強,喜惡作劇。

b) EPQ 分數與某些疾病之間存在相關性。如精神病態癔症患者通常表現爲高 P 分(P>61.5)、高 E 分(E>61.5);焦慮症強迫症抑鬱症患者通常表現爲高 P 分(P>61.5)。低 E(E<38.5)。

參見《行爲醫學量表手冊》。

7.8 A.8 心理健康測試量表使用說明

以上心理健康測試量表中,A.1~A.4 爲基本量表,A.5~A.7 爲選查量表。如果對操縱人員進行多種測試後仍不能判斷心理精神狀態,則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可會同臨牀心理醫師,根據需要綜合選擇多種測試方法,結合面談作出進一步的判斷

8 附錄B(規範性)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見表B.1。

表B.1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image.png

9 附錄C(規範性)核動力廠操縱人員醫學證明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醫學證明格式見圖 C.1。

image.png

圖C.1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醫學證明

10 參考文獻

[1]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和治療方案

[2] GBZ 95 職業性放射病白內障的診斷

[3]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4] GBZ 104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

[5] GBZ 106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

[6] GBZ 11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

[7] GBZ 113 核與放射事故干預及醫學處理原則

[8] GBZ 215 過量照射人員醫學檢查與處理原則

[9] NB/T 20014 核電廠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

[10] ANSI/ANS 3.4 Medical Certification and Monitoring of Personnel Requiring Operator Licens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11] 張明園,何燕玲.精神評定量表手冊[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

[12] 張作記.行爲醫學量表手冊[M].武漢:中華醫學電子音像出版社,2005

[13] 李雅文,楊蘊萍,姜長青.米隆臨牀多軸問卷第三版的信效度研究[J].中國臨牀心理學雜誌,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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