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劑

丸劑 中藥劑型 製劑通則 方劑劑型 中醫學 中藥學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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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án jì

2 英文參考

pill[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學名詞(2004)]pill[21世紀雙語科技詞典]

Pil.[朗道漢英字典]

pilulae[朗道漢英字典]

mas.pil.[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massa pilularum[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pilula[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pilulae[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3 中藥·丸劑

3.1 概述

丸劑(pill[1])爲藥物劑型之一[2]。是指將藥材細粉或藥材提取物加適宜的黏合劑或其他輔料製成球形或類球形制劑的統稱[2]

3.2 製法

藥物研成細末,用蜜或水、或糊、或藥汁、蜂蠟等拌和,製成圓球形的大小不等的藥丸[2]

3.3 特點

服用方便,吸收較緩慢,藥力較持久[2]。凡藥物不耐高熱,難溶於水,容易揮發毒性較劇烈的,多適合做丸[2]丸劑常用於慢性病,尤其是攻磨癥積[2]。但也有用於急證的丸劑[2]。用水化開服用或水送服[2]。如安宮牛黃丸[2]

3.4 中藥丸劑分類

蜜丸水丸、藥汁丸、水蜜丸糊丸濃縮丸蠟丸微丸[2][2]

蜜丸係指藥材細粉以蜂蜜爲粘合劑製成的丸劑

水蜜丸係指藥材細粉以蜂蜜和水爲粘合劑製成的丸劑

水丸係指藥材細粉以水(或根據製法用黃酒、醋、稀藥汁、糖液等)粘合製成的丸劑

糊丸係指藥材細粉以米糊或麪糊等爲粘合劑製成的丸劑

濃縮丸係指藥材或部分藥材提取的清膏或浸膏,與適宜的輔料藥物細粉,以水、蜂蜜蜂蜜和水爲粘合劑製成的丸劑。根據所用粘合劑不同,分爲濃縮水丸、濃縮蜜丸和濃縮水蜜丸

微丸係指直徑小於2.5mm的各類丸劑

3.5 中藥丸劑的質量要求

3.5.1 生產與貯藏

丸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供製丸劑用的藥粉,應通過六號篩或五號篩。

二、蜜丸所用蜂蜜須經煉製後使用。按煉蜜程度分爲嫩蜜、中蜜或老蜜。製備蜜丸時可根據品種氣候等具體情況選用。除另有規定外,用搓丸法制備大、小蜜丸時,煉蜜應趁熱加入藥粉中,混合均勻;處方中有樹脂類、膠類及含揮發性成分的藥物時,煉蜜應在60℃左右加入;用泛丸法制水蜜丸時,煉蜜應加開水稀釋後使用。

三、濃縮丸所用清膏或浸膏應按製法規定,採用煎煮、滲漉等方法,取煎液、漉液濃縮製成。

四、除另有規定外,水蜜丸水丸或濃縮水蜜丸、濃縮水丸應在80℃以下進行乾燥;含較多揮發性成分或多量澱粉成分的丸劑(包括糊丸)應在60℃以下進行乾燥;不宜加溫乾燥的應用其他適宜的方法進行乾燥

五、凡需包衣和打光丸劑,應用各該品種製法項下規定的包衣材料進行包衣和打光

六、外觀應圓整均勻、色澤一致,大蜜丸和小蜜丸應細膩滋潤、軟硬適中。

七、一般應密封貯藏

3.5.2 質量檢查

3.5.2.1 水分

取供試品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大蜜丸、小蜜丸、濃縮蜜丸中所含水分不得過15.0%;水蜜丸、濃縮水蜜丸不得過12.0%;水丸糊丸和濃縮水丸不得過9.0%;微丸按其所屬丸劑類型的規定判定。

3.5.2.2 【重量差異】

按丸服用的丸劑照第一法檢查,按重量服用的丸劑照第二法檢查

3.5.2.2.1 第一法

以一次服用量最高丸數爲1份(丸重1.5g以上的丸劑以1丸爲1份),取供試品10份,分別稱定重量,再與標示總量(一次服用最高丸數×每丸標示量)或標示重量比較,應符合下表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份,並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一倍。

標示總量重量差異限度
0.05g或0.05g以下±12%
0.05g以上至0.1g±11%
0.1g以上至0.3g±10%
0.3g以上至1.5g±9%
1.5g以上至3g±8%
3g以上至6g±7%
6g以上至9g±6%
9g以上±5%
3.5.2.2.2 第二法

取供試品10丸爲1份,共取10份,分別稱定重量,求得平均重量,每份重量與平均重量相比較,應符合下表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份,並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一倍。

每份的平均重量重量差異限度
0.05g或0.05g以下±12%
0.05g以上至0.1g±11%
0.1g以上至0.3g±10%
0.3g以上至1g±8%
1g以上至2g±7%
2g以上±6%

需包糖衣的丸劑應在包衣前檢查丸芯的重量差異,符合上表規定後,方可包糖衣。包糖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

3.5.2.3 【裝量差異】

按一次(或一日)服用劑量分裝的丸劑裝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每袋(瓶)的標示裝量裝量差異限度
0.5g或0.5g以下±12%
0.5g以上至1g±11%
1g以上至2g±10%
2g以上至3g±8%
3g以上至6g±6%
6g以上至9g±5%
9g以上±4%
3.5.2.3.1 檢查

取供試品10袋(瓶),分別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每袋(瓶)裝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應符合上表規定。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袋(瓶),並不得有1袋(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一倍。

3.5.2.4 【溶散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6丸,選擇適當孔徑篩網的吊籃(丸劑直徑在2.5mm以下的用直徑約0.42mm的篩網,在2.5mm~3.5mm之間的用直徑1.0mm的篩網,在3.5mm以上的用直徑約2.0mm的篩網),照崩解時限檢查法片劑項下的方法加檔板檢查。除另有規定外,小蜜丸水蜜丸水丸應在1小時內全部溶散;濃縮丸糊丸應在2小時內全部溶散;微丸的溶散時限按所屬丸劑類型的規定判定。如操作過程中丸劑粘附檔板妨礙檢查時,應另取供試品6丸,不加檔板按規定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應全部溶散。

上述檢查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通過篩網,如有細小顆粒狀物未通過篩網,但已軟化無硬芯者可作合格論。

蜜丸檢查溶散時限。

4 西藥·丸劑

4.1 概述

丸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以適當方法製成的球狀或類球狀固體制劑。丸劑包括滴丸、糖丸、小丸等。[3]

4.2 西藥丸劑分類

丸劑包括滴丸、糖丸、小丸等。

滴丸 係指固體或液體藥物與適宜的基質加熱熔融溶解、乳化或混懸於基質中,再滴入不相混溶、互不作用的冷凝介質中,由於表面張力作用使液滴收縮成球狀而製成的製劑,主要供口服用。

糖丸 係指以適宜大小的糖粒或基丸爲核心,用糖粉和其他輔料混合物作爲材料,選用適宜的黏合劑或潤溼劑制丸,並將主藥以適宜的方法分次包裹在糖丸中而製成的製劑。小丸(通稱爲丸) 係指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均勻混合,選用適宜的黏合劑或潤溼劑以適當方法製成的球狀或類球狀固體制劑。小丸粒徑應爲0.5~3.5mm。

4.3 西藥丸劑的質量要求

4.3.1 生產與貯藏

丸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3]

一、滴丸基質包括水溶性基質和非水溶性基質,常用的有聚乙二醇類(如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4000等)、泊洛沙姆硬脂酸聚烴氧(40)酯、明膠硬脂酸、單硬脂酸甘油酯、氫化植物油等。滴丸冷凝介質必須安全無害,且與主藥發生作用,常用的有液狀石蠟植物油、甲基硅油和水等。

丸劑大小均勻、色澤一致,無粘連現象。

二、丸劑含量均勻度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三、滴丸在滴製成丸後,應除去滴丸表面的冷凝介質。四、根據藥物的性質、使用與貯藏的要求,供口服的滴丸或小丸可包糖衣或薄膜衣。必要時,薄膜包衣丸應檢查殘留溶劑

五、除另有規定外,糖丸和小丸在包裝前應在適宜條件下乾燥,並按丸重大小要求用適宜篩號的藥篩過篩處理。

六、除另有規定外,丸劑密封貯存,防止受潮、發黴、變質。

4.3.2 質量檢查

除另有規定外,丸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3]

4.3.2.1 重量差異

【重量差異】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丸,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丸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各丸的重量。每丸重量與平均丸重相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丸劑不得多於2丸,並不得有1丸超出限度1倍。

劑量包裝的小丸重量差異,可以取20個劑量單位進行檢查,其重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上述規定

平均丸重

重量差異限度

0.03g及0.03g以下

±15%

0.03g以上至0.30g

±10%

0.30g以上

±7.5%

包糖衣丸劑應在包衣前檢查丸心的重量差異,符合規定後方可包衣。包糖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薄膜衣丸應在包薄膜衣後檢查重量差異並符合規定

4.3.2.2 溶散時限

【溶散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照崩解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A)檢查,均應符合規定

5 參考資料

  1. ^ [1] 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基本名詞(2004)[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5.
  2. ^ [2] 李經緯等主編.中醫大詞典——2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131.
  3. ^ [3] 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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